内阁大学士中的首辅和次辅虽然同是辅臣,但是他们的权势却大不一样,内阁票拟之权实际上归于首辅一人,其他阁臣只有议政权。《明世宗宝训》说:“此官虽无相名,实有相职。”可见在嘉靖皇帝眼里,内阁首辅就是古时候的宰相。但是实际上两者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比如在选相的问题上,就像严嵩所说:“古者,论相之命自天子出。今者,每以付之廷推,而简用悉由宸断。”[1]也就是说,内阁首辅出自廷推,而古之宰相则由皇帝任命。因为这个缘故,嘉靖皇帝曾发牢骚道:“廷推非道,相必君择”。然而首辅出自廷推如故,自嘉靖以后成为惯例。若首辅不是出自廷推,也不是出自翰林院的推举,就很容易被大臣弹劾,皇帝也无可奈何。
(二)大学士的个人因素对阁权的影响
万历初年,张居正为首辅,“时内阁权积重,六卿大抵徇阁臣指。”[2]“次辅吕调阳恂恂如属吏。……三日不出,阁臣封章奏就第票拟,调阳坐阁,候票至乃出。……几与贾似道休沐葛岭,[3]吏抱文书就第呈署无异矣。”[4]阁权之重有如此。至于张居正以后表面上看起来阁权有下降的现象,原因不外乎那些首辅不想有什么作为,而不是他们不能作为。也就是说这种现象之所以出现无关制度而是人事。比如赵志皋,他有一段名言说到:“以威福归主上,以事权还六卿,以请托辞亲友,以公论付台谏。积诚以事主上,洁己以风庶官,折节以下忠贤,黜私以绝险佞。”于是乎,六部果收其权,志皋愤慨之余,发牢骚道:“同一阁臣也,往日势重而权有所归,则相率附之以谋进。今日势轻而权有所分,则相率击之以博名。”所以说,首辅若想有所作为,是可以的,不想有所作为,也是可以的!
明朝晚期,有些首辅为了推卸责任,而称自己只供票拟,不是宰相。对此,明末的冯元飙斥责道:“政本大臣,居实避名,受功辞罪。平时养威自重,遇天下有事,辄曰:‘昭代本无相名,吾侪止供票拟。’上委之圣裁,下委之六部,持片语,丛百欺。夫中外之责,孰大于票拟?有汉、唐宰相之名而更代天言,有国初顾问之荣而兼隆位号,地亲势峻,言听志行,柄用专且重者莫如今日,犹可谢天下责哉?”[5]万历末年任内阁首辅的方从哲也曾说:“我朝阁臣虽无宰相之名,实有赞襄之责。自朝廷大礼规定以及人才进退、民生休戚,举天下国家之务,无巨无细,有一不问阁臣者乎!?”[6]可见那种推卸责任的一面之辞是不足信的!
四、中央司法审判中的皇权与内阁
内阁制度做为明朝新出现的政治制度,它既能影响到明代政治,也能影响到明代中央司法审判。明代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以三法司为主,除此亦有其它中央机关可以兼理司法审判,但有明一代,绝大部份案件皆由其审理。
[1]《明世宗实录》,卷345
[2]《明史》,卷218,《申时行传》
[3]《谷山笔尘》卷4记载:“贾似道加平章军国,五日一朝,赐第葛岭,吏抱文书就第呈署,大小朝政,一切决于馆客廖莹中、堂吏翁应龙,而宰执不与闻也。此与江陵盛时大相似。江陵闻丧在疚,三日不出阁,吏以函捧章奏就第票拟,次相在阁坐候,票进乃出,此与呈署文书又不侔矣。”转引自傅衣凌:《中国通史参考资料》(古代部分第七册),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98页。
[4]赵翼《廿二史劄记》,卷33。转引自傅衣凌:《中国通史参考资料》(古代部分第七册),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97-98页。
[5]《明史》,卷257,《冯元飙传》
[6]《明神宗实录》,卷599
所谓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是也。《明史•刑法志》载:“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1]一般而言,刑部及都察院掌初审权或初次复核权,而大理寺掌复审或复核权。故明人称刑部和都察院为“问刑衙门”,称大理寺为“审录衙门”。三法司的司法权常被别的机构和人侵夺,限于本文范围,本文以下内容仅论述皇帝和内阁对于三法司审案的干预。
(一)皇权在司法审判上的体现
中国古代一直实行的是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司法权在中国古代一直没有独立,明代亦然;而在中国古代君主制度下,皇帝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直接掌控司法大权,明代皇帝也不例外。明代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直接上级就是皇帝,因此,明代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活动常为皇帝所左右。皇帝可以命他喜欢的人或机构主持审判或参与审判,可以依法司之裁决也可下法司再议也可自行裁决。兹举三例:
一、嘉靖皇帝下诏没收前朝皇帝的中官谷大用的财产,命都察院拟罪。然后某日在平台向询问都察院所拟之罪对不对,阁臣李时说道:“不合三尺法,何以信天下?”见皇帝不满意此种说法,另一阁臣翟銮遂说:“陛下即天也,春生秋杀,何所不可?”[2]
二、宦官葛景等人犯法被言官纠核,嘉靖皇帝命令由司礼监审理。刑部尚书林俊上书说:宦官犯法,理因由三法司审理,所以请求将此案下刑部审理。但是皇帝不予理睬。[3]
三、1527年,嘉靖皇帝下令将“李福达案”由地方衙门移送京师,有三法司会审。可是,三法司会审的结果令他并不满意,于是他下令重审并改组三法司,派自己的宠臣主持审判。结局是:不仅会审的结果与先前差不多完全相反,让皇帝非常满意,而且先前负责审判的三法司长官和参与审判的其他官员皆被免职并获罪。[4]
这三个案例都透露了一个事实,即在明代,皇权大于法律。但是应该指出的是:这种皇权大于法律的思想是古已有之的。“春生秋杀”的说法即出于韩非子;唐朝时,房玄龄就对太宗说道:“生杀之柄,人主所得专也,何至自贬责如此?”[5]然而,我们不能不感慨:为什么在中国这种权大于法的思想会延续两千余年不变?
