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是一部统一的、完整的、建国以来最完备的刑法典。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件大事,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大举措。对于有效地预防和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修订刑法,将1979年刑法公布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22个有关刑法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修改后纳入刑法典;将有关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款,将贪污贿赂罪从渎职罪中分离出来单设一章,并将军人违反职责罪纳入刑法典;新增加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同时,增设了150多个新罪名。如单位犯罪,黑社会犯罪,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等等。新刑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罪行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适应的三大基本原则,取消了类推制度,对减刑、假释、正当防卫、自首立功的程序和条件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可以说,作为国家基本法律之一的刑法,这次修订和实施对于进一步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刑法的任务、制定依据及基本原则是什么?
A.刑法的任务是由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刑法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因此,体现了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惩罚方面,二是保护方面,它们是有机统一的。主要体现在: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B.制定依据:
1.宪法是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
2.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3.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刑法制定的目的。
C.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
4.罪责自负原则。(没有直接规定)
二、什么是犯罪?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的时期,对犯罪在看法上和法律规定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马克思主义的犯罪观认为,犯罪是随着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产生而产生的,必然同一定的阶级利益发生紧密联系,它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样规定是我国刑法对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正确认定犯罪的基本的、科学的依据。
犯罪的概念同时告诉我们: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因素,则不认为是犯罪。
三、犯罪为什么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因其实施了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而应承担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对其行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它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是一种严格的个人法律责任,是法定化的法律责任,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经济责任等有着显著的不同。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须承担这种刑事责任。除非发生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或犯罪人已经死亡或出现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起诉等情形时,刑事责任才自行消灭。
我国新刑法规定,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刑罚;二是非刑罚处理方法(36条、37条规定的赔偿损失、训诫、赔礼道歉、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17条规定的对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由政府劳动教养;64条规定追缴或责令退赔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以及没收供犯罪分子使用的违禁品和本人财物)
四、犯罪构成及其要件
犯罪构成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管要件的总和。什么是犯罪必须靠犯罪构成来具体说明的,行为人某一行为具备了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可以说,犯罪概念是从原则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具体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准。
其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即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即刑法规定的,什么条件下,什么样的行为侵害某种客体及其结果的客观事实特征;犯罪主体即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抱的心理态度。这四个方面缺一不可,某人实施的行为只要具备了这四个构成要件,才能认为是犯罪,如果他实施的行为不是出自于自己的故意或过失,即使符合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体的标准,我们依然不能认为他是犯罪。这一点,希望大家弄清楚。
五、什么是故意和过失犯罪?它们与意外事件有哪些不同?
我国刑法第14、15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同时也说明,故意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特征是积极的,属于冲动型的,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其危害性极大,许多故意杀人犯、贪污犯都有这种表现,我们从来没有听说过哪个贪污犯说自己是不小心才把国家的钱贪污了的,王宝森之流之所以沦为人民的罪人,就是因为他们对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有着一种深深的欲望,这种欲望就是一种故意,这种故意促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对这点,我们每个公民都要有清醒的认识。
故意和过失犯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虽然都应受到刑罚的处罚,但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却有大小的不同。还有一种情况,虽然也和这两种犯罪有某些相同或相似的特征,但却不是犯罪,这就是刑法第16条规定的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六、我国对刑事责任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硬性规定;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损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这里,我想着重对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谈一谈,在法院的许多判例中,有相当一部分罪案与酒有关,借酒闹事、打架斗殴、行凶杀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报纸上不是有过象“只为一杯酒,丢了两条命”之类的许多报道吗。有的人总认为自己喝醉了,头迷糊了,不知干了什么事,不应该负刑事责任的,其实,这是一种无理狡辩,醉酒是完全可以人为避免的。对醉酒犯罪的人,必须严厉打击,刑法这样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七、什么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犯罪的基本属性在于行为人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有些行为从外观看似乎构成了犯罪,但实质上,这些行为非但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还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此类行为有两种: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第20条明文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法律这样规定是鼓励我们每一个公民要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国家、集体、和自己的合法权益,鼓励见义勇为,见到犯罪分子正在行凶杀人或者干其他坏事时,将他打死打伤,不仅不负法律责任,还会受到表彰奖励,假如有个犯罪分子拿着刀要你交出钱包,你先发制人将他杀死,在过去可能要负刑事责任,现在你不但不受到处罚,反而会立功受奖。新刑法在这方面起到了保护神的作用。
刑法第21条是对紧急避险行为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是以小利益换取大的利益的规定,但是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比如火车司机看到前面有极大危险,不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就跳车逃命,船长见船有危险,不管他人和重大财产损失弃船先行逃跑等,这种情况下,火车司机、船长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八、什么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与单个人犯罪相对而言的,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从重处罚。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共同抢劫、盗窃铁路物资、共同杀人等都是共同故意犯罪,因其有组织、有预谋,社会危害性更大,刑罚的处罚也严厉。
九、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期限是多少?
