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9月,我由武汉市硚口区政府的一个部门下到区工业局的一个新开办的经销单位帮助工作。这个单位的经理付扬志安排我负责行政管理的事务,附带经管他设立的小金库。他把营业外收入要我找个本子记个流水帐,用以报销部分招待费,发奖金`红包之类的支出。小金库的收支情况都是经过付扬志严格审批实行的。大约过了一年以后,有一天晚上付扬志要我拿出小金库的全部资料,交给他审核后,我们俩把帐单都销毁了。尽管我当时不愿意这样处理,但他的决定别人是改变不了的。他声称:“以后如果有什么问题我一人来承担,不要你来负责什么责任。”计划经济年代,上面对下面政策管得紧,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多取得多一点的自主权或为小团体职工多增加点利益,一些单位有小金库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当时发奖金要经过上级批了才能发,更不用说发红包,业务招待费开支多少也是有限制的。付扬志要把小金库的帐单销毁掉,无非是为了掩盖一些不公开的收支情况,不给上面检查留下证据,尽量不让人家揪辫子,而一烧了之。私设小金库在当时来讲,是一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即使是销毁了帐单,这种行为也并没有触犯刑法,而不被认为是犯了罪,只会受到批评教育最多给予行政处分而已。但到了后来,硚口区当局却把事情看得很严重,把销毁小金库帐单的行为上升演变成是犯了“毁灭证件罪”,对当事人给予无情打击,制造了法制史上一起十分荒谬的错案,时至今日,这起错案还未能公正地了断。
1986年3月下旬,武汉市硚口区的“有关部门”(区纪委和区工业局)乘我和付扬志在外省出差快返回单位的前几天,采取突然袭击的公安手段,在我的办公室门窗贴了封条(封条上盖有工业局的公章)。这个小办公室只有我一人在内办公,它的暗楼上是我个人的居室(办公居住两用)。在我们返回单位的第二天(4月3日)的下午,就由区纪委的人将封条撕掉,打开门进去翻箱倒柜地搜查了三个多小时。他们没能出示搜查证,用两张材料纸登记了查收的物品,查抄人在上面签了名:董春生是硚口区纪委成员,吕汉华是区工业局纪检组成员。他们将我经管的第二次小金库的帐单及所余千多元现金收走,同时将我的多本私人日记本及一些私人财物予以没收,私人日记本等至今仍未归还于我。很明显,他们查封和搜查我的办公室,其目的是要寻找当事人(主要是付扬志,因为他们事先通过内查外调已掌握了付扬志的某些贪污事实)在小金库中的违纪问题,而强行收集证据。他们这伙人顺便将一付麻将也搜走,可见其行为素质之差。搜查完后,他们在门上重新贴了封条。就这样强行地剥夺了我在自己的办公室内正常的工作权利和居住权利。
1986年5月10日,硚口区纪委和区工业局将付扬志的案子移交给了硚口区检察院。5月12日区检查察院以犯有贪污的罪名将付扬志逮捕。
付扬志被抓后,在硚口区引起较大反响。区政府的有些领导以前还想保他,现在也觉得无能为力了。区里的工作组号召大家揭发检举。在后来的一个多月里,我也主动地将85年第一次销毁小金库的资料和86年4月2日晚上“翻墙入室”进入自己的办公室清理小金库及和付扬志处理帐单的情况,向组织上作了如实的交待(即“自首”行为)。得到了他们的肯定。区纪委的陈科长和工业局党委吴震书记对我明确表示:“我们把你作为证人对待,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保证对你不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当时的一席谈话和在职工大会上的表态,令我十分感动。可是他们后来还是翻脸不认人,没有兑现他们的承诺,在群众中造极坏影响。区纪委的陈科长亲自带领两名公安分局人员,在我的办公室的暗楼上勘察现场,拍摄照片,收集所谓犯罪证据。一场牢役之灾向我慢慢袭来,而我还全然不知,还沉浸在他们编造的“宽大政策”的美好梦幻之中。
1986年7月14日,这是我终身难忘的一天。这天上午,我被“请”到了硚口区工业局的办公楼上。在一间房子内,区纪委的董春生单独一人对我讯问了几句之后,就将我身上随身带的当时每天写的一本日记本收了去,这是董某的又一次违法行为。他后来利用这本日记本中记的内容对我的亲属搞一拍二诈的诱供手段,十分卑劣。随后,区检察院人员给我带上手铐,以“毁证罪”予以逮捕。接着,在区纪委的陈科长和董春生的带领下,他们到我家去抄家搜查。这次检察人员出示了搜查证,但动手的仍是纪检人员。他们搜走了大量的私人日记本和信件等。更有甚者,陈科长声称我家的一支猎枪也是赃物,指使董春生揹走了。只要是好玩的东西, 他们都要趁机弄走。搜查完后,陈科长亲自将我送进了硚口区看守所(长江八号)。