(二)内阁有关司法审判的职掌及职权
明代司法权并未独立,其最高司法权之拥有者乃皇帝,除开皇帝,其他中央机关亦得以参与司法审判,故三法司之权常被倾夺。其中内阁大学士主要通过其两项职掌影响司法审判,即:献替可否,票拟批答。
[1]《明史》,卷94,《刑法二》
[2]《明史》,卷193,《翟銮传》
[3]《明史》,卷194,《林俊传》
[4]参见王毅:《中国皇权制度研究》(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7页。
[5]《资治通鉴》,卷196。转引自王毅:《中国皇权制度研究》(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7页。
1.献替可否
皇帝在处理政务时,或主动征询阁臣的意见,或阁臣主动向皇帝表示意见,阁臣常能使皇帝听取他们的意见,从而左右司法审判。
2.票拟批答
正统年间,内阁大学士取得了票拟的专有权力,按制,所有奏章都必须经由内阁票拟并经由内阁发下执行,故内阁的票拟权和皇帝的最高司法审判权相似。
“内阁大学士等司法审判上之职权有四:
(一)复核各省、直隶及京师案件。
(二)奉旨会审京师死罪案仟(即天顺以后之朝审案件)。
(三)奉旨会审大狱(即重大案件)。
(四)皇帝最终裁判时提供有关司法审判之处理意见。”[1]
隆庆初,礼部尚书高仪等言:“伏望皇上每日罢朝,即御文华殿,除内阁辅臣日侍讲读自宜随朝入供事,其六部、都察院大臣,仍乞皇上不时召见。即将览过题奏,干系大赏罚,大黜陟,大典礼,大刑狱,大军机,大会计,与凡一切大政令,当斟酌详议者,特降清问,许部院官陈述始末。内阁辅臣即拟可否,皇上加以睿断,亲赐裁答。”[2]“内阁辅臣即拟可否,皇上加以睿断,亲赐裁答。”如此,则内阁得以就有关司法审判之裁决做出可否之判断供皇帝决断。
(三)皇权与内阁在司法审判中的关系
虽然,明代皇帝拥有最高司法审判权,然而既已规定所有奏章皆必须经由内阁票拟,又规定阁臣有权向皇帝提出司法审判的处理意见,皇帝又经常主动咨询阁臣,足见阁臣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不可小视。这一点,后来来到中国的海外传教士也发现到了。万历年间在华传教的耶稣会传教士利玛窦便在起所著《利玛窦中国札记》中写道:“虽然所有由大臣制定的法规必须经皇帝在呈交给他的奏折上加以书面批准,但是如没有与大臣磋商或考虑他们的意见,皇帝本人对国家大事就不能做出最后的决定。”[3]对于这种现象,有些人总以皇帝懒惰或平庸为辞来解释,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不懒惰亦不平庸的明仁宗、明宣宗和明孝宗以及明思宗皆是如此。
上面说过,内阁常能使皇帝听取他们的意见,自然也有不听取阁臣意见的时候,兹举二例:
一、嘉靖六年(1527)九月壬午,帝拟亲审李福达白莲教案。大学士杨一清曰:“天子之体与臣下不同,有司之职非人君所宜与。今案牍具明,词证咸在,若仍令诸司虚心研审,则真情自得,何至上劳黼扆之尊,下亲狱讼之事哉!”上乃已,仍下廷臣会讯。[4]
二、万历二十四年(1596)十月甲戌,“大学士赵志皋等奏:‘御史曹学程系淤已久,……伏望皇上扩天地之量,垂父母之慈,俯察臣等所言,赤心无他,将曹学程罪从未减,重加谴罚,庶刑法允
[1]那思陆:《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9页。
[2]余继登《典故纪闻》,卷18。转引自那思陆:《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页。
[3]利玛窦,金尼阁:《利玛窦中国札记》,何高济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
[4]《明世宗实录》,卷92
当,人情咸安。’不报。”[1]上述第一件事中皇帝听取了大学士的意见,而第二件事中皇帝则不同意大学士的意见。这两种不同情况说明皇帝拥有最高司法审判权,这是无可置疑的!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了内阁首辅的个人因素对皇帝的影响。《明史》称杨一清“博学善权变,尤晓畅边事,羽书旁午,一夕占十疏,悉中机宜。”“其才一时无两,或比之姚崇云。”他做过兵部尚书、总制陕西三边军务,所谓“故相行边,自一清始”,明世宗曾把他和唐朝大将郭子仪相提并论。这样的名臣,也怪不得皇帝会听取他的意见了。而首辅赵志皋,就是我上面提到的要“以事权还六卿”的那位,这样的庸臣,也怪不得皇帝不听他的了!