刑罚是对国家依照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刑法第32`33`34条明确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合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第38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42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死刑犯均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十、关于刑法中的时效问题
时效是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司法机关不得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法律这样规定,符合我国刑罚的适用目的,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司法机关打击现行的犯罪。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但第88条这样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犯罪嫌疑人张世忠虽然携款潜逃,但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因此不论什么时候,他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除非他死亡。不过,即使他死亡,其政治权利仍然要被剥夺。在张世忠案件上,我们每个人都必须有一个正确的立场。
十一、新刑法分则的体系
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典分则部分将众多的具体犯罪分成十类,各列一章,其排列顺序如下: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在章的设置及排列顺序上,新修订的刑法对原刑法作了较大的改动:
1.将原来的“反革命罪”易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使立法用语更为科学,也更适应打击这类犯罪的需要;
2.将原来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易名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以与宪法修正案第七条保持一致;
3.将原排为第七章的“妨害婚姻、家庭罪”并入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
4.增设了“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
5.设专章规定“贪污贿赂罪”,以加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政建设;
6.将军人违反职责罪纳入刑法典,列为分则最后一章。
新刑法在分则第三章和第六章下分设了若干节,这也是原刑法分则部分所没有的,其对各类罪的划分,以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同类客体为依据,例如放火、决水、爆炸等,都侵害着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即社会的公共安全,因此,刑法将其归为一类。原刑法某些罪名的归类不甚得当,这次修订作了适当的调整。例如,伪证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非公民的人身权利或民主权利,因此,新刑法将伪证罪移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列在第二节的妨害司法罪之下。
新刑法共有十五章452条,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四百多个罪名,时间有限,不可能都一一道来,下面我想就与实际工作、日常生活有关的一些罪名具体谈一谈。1.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行为。这一章共有26个条文,包括43个罪名。其中第116条至124条是与特殊对象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过失破坏通讯设备罪等。第131条至第139条是因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建设工程责任事故罪等。
新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9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32条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几条是对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及铁路运营方面犯罪的具体规定,现在提出的“两纪一法一化”中的法,就是刑法,对那些违章蛮干、不服从生产指挥,故意或过失地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发生安全事故、大事故的行为,坚决依照以上几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1978年杨庄事故的责任人、"4.30"荣家湾事故的责任人郝任重就是依照刑法的规定重判的。这要求,我们每个铁路员工必须遵章守纪、遵纪守法,学习法律,依法办事,尽职尽责,确保铁路安全稳定。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的犯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依法行使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权利的行为。这一章共31个条文,有38个罪名,其中第232条至第235条是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伤害致人重伤罪;第236条至237条是侵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利的犯罪;第238条至第242条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等;第243条、第246条是侵害他人名誉、人格权利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和诽谤罪等。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232条的规定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几条是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杀人、过失伤害、非法拘禁犯罪的处罚条款。依法定罪量刑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不管是有预谋的故意还是一时的冲动,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伤害他人的健康、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处罚。如某公司向债务人索债不成,将债务人限制在一间房子里不能自由活动达10小时之久,这就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几条是诬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侮辱罪和诽谤罪的法律规定。某甲因工作不称心,怀疑某乙给他穿小鞋,便捏造事实向检察机关举报某乙贪污,这构成诬告陷害罪;某商场保安人员怀疑一顾客偷拿商品,搜其身体,构成非法搜查罪;某人未经主人同意冲进主人家将其家具打坏,可以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骂人、贴大字报,揭露他人隐私,可以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可见,违法犯罪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明显,只是程度不同罢了。对这一点,大家要有清楚的认识。
3.关于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271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272条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6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蓄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几条是对盗窃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律规定。这几种犯罪现象都是生活中常见的,如偷盗铁路运输物资、盗窃他人的财物;将属于国家、集体的财产据为己有或者长期使用;某些单位出纳、会计等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做生意、炒股票;一些人出于对单位领导和其他同志不满,泄愤报复,毁坏生产工具等,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
