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维权人士频频挑战不合理惯例
2008-7-1718:38:18
“银行,向你要张发票咋就这么难?”
不知你有没有注意到,你去银行给外地的卡存入现金,银行要收取手续费,出具的是业务收费凭证而不是发票。实际上,类似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人们往往觉得司空见惯。然而,一些民间维权人士认为这种惯例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涉嫌逃税,他们以举报、起诉等方式向这种惯例“叫板”,并取得了胜利。
有关人士认为,用户在支付服务费用时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维护经济秩序,应该向银行索取正式发票,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索取了发票即表示你的支付已经向共和国尽了纳税的义务。
对于银行业而言,不能以行业特殊为由拒绝出具发票。须知,“特殊行业”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举报:催生全国首张“储蓄卡年费”服务发票
7月14日,温州市民叶茂良一纸实名举报信交到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求对中国农业银行温州新桥支行不出具发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当天上午,温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受理了叶茂良的举报。
7月13日下午,叶茂良在中国农业银行温州新桥支行向李××账户存入现金2元,共被收取10元的手续费,农行新桥支行出具了业务收费凭证,叶茂良再三索要发票,被告知不能提供。
叶茂良向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实名举报信中认为,被举报人农行温州新桥支行不出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他有权要求农行温州新桥支行出具符合标准的规范发票。为此,请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责令被举报人农行温州新桥支行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现年35岁的叶茂良来说,通过举报要求银行出具发票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2008年3月19日,叶茂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瓯海区支行新桥分理处办理储蓄卡开卡业务,银行收取所持储蓄卡的年费10元整,开具了业务收费凭证。叶茂良进行交涉,要求银行提供正式发票,答复是:没有发票,只能出具银行的收费凭证。
叶茂良认为,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银行应当为用户提供正规发票,而不是提供收费凭证,否则有逃税之嫌。
叶茂良四处奔波反映,建行方面主动与他协商。叶茂良向记者回忆说,当时银行一方面振振有词说开发票会增加办公经费,还“叫冤”表示不出具发票的做法并非他们一家独有,各银行都是这样的。“他们不肯改正,协商未成。”叶茂良的举报引起了温州市地税局稽查局的重视,受理后即开展了检查。
经坚持不懈的努力,4月23日,叶茂良终于拿到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开具的发票,发票种类为服务业统一发票,发票的“服务项目及摘要”栏“储蓄卡年费”,下面盖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发票专用章。据了解,这是全国首张“储蓄卡年费”服务发票。
4月24日,温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向叶茂良提供了税收违法检举案件检查情况书面告知书,告知检查结果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桥支行收取的信用卡年费10元已经计入管理费收入,并已经申报纳税”。
“我是一个纳税人,当然会理直气壮地主张权利。”叶茂良这样认为。
叶茂良抗争得到的这张10元钱的“储蓄卡年费”服务发票,意义不小,象征着银行不能都是自己说了算,收费不给发票的潜规则已经不经意间被悄然打破。
起诉:以法律的名义向惯例“宣战”
无独有偶,34岁的江苏人也因为银行不给发票,频频叫板。不过,他走的是另外一种救济渠道:诉讼。
2008年1月8日,徐大江因急需用钱,持其本人的银行卡(系在广东省广州市开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窗口提取现金18000元。在提款过程中,徐大江被告知要收取手续费,理由是异地卡。随后,工作人员在徐大江持有的银行卡中扣取了手续费50元。提款后,徐大江要求营业部提供正规发票,但营业部仅提供了中国银行邮电费、手续费专用凭证和取款回单各一张。徐大江坚持要求营业部提供发票,遭到了坚决拒绝。
徐大江告诉记者,当时营业部的一名主管还嘲笑他,并说“我们就是没有出具发票的,并且发票是由工商、税务部门主管,你爱到哪里去举报或投诉就到哪里去。”
索要发票吃了“闭门羹”,徐大江不甘心,认为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银行应当为用户提供正规发票,而非提供收据。
两天后,徐大江一纸民事起诉状递到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推上了被告席。徐大江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2008年1月8日收取原告50元“手续费”的发票;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引起的工商查询费50元、交通费3.15元、误工费3.15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当天,法院就受理了徐大江的起诉。
事情马上有了转机。徐大江起诉不到一星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主动与他联系协商,就收取的50元“手续费”提供了发票,承担了有关费用支出。该行对徐大江监督工作的举动表示感谢,同时认为银行不提供发票是惯例,会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议,出台相关规定在全行业统一开具发票。
徐大江认为自己的起诉达到了目的和效果,遂撤诉。
据了解,今年4月份,徐大江起诉江苏省盐城市农业银行,同样是要求提供收取手续费的发票,银行当即提出协商,提供了发票。徐大江随即撤诉。
昨天,徐大江在电话里告诉记者,银行不出具发票十分普遍,是一种通病,这样的行为属不法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涉嫌逃税。
徐大江透露,7月10日,他在广州又与一家银行“干上了”。
金华市民孙炳祥也在走法律途径向银行索要正式发票。去年7月,他去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铁岭头支行办理储蓄卡,被收取了10元钱年费,持卡去别的银行查询,被收取了0.3元跨行查询费。为此,他起诉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铁岭头支行,要求提供上述金额的机打正式发票。
昨天,孙炳祥告诉记者,此案的二审还在审理之中。
反思:特殊行业岂能有特权?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银行业务的拓展,各大银行陆续开展不少自营业务,其中存在收费的项目很多,比如异地汇款、网上转账、卡年费、网上消费等。但银行几乎没有主动给用户(消费者)提供相应发票,仅仅是提供了银行自有的收费凭据。而网上转账的业务,甚至也没有考虑给用户(消费者)提供相关的凭证等。
2002年进入打假维权行业的徐大江,与好几家银行较过劲,不可否认他有一定的发言权。
徐大江分析认为,这么多年来银行业一直都是这样对待用户(消费者),即收费不给发票,主要是因为银行处于一个垄断地位,并没有将用户(消费者)需求列入考虑之中。
个别银行专家则认为,一般情况下购物或缴费要有依据,大多数情况下是给发票的,但银行是特殊行业,与一般的商家或收费单位还是有区别的,现在银行提供的收费凭证也具有类似发票的作用。从这个银行专家的观点人们就不难看出,银行业的特殊观点是根深蒂固的。
据记者了解,2007年9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统一《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决定《专用发票》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使用范围为代收水、电、气、暖和报刊等费用,代收通信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等。同时明确了《专用发票》的式样、联次和内容。记者注意到,这份文件指出:“《专用发票》不适用银行自营业务。银行自营业务使用的发票式样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暂由省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有关人士认为,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一方面,银行作为“特殊行业”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自觉按规定申请领购发票并主动开具;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应该加强监管,与有关主管部门联手,督促银行业方便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
记者在杭州、绍兴两地的不少银行的窗口进行了采访,发现办理涉及收费的自营业务无一例外都是开具业务收费凭证,而不是发票。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票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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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维权人士频频挑战不合理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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