区纪委的董春生后来多次到看守所内提审我,我没有什么新的东西向他提供。在大牢的外面董某对我的亲属采取了诱供的手段,他讯问吴(许妻):“许在里面,人被整得不行了,歪歪倒倒,已承认了两千元的经济问题。你要把他的问题交待清楚,要不然就会犯包庇罪和窝赃罪。”八十年代的纪检人员还在用老一套的某些整人的方法整人,加上他们借助司法机关的拘留`逮捕的强制手段整人,遭秧的是那些并没有犯多大过错而又没有什么后台背景者,听天由命挨整,枉受皮肉之苦,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1986年7月31日,硚口区检察院(86)硚检四字第26号起诉书,指控付杨志和我犯有毁灭证件罪,理由是两次销毁了小金库的账单,指控付杨志另外犯有六千多元的贪污罪。在看守所内收到这份起诉书后,我才得知付贪污的具体事实,在此之前我是不清楚的。
1986年12月9日,武汉市硚口区法院(86)硚法刑一字第200号,以毁灭证件罪对我判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付杨志是主犯判了二年;付杨志的贪污罪判了五年。我当时没有上诉,在里面关了半年,被整得浑身伤病,奄奄一息,只想早点出去。心想以后还有申诉的机会。然而申诉之路却显得太漫长了……
一.小金库的账单根本就不属于证件之类的东西
我被放出来之后,就开始着手申诉活动。我的申诉理由首要一条,认为“毁灭证件罪”定性不准,小金库的账单根本就不是什么证件。销毁的东西不是证件,犯罪对象不确定,你何以能定个“毁灭证件罪”?我查阅了大量的法律书籍中有关“证件”的解释,并没有发现有明确的规定会计账单是属于证件之类。其中最权威的是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它的2004年第2版第389面作出了这样的解释:“‘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小金库用以记账的本子和报销的白纸条`单据等不属于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是很随意的东西,它与户口`身份证之类相隔很远。小金库的账单可以被认为是属于会计凭证,但它绝对不可以被认为是“证件”。硚口区法院是以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第167条作为判罪的依据。当时的刑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刑法,文字很简练,第167条中没有明文规定小金库的账单是属于证件。硚口区法院按照刑法中规定的类推法:第一步类推小金库账单等同于财务部门正规的会计凭证;第二步把会计凭证类推等同于证件;第三步就得出结论:小金库的账单就等于是“证件”。进而认定销毁了小金库的账单就是犯了“毁灭证件罪”。硚口区法院事实上采用了类推法,但他们却并没有按刑法第79条第二款“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硚口区法院仅以刑法第167条给我们定的“毁灭证件罪”,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毁灭证件罪”和后来新增的“销毁会计资料罪”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罪名,他们指鹿为马,张冠李戴,无罪判成了有罪,是一起早就应该纠正的错案。
比如说,从前有个农民在自家的苞谷地里打死一只猴子,有人就类推猴子与人可能有共同的祖先,就判农民犯有杀人罪,这就是很不妥当,因为犯罪对象搞错了。你若判农民犯有“捕杀珍希濒危动物罪”那还说得过去,不过这也是后来才新增的罪名。就拿我们那个单位来说吧,它有三种资料:一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二是财务部门经管的会计资料,三是行管部门经管的小金库账单。销毁第一种证件之类可能会触犯刑法,销毁第二种不触犯刑法,销毁第三种更不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如果你类推小金库的账单是属于证件之类,那么由此类推,任何一张有文字数字的纸块都可以被视作是证件,遍地都是,每时每刻都存在着丢弃撕毁纸块的行为,你能都判“毁灭证件罪”吗?