这一章共有九节97个条款,90多个罪名,包括妨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活动的犯罪、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等。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条款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不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犯了本条就构成妨碍公务罪,当我们的企事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时候遭到阻碍,行为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违犯这条行为规则,就构成聚众赌博罪。赌博不仅腐蚀人们思想,妨害社会风尚,而且严重影响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引起各种纠纷,诱发各种犯罪,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危害社会治安,历来是我国法律从严打击的对象。不管是小赌小搏,还是聚众豪赌,都是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5.关于贪污贿赂方面的犯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廉政建设,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这一章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等八种犯罪。刑法第3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这两条是对贪污的性质、情节、量刑等作出的具体规定,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其与一般损公肥私、私分公款公物、帐款不符的违法行为有区别,如果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便利条件,大肆侵吞公共财产,情节严重,则构成贪污罪,依照刑法条款处罚;
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条是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处罚条款。某人是银行出纳,动用一部分资金炒股票,并将其中一些据为己有,则该行为人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由法院数罪并罚,执行其中最重的刑罚。
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受贿实质是公务人员违反廉政法规,利用手中职权谋取私利,破坏了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干扰了国家职能的正确实施,损害了国家和政府的威信。同时,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这说明,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征,违反了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相关条款,就可以构成受贿罪,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受贿,最容易发生在掌握着权力、财力、物力的人员和部门中,对此,每个人都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部基本法律。尤其是新刑法的修订颁布,对于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证社会秩序稳定,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打击、惩罚、预防犯罪,推动社会进步,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我衷心希望每个公民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学好、用好法律,勇于拿起法律这个“保护神”,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依法治国、依法治路、依法治企,为实现高度的法制化国家作出自己的贡献。
这次修订刑法,将1979年刑法公布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22个有关刑法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修改后纳入刑法典;将有关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款,将贪污贿赂罪从渎职罪中分离出来单设一章,并将军人违反职责罪纳入刑法典;新增加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同时,增设了150多个新罪名。如单位犯罪,黑社会犯罪,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等等。新刑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罪行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适应的三大基本原则,取消了类推制度,对减刑、假释、正当防卫、自首立功的程序和条件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可以说,作为国家基本法律之一的刑法,这次修订和实施对于进一步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刑法的任务、制定依据及基本原则是什么?
A.刑法的任务是由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刑法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因此,体现了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惩罚方面,二是保护方面,它们是有机统一的。主要体现在: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B.制定依据:
1.宪法是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
2.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3.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刑法制定的目的。
C.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
4.罪责自负原则。(没有直接规定)
二、什么是犯罪?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的时期,对犯罪在看法上和法律规定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马克思主义的犯罪观认为,犯罪是随着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产生而产生的,必然同一定的阶级利益发生紧密联系,它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样规定是我国刑法对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正确认定犯罪的基本的、科学的依据。
犯罪的概念同时告诉我们: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因素,则不认为是犯罪。
三、犯罪为什么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因其实施了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而应承担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对其行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它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是一种严格的个人法律责任,是法定化的法律责任,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经济责任等有着显著的不同。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须承担这种刑事责任。除非发生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或犯罪人已经死亡或出现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起诉等情形时,刑事责任才自行消灭。
我国新刑法规定,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刑罚;二是非刑罚处理方法(36条、37条规定的赔偿损失、训诫、赔礼道歉、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17条规定的对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由政府劳动教养;64条规定追缴或责令退赔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以及没收供犯罪分子使用的违禁品和本人财物)
四、犯罪构成及其要件
犯罪构成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管要件的总和。什么是犯罪必须靠犯罪构成来具体说明的,行为人某一行为具备了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可以说,犯罪概念是从原则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具体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准。
其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即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即刑法规定的,什么条件下,什么样的行为侵害某种客体及其结果的客观事实特征;犯罪主体即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抱的心理态度。这四个方面缺一不可,某人实施的行为只要具备了这四个构成要件,才能认为是犯罪,如果他实施的行为不是出自于自己的故意或过失,即使符合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体的标准,我们依然不能认为他是犯罪。这一点,希望大家弄清楚。
五、什么是故意和过失犯罪?它们与意外事件有哪些不同?