五、结语
考有明一代,除却洪武朝的丞相,总共有三位内阁首辅大臣死于皇帝的判决之下,这既非因为他们不是丞相,也非因为首辅权力小!实际上,在制度上说相权很大的汉武帝时代,终其一世就有六位丞相获罪而死。[2]这就是因为在古代中国君主制度下,人事的影响往往还要大于制度。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以死的制度治理活的人,自然会有疏漏。故就制约皇权而言,必须指出的是:仅靠宰相一人制约皇权往往会靠不住,只有形成多人参与的分权制衡体制才能真正有效制约皇权。因为宰相虽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但究竟只是一人,在没有现代宪政体制保障政府领袖之权的中国式王朝,以一人之力抗皇权其作用可想而知。清朝人管同在其所著《拟言科举书》中说:“明之时,大臣专权,而清代则阁部督抚,率不过奉行诏命;明之时,士多讲学,而清代则聚徒讲学者渺焉无闻;明之时,士多清议,而清代之士,则一心科举”。[3]明朝也就是因为有了这样一批专权和清高的大臣,才能形成一个强大的文官集团,做为文官集团之首的内阁才能有效制约皇权。
总之,在明代,内阁对维护政局的稳定和制约皇权有积极作用。它除了不能直接统领六部之外,前代宰相拥有的权力它都有,唐宋宰相没有的权力它也有,比如:领衔廷推。前面已将明太祖废相之始末和内阁之情况讲过,现在就明代的皇权和内阁的关系做个总结:
首先,皇帝不经过内阁直接内降中旨[4]不合惯例,从制度上讲,皇帝如硬要强行内降,则必须由给事中覆奏一次和尚书询问确认一次才可以施行。可见皇帝要贯彻自己的意志比前代麻烦得多。
其次,明代中后期,六部尚书必须出自廷推,内阁阁臣或出自廷推,或经过翰林院的推举,否则就很容易被大臣们弹劾。这样就极大的限制了皇帝选官的途径和权力。
从皇帝降旨和选择国家最高官僚的程序看已经有点“虚君政治”的影子了。因此可以说,明代的文官们经过一系列斗争,反而从制度上实现了对皇权更大的制约。可是内阁制度始终没有突破他发展中遇到的瓶颈,即始终没有使明朝实现真正的“虚君政治”。内阁首辅依然有宰相的影子,也即依然是“掌承天子,助理万机”。这一点不能不说是内阁制度的失败,然而我们应该注意的是,该制度相比前代的宰相制度是进步的,其促使明朝政治向“虚君政治”发展的方向也是好的。
[1]《明神宗实录》,卷303
[2]参见郑钦仁《中国文化新论•制度篇•立国的宏规•导言》,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年版,第57页。
[3]贺长龄、魏源等:《清经世文编》,卷7,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01页。
[4]内降中旨是不经过内阁票拟起草的诏书,宣宗为了避免有人假传圣旨,规定直接到部需官员覆奏两次才能实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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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李孔怀:《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12]陈子龙、徐孚远、宋徵璧等:《明经世文编》[M],中华书局,1962。
[13]清高宗敕撰:《明臣奏议》[M],商务印书馆,1963。
[14]贺长龄、魏源等:《清经世文编》[M],中华书局,1992。
[15]徐阶等编撰:《明世宗实录》[M],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16]顾秉谦等编撰:《明神宗实录》[M],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17]利玛窦,金尼阁:《利玛窦中国札记》[M],何高济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18]王毅:《中国皇权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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