二:当年的“会计法”认定我们没有犯罪
198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6条:“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的两层意思讲得很明确: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不是犯罪,应给予行政处分;而利用这一手段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则为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从当时的会计法来看,销毁了小金库的账单根本就不是什么犯罪行为,充其量受到行政处分而已。
1987年2月24日和1988年1月15日,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武汉市的“长江日报”在它的头版的右下角,先后刊登了硚口区和江岸区的小金库的两条小新闻。硚口区是集体所有制小企业,江岸区是政府部门,而对武汉市汉口两个城区小金库的当事人的处理来看,其结果是天埌之别:硚口区动用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批捕`起诉`判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江岸区则是“通报批评”和“对此事分别作了处理”。硚口区的法律天平明显失衡,整人整得太过分了;江岸区的处理则符合党纪国法的要求。人治和法治,硚口江岸犹如两重天。
三,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刑法,对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没有规定为是犯罪
“刑法释义”第178面解释:“当时主要是考虑,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不是犯罪的目的,一般是行为人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后,掩盖犯罪事实`毁灭犯罪证据的行为,或是进行某种犯罪的手段”。这一解释明确告诉我们,1997年前后那段历史时期内,销毁会计资料的这种举动不是犯罪行为。
从1999年12月25日起,我国的刑法确定了第162条之一的新增的犯罪名,把销毁会计资料作为是一种罪名明文规定下来,但该条中也并没有把“小金库”的账单明文列入为犯罪客体之中,因为它不是“依法应当保存”的正规的会计资料。由此可知,按罪刑法定的原则,即使是在1999年以后发生的销毁小金库账单的行为,也不一定就会被认定是犯了罪。然而,早在1986年,硚口区法院就把销毁小金库账单的行为定为是犯了“毁灭证件罪”,那不是太离谱,太超前,太荒唐了吗?古今中外找不出第二个这样的案例。
四,“有关部门”查封`搜查我的办公室是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
我们的这一案子硚口区检察院分别于1986年5月10日和7月10日立案。在检察院立案前的4月3日,硚口区纪委和区工业局对他的一个下属企业单位的办公室实施查封和搜查是一起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当时文革已结束了10年,国家已走上了法制的轨道,制定了宪法在内的多个法规,反复强调要尊重要人权,不能乱查乱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来,纪委的工作也是有章可循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四条:“(二)不准使用拘留`传唤`搜查`侦查`跟踪等司法手段”。
《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若干规定(试行)》中也有明确的章法:“收集证据必须二人以上”“对可作为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的收集只能采取动员的办法,不得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阴私的有关党组织应为其保密。”“纪检部门不能动用法律手段直接收集证据。”
党纪国法是尊重人权的,保护个人的隐私权,绝不容许象“文革”那样无法无天乱查乱搜瞎整人。是谁有那么大的权力批准你“有关部门”对我的办公室强行查封和搜查?你有什么权力限制我进入自己的办公室内?我从另外的通道进入自己的办公室内取自己的东西是盗窃吗?如果是盗窃,你为什么不按第167条给我定个“盗窃证件罪”呢?“有关部门”非法查封手段在先,才导致了我们“翻墙入室”的犯上行为在后,犯上不等于犯法,更不是什么犯罪!硚口区法院以所谓“翻墙入室,尤其严重”为由,对我们定罪判刑是站不住脚的。我们清理一下“小金库”和私人日记本等物,是为了应对上级的检查,也是为了维护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于情于理于法都是正常的和正当的,根本就不是什么情节严重的犯罪。真正违法乱纪的是硚口区纪委的有关人员,按当时刑法第144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的罪名,他们是可以对号入座的。硚口区法院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分不清罪与非罪,弄不明此罪与彼罪,犯了罪的没有追究,不构成犯罪的却硬要冠以“毁灭证件”的莫须有的罪名。官官相护,请问当局的公平公正在哪里?正义又在何方?