我国刑法第14、15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同时也说明,故意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特征是积极的,属于冲动型的,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其危害性极大,许多故意杀人犯、贪污犯都有这种表现,我们从来没有听说过哪个贪污犯说自己是不小心才把国家的钱贪污了的,王宝森之流之所以沦为人民的罪人,就是因为他们对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有着一种深深的欲望,这种欲望就是一种故意,这种故意促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对这点,我们每个公民都要有清醒的认识。
故意和过失犯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虽然都应受到刑罚的处罚,但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却有大小的不同。还有一种情况,虽然也和这两种犯罪有某些相同或相似的特征,但却不是犯罪,这就是刑法第16条规定的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六、我国对刑事责任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硬性规定;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损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这里,我想着重对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谈一谈,在法院的许多判例中,有相当一部分罪案与酒有关,借酒闹事、打架斗殴、行凶杀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报纸上不是有过象“只为一杯酒,丢了两条命”之类的许多报道吗。有的人总认为自己喝醉了,头迷糊了,不知干了什么事,不应该负刑事责任的,其实,这是一种无理狡辩,醉酒是完全可以人为避免的。对醉酒犯罪的人,必须严厉打击,刑法这样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七、什么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犯罪的基本属性在于行为人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有些行为从外观看似乎构成了犯罪,但实质上,这些行为非但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还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此类行为有两种: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第20条明文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法律这样规定是鼓励我们每一个公民要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国家、集体、和自己的合法权益,鼓励见义勇为,见到犯罪分子正在行凶杀人或者干其他坏事时,将他打死打伤,不仅不负法律责任,还会受到表彰奖励,假如有个犯罪分子拿着刀要你交出钱包,你先发制人将他杀死,在过去可能要负刑事责任,现在你不但不受到处罚,反而会立功受奖。新刑法在这方面起到了保护神的作用。
刑法第21条是对紧急避险行为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是以小利益换取大的利益的规定,但是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比如火车司机看到前面有极大危险,不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就跳车逃命,船长见船有危险,不管他人和重大财产损失弃船先行逃跑等,这种情况下,火车司机、船长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八、什么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与单个人犯罪相对而言的,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从重处罚。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共同抢劫、盗窃铁路物资、共同杀人等都是共同故意犯罪,因其有组织、有预谋,社会危害性更大,刑罚的处罚也严厉。
九、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期限是多少?
刑罚是对国家依照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刑法第32`33`34条明确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合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第38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42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死刑犯均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十、关于刑法中的时效问题
时效是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司法机关不得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法律这样规定,符合我国刑罚的适用目的,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司法机关打击现行的犯罪。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但第88条这样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犯罪嫌疑人张世忠虽然携款潜逃,但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因此不论什么时候,他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除非他死亡。不过,即使他死亡,其政治权利仍然要被剥夺。在张世忠案件上,我们每个人都必须有一个正确的立场。
十一、新刑法分则的体系
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典分则部分将众多的具体犯罪分成十类,各列一章,其排列顺序如下: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在章的设置及排列顺序上,新修订的刑法对原刑法作了较大的改动:
1.将原来的“反革命罪”易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使立法用语更为科学,也更适应打击这类犯罪的需要;
2.将原来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易名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以与宪法修正案第七条保持一致;
3.将原排为第七章的“妨害婚姻、家庭罪”并入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
4.增设了“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
5.设专章规定“贪污贿赂罪”,以加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政建设;
6.将军人违反职责罪纳入刑法典,列为分则最后一章。
新刑法在分则第三章和第六章下分设了若干节,这也是原刑法分则部分所没有的,其对各类罪的划分,以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同类客体为依据,例如放火、决水、爆炸等,都侵害着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即社会的公共安全,因此,刑法将其归为一类。原刑法某些罪名的归类不甚得当,这次修订作了适当的调整。例如,伪证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非公民的人身权利或民主权利,因此,新刑法将伪证罪移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列在第二节的妨害司法罪之下。
新刑法共有十五章452条,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四百多个罪名,时间有限,不可能都一一道来,下面我想就与实际工作、日常生活有关的一些罪名具体谈一谈。1.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行为。这一章共有26个条文,包括43个罪名。其中第116条至124条是与特殊对象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过失破坏通讯设备罪等。第131条至第139条是因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建设工程责任事故罪等。
