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17岁的铁路法是否该大修了


  周明华

  7月3日,北京律师董正伟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回函,作为对他发出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的回应,国家发改委已首次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国家发改委一名工作人员称:“国家发改委和铁道部都是下属国务院的部级单位,强制铁路企业取消退票费不妥”;铁道部表示将积极与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沟通,认真审视有关制度,尽快完善。(7月7日《新京报》)

  我注意到,在这则简短的法制新闻里有两个词甚为扎眼。一是国家发改委首次抛出的取消铁道部退票费的这个“建议”;二是铁道部回应此“建议”所称的“完善”一词。所谓“建议”者,不是责令也。消费者置喙铁路部门不当退票费声势如潮时,我发改委不是没有过问,而是“明确建议”了,只是铁道部门并不买账;所谓俺们尽快“完善”,只是咱们铁路部门的一种公众早已习惯了的态度回应。至于怎么“完备”退票费标准才算是一种让公众满意的“善”,这大概只有“天”知道。

  那么何以作为主管基本民生价格的堂堂国家发改委,面对铁道部门这种广受腹议的高退票费如此客客气气呢?这缘于现行《铁路法》中的法律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据此法律规定,在《铁道部铁路运价规则》中,他们自2006年1月1日起推行了20%退票费标准。尽管这一标准高过了世界上的任何一家铁路运输企业的退票费额度,尽快它大大高过了航空退票收取的费用标准,尽管公众一直不断的叫板甚至愤而起诉,然而由于这个“法障”的存在,最终谁也未能迈过这道坚实的保坎。

  这个威严的法律规定,事实上就成为了铁路部门为之敢拍胸脯的动力源,成为了他们自护这块“利益蛋糕”不被公众切割而去的“守门神”。除非该法得到修订,这个高额退票费还得“尽快完善”下去的,消费者依然只能郁闷地等待下去。我们知道,1991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这部《铁路法》,至今已熬过17个漫长年头,实则已出现了“生锈”迹象。可以这样说,这17年中,公民的消费平等意识与铁路管理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该法已不适应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需,其中的部分条款甚至已成为社会公平、消费正义、安全运营的一种“意识羁绊”。

  实际上,一个靠公共财力发展起来的国家铁路运输,除了它身上外显的企业化管理的部门利益色彩之外,更多的是其公共属性。我们姑且不去追溯17年前的这部法律是如何有意识地维护部门利益和背离公共利益的成因。但是,在现代民主与法制高度推进的今天,我们完全有智识和能力尽早发现那些不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定。并将这些与现代社会不再适宜的条款拿出来通过人大常委会讨论修订,并力争防止新的“利已思维”在修订过程中悄然插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