五.硚口区法院拒不平反错案
1988年7月14日,我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申诉。市中法没有直接受理,而是将我的申诉转到了原审法院---硚口区法院。
1988年9月3日,我收到了硚口区法院(1988)硚法刑二字第75号通知:“你的申诉无理,予以驳回,维持原判。希望你要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从中吸取教训。”硚法对我当时提出的三条申诉理由未作出任何反驳,不可能纠正他们判定的错案,而是以势压人,靠几句官话套话敷衍应付了事。后来,我又多次向市级以上法院和检查院申诉,未收到任何答复。 1991年6月14日,我被通知到硚口区法院“谈话”,他们告诫我:“你不要再到处发申诉了,到头来还不是都转到我们这里来了?告也没有用。”一语道破了天机。
六.硚口区纪委拒不平反纠错
硚口区纪委抓了“付扬志贪污”这一大案要案,在当时是轰动一时,他们取得了十分骄人的政绩。但他们却好大喜功,忘乎所以,怀疑一切,以为凡是与付扬志关系密切者就一定会有经济问题。他们扩大打击面,沿袭了“文革”中的整人手段,滥用职权搞非法搜查对我制造了一起新的冤案错案。他们时而幕后策划,时而赤膊上阵,在他们的掌控下,司法部门只不过是看眼色行事,在合法的程序上走了一下过场而已。所谓“司法独立”在他们的心目中只不过是一句空洞的口号。他们整起人来是雷厉风行,不遗余力,不择手段,而对平反昭雪则是雷打不动,死要面子,找出很多的歪理拒不纠错。
我于1988年10月24日向武汉市纪委,1989年8月3日向湖北省纪委发了申诉书。同样可悲的是,我的申诉都被转到了原办案单位---硚口区纪委。正如当时有人说的那样,你的案子要是能平反,只怕是武汉的公鸡会下蛋---不可能的事!硚口区纪委多次派人带信要我到纪委“一谈”,我对硚口区纠错不抱任何幻想,不愿去接受他们的谈话,回信要求他们给我一个书面答复,他们没敢给。我坚持不去,他们也急得没法,不好应付了结上面转下来的两封申诉信。后来事情发生了转机,他们对我打击报复的机会来了。你不去找他还不行。
硚口区政府1987年3月份给我的开除留用两年的行政处分早已期满,在区纪委的干预下,区政府拖延半年多不给我恢复工作,其理由是认错态度不好。没得法,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我只好到区纪委去走一趟,接受他们的“一谈”。
1989年9月28日,我到了硚口区纪委的办公室,区纪委王主任接待了我,他的谈话要点如下:(一)你向上的申诉,纪委专门开了会。区委领导很气愤,你不但对自己的错误不好好认识,反而倒打了一耙(指我告他们非法搜查)。(二)你们头天晚上“翻墙入室”抽了囊子,我们第二天还存在什么搜查?我们的个别纪检人员得到检察院的许可,同意行使侦察员的职权。(三)你们的错误性质严重,手段恶劣,在整党期间应从重处罚。同样的问题处理会有不同,有轻有重,要正确对待。
我按他们的要求在谈话记录上签了名,按了手印,写了一句话:“以上谈话已阅读过。”王主任的谈话完全是一派胡言,极尽狡辩`诡辩之能事,不只一驳。当时也并不是整党期间,我也 根本不是整党运动中要清理的三种人,即使是整党运动,也应该是教育人为主。我一没贪污,二不是腐败分子,三能“自首”问题,为何非要受到严惩不可?你能用非法手段整人制造冤假错案,被整的人就有权抵制和申诉。“倒打一耙”难道耙错了?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岂有此理!