新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9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32条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几条是对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及铁路运营方面犯罪的具体规定,现在提出的“两纪一法一化”中的法,就是刑法,对那些违章蛮干、不服从生产指挥,故意或过失地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发生安全事故、大事故的行为,坚决依照以上几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1978年杨庄事故的责任人、"4.30"荣家湾事故的责任人郝任重就是依照刑法的规定重判的。这要求,我们每个铁路员工必须遵章守纪、遵纪守法,学习法律,依法办事,尽职尽责,确保铁路安全稳定。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的犯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依法行使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权利的行为。这一章共31个条文,有38个罪名,其中第232条至第235条是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伤害致人重伤罪;第236条至237条是侵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利的犯罪;第238条至第242条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等;第243条、第246条是侵害他人名誉、人格权利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和诽谤罪等。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232条的规定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几条是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杀人、过失伤害、非法拘禁犯罪的处罚条款。依法定罪量刑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不管是有预谋的故意还是一时的冲动,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伤害他人的健康、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处罚。如某公司向债务人索债不成,将债务人限制在一间房子里不能自由活动达10小时之久,这就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几条是诬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侮辱罪和诽谤罪的法律规定。某甲因工作不称心,怀疑某乙给他穿小鞋,便捏造事实向检察机关举报某乙贪污,这构成诬告陷害罪;某商场保安人员怀疑一顾客偷拿商品,搜其身体,构成非法搜查罪;某人未经主人同意冲进主人家将其家具打坏,可以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骂人、贴大字报,揭露他人隐私,可以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可见,违法犯罪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明显,只是程度不同罢了。对这一点,大家要有清楚的认识。
3.关于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271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272条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6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蓄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几条是对盗窃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律规定。这几种犯罪现象都是生活中常见的,如偷盗铁路运输物资、盗窃他人的财物;将属于国家、集体的财产据为己有或者长期使用;某些单位出纳、会计等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做生意、炒股票;一些人出于对单位领导和其他同志不满,泄愤报复,毁坏生产工具等,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
这一章共有九节97个条款,90多个罪名,包括妨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活动的犯罪、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等。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条款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不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犯了本条就构成妨碍公务罪,当我们的企事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时候遭到阻碍,行为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违犯这条行为规则,就构成聚众赌博罪。赌博不仅腐蚀人们思想,妨害社会风尚,而且严重影响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引起各种纠纷,诱发各种犯罪,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危害社会治安,历来是我国法律从严打击的对象。不管是小赌小搏,还是聚众豪赌,都是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5.关于贪污贿赂方面的犯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廉政建设,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这一章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等八种犯罪。刑法第3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这两条是对贪污的性质、情节、量刑等作出的具体规定,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其与一般损公肥私、私分公款公物、帐款不符的违法行为有区别,如果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便利条件,大肆侵吞公共财产,情节严重,则构成贪污罪,依照刑法条款处罚;
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条是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处罚条款。某人是银行出纳,动用一部分资金炒股票,并将其中一些据为己有,则该行为人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由法院数罪并罚,执行其中最重的刑罚。
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受贿实质是公务人员违反廉政法规,利用手中职权谋取私利,破坏了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干扰了国家职能的正确实施,损害了国家和政府的威信。同时,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这说明,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征,违反了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相关条款,就可以构成受贿罪,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受贿,最容易发生在掌握着权力、财力、物力的人员和部门中,对此,每个人都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部基本法律。尤其是新刑法的修订颁布,对于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证社会秩序稳定,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打击、惩罚、预防犯罪,推动社会进步,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我衷心希望每个公民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学好、用好法律,勇于拿起法律这个“保护神”,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依法治国、依法治路、依法治企,为实现高度的法制化国家作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