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上访大县的“受贿”县长是否涉嫌犯罪?


    2008年7月3日,南方新闻网报道了《被近万群众签名挽留的“受贿”县长》签名活动之前两天,6月4日下午,朱永德接获上级组织部调令,调离织金。他的新任命是毕节地区城建局副局长。网络传言称,其因牵连该县扶贫办主任私分国家扶贫款一案,负间接领导责任而被调离。

    据新华社报道,2003年至2006年,织金县扶贫办主任杨厚云与他人采取少支多报、虚报支出等手段,先后从国家投入给织金县的扶贫项目中,累计套取资金127万多元,另有149万多元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该案已于2007年底一审宣判,杨厚云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但上述消息并未明确交待相关款项下落,只是提及,上述127万元除部分被用于私分外,其余资金大部分被杨厚云等人用于行贿送礼。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杨厚云送礼名单中,包括了时任县委书记张玮、县长朱永德以及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县长杨雄,三人均曾接受数额不等的扶贫款。杨厚云案发后,目前三人均已受到相应处理。

    而朱永德仅被调离。上述知情人士并称,原因在于,最后认定的是,朱收到相关款项后,随即以个人名义转捐给织金所辖的道路难行的中寨乡,用来修路。事后,这笔钱被定性为“收受礼金”。

    织金县委宣传部拒绝记者采访,称采访需要省级部门同意。贵州省纪委一位赵姓工作人员则在请示上级后告诉记者:关于朱永德一事,还是请向毕节地区询问。

    6月25日,朱永德本人在电话中对南方周末明确称上述款项被其捐出。而对于为何收受扶贫款,他并没有直接回答,称“为官为人重要的是良心,我在这件事情上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贪污、行贿的扶贫办主任杨厚云一审判12年,而受贿的朱永德县长却走马上任到毕节地区城建局副局长,于法于理都过不去。朱被调离的原因是“受原织金县扶贫办主任一案牵连(负领导责任)。

     关于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等条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受贿罪也有明确规定。

    朱永德是否涉嫌犯罪?如果说受贿的钱捐出去就可无罪,如此一来,法律规定将面临尴尬的地步!今后凡是遇到因受贿东窗事发时都可以此为托词,摆脱罪行:我承认,确实收了些钱,但是都用于了正当的公务,根据已有的判例,这种行为何罪之有?或换句话说,只有受贿犯罪嫌疑人声称并没有私自占有受贿款的企图,通过台前幕后的适当操作即可无罪。

  其他犯罪嫌疑人效仿咋办?比如小偷将偷来的钱捐给希望工程;骗子将骗来的钱送给贫困学生;抢劫犯将抢来的钱用来做好事;以及那些有侠义心肠的江洋大盗、绿林好汉们。他们以朱永德案开脱罪行也能说的过去。他们犯的那些案子,原本就不会触及犯罪的高压线,无论偷来、骗来抑或抢来的钱,只要用来做些善事,不仅不用担心蹲大狱掉脑袋,相反还会搏得个好名声。

  如果说朱永德受贿扶贫有理,那么劫富济贫是否无罪?此案值得有关部门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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