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城管,你首先想到的是什么呢?暴力执法?没有人情味?昨日,昆明市五华区城管在我省成立首支城管监察女子中队,力求通过女性柔情的温和执法思路,改变城管给人缺乏亲和力的“习惯”形象,也希望通过这些“铿锵玫瑰”的细致和耐心,将暴力抗法扼制在萌芽状态,避免产生激烈的冲突。(8月26日《云南网》)
首先肯定,撰写该文的记者并不属于“太有才了”的那一部分,因为其对城管过去式总体形象的描述符合一般民众的心理印象,丝毫没有夸大渲染的意思。但该记者至少寄予了一个很好的愿望,希望通过城管队员性别的变化来提升城管的总体形象。但可以预料的结果是,作者的美好愿望必将化作泡影,因为没有制度的约束,换什么样的人去执法,都难以改变这个群体的总体形象。
大家知道,城管的官方名称是“行政执法局”。可奇怪的是,翻遍所有官方文书,也很难找到哪一部法律的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局”。也就是说,所谓的“行政执法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没有哪部法律赋予其行政执法权。我们只能从2000年9月8日 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中关于《继续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的要求中看到有关各级行政执法局的某些职能。他们虽然有全国统一的制服,但并未得到国务院的批准,属于擅自着装;他们虽然都在执法,但由于其人员并非通过“逢进必考”而成为国家公务人员,很多执法者其实没有执法资格;他们虽然也不时召开行政执法局长联席会议,可国务院下面并没有这样一个综合管理部门。
但如果我们再仔细地研究法律、法规就会发现,国务院所作出的处罚权相对集中的规定,有的也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比如一些解释权应该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条款,国务院是无权授权地方各级政府的。最为典型的要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了,其执法主体理所当然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当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城市的您夜间发现有超噪音施工、有违法装运渣土行为需要举报和投诉时,您只能向当地的行政执法局投诉。
行政执法局在法律范围内有权处理超噪音施工、违法装运渣土行为吗?应该没有。可他们却实实在在地在管理这些方面的问题,而且不止一次地对这类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笔者所举事例仅是一个小小的方面,可它反映出来的问题却是城管存废之争的根本原因。
网上曾有一篇题为《纽约市长是美国城管的敌人》的文章,报道纽约市市长彭博曾否决了市议会的“人行道摊位修正法案”,该法案在原有允许商家出墙3英尺摆设摊位的规定中,增加了每年由交通局进行相关评估,对于严重影响公共交通的出街摊位给予取缔,否则将终止核发或续发其营业执照的条款。
而市长为何要否决该法案,市长办公室的解释是:纽约市应该更有效地利用本市原有的资源,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而“人行道摊位修正法案”刚好是浪费本市很有价值的资源。
不难看出,“3英尺”法案显示纽约市的城市管理有法可依并且非常细化,纽约市的城市管理并不注重面子上的光鲜,而是将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放在了第一位,这和中国目前所提倡的“以人为本”治国理念似乎相当吻合,可我们管理城市的目的却和纽约市完全不同。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作为城管,或者说行政执法局,别说目前尚无一套科学的执法流程和内部管理机制,甚至连一套基本的法律保障都没有,再有素质的执法人员恐怕也难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文明执法。
仇和作为笔者最为推崇的市委书记,在昆明推行女子执法队,可谓用心良苦。仇和希望将“野蛮执法”代名词的城管变成温柔执法部门,起初或许真的有效,但过分强调温柔,却违背了“执法”的本意;而没有一个长效的管理机制,没有有一套严格的制度约束,就怕这些本来很善良的女子在执法过程中逐渐变成悍妇、变成母夜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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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试图通过女性“温柔执法”化解城管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