硚口区纪委有了那份谈话记录,他们可以去向省`市纪委蒙混过关交差了,而我的日子却不那么好过。之后,又拖了半年多时间,到了1990年3月,硚口区政府才讨论我的工作安排问题。他们取消了我的国家干部的资格,把我贬到一个小厂当工人。小厂垮了后,失业打工或摆地摊糊口度日,后又到偏远农村帮别人看守鱼塘十年,蒙冤受屈无处申诉,荒湖乡野,茅棚竹床,一把辛酸泪,两眼望青天!
七.我曾经向中纪委发出了愤怒的呼喊,可惜没有回声
1992年11月18日,我向北京中纪委书记尉健行先生发出了一封长达八千余字的控告申诉信,向中纪委反映了硚口区对我制造的错案和拒不纠错的情况。现就其中提到的两个“不如”摘抄如下:
“硚口区看守所内的人权问题 。”
“1986年7月14日,我被关进了硚口公安分局看守所第20监号内,时值武汉的炎热盛夏,这间十多平方的小监号,竟然关了十五`六人(滥抓捕造成人满为患),而房内的水池和便池占了近2平方。晚上睡在地板上连腿都伸不直,挤得浑身冒汗{人们称之为烤锅贴}也只好忍受着。十几人吃喝拉撒都在这个小监号内,而且每天还要在房内做工:清晨将两块门板`几个大筐子`一桶浆糊等弄进来,每人每天要粘一千多个火柴盒,到下午五点钟将这些东西弄出去。洗的衣物只能挂在室内的墙壁和窗户上阴干,大多数人身上都长了疮,室内气味难闻,卫生条件之差是可想而知的。最让人忍受不了的是,这间小天地完全由牢霸统治着,牢霸手下有几名打手,他们这些20岁上下的年轻人,多是几进宫的流氓斗殴`盗抢等的刑事犯,监号中其他的人,特别是新关进去的人,都成了他们任意凌辱和毒打的奴隶。(不堪忍受法西斯专政,生不如死自杀身亡者有之。)我也未逃脱被毒打的厄运。遭受几次毒打后,身体受到极大摧残,严重的内伤得不到及时的治疗,长期又见不到阳光,饿肚子营养不良,身体一天天坏下去,不久就染上了肺结核病。
1987年1月15日上午,在硚口看守所第20监号内,我正在做工,终因支持不住而突然大吐血,昏死倒在地板上,被及时送入医院抢救,才免于一死。以后只好在家养病。``````每当因伤病折磨得我彻夜难眠之时,我就想起了那半年关押的经历。我也想到了重庆中美合作所内的残酷,但那个看守所里不曾有‘犯人整犯人’的镜头,而且一个星期还有几次放风的机会,可以出来见阳光`晒衣服。四十年后的硚口看守所,是没有放风这种待遇的。”
这就是我的亲身经历得出的第一个“不如”:共产党的看守所还不如国民党的看守所!
我的亲身经历的第二个“不如”摘抄如下:
“我的多次申诉都由上级机关推诿到了原办案单位,可想而知会是一个什么结果!清朝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人家向上逐级申诉,是由上级逐一受理重新进行再审,最后竟由中央朝廷{刑部}直接受理审案,几经挫折终于平反昭雪。由此可知,从我的错案得不到纠正这一事例来看,白皮书(指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人权状况》的白皮书)中的所谓被告人有上诉权和申诉权只不过是虚有其词罢了,连清朝庭的刑律都不如!”
我向中纪委发出的这封控申信,尉健行先生未作出什么批示,也许他根本就没有听说有这样一封信。当时的中纪委控告申诉室将我的控申信转到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1993年1月5日原件退还给了我,不了了之。当年我也同时向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寄发了同样内容的控申信,也是没有下文。虽然没有什么回声和反应,倒也相安无事。我的这些措词严厉的抨击当局的“反动”言论,如果是在70年代或者稍前,必定会被打成“右派”“反党分子”或“现行反革命”,可见现今社会的民主法制还是大有进步。人民要民主,国家要法治,历史的潮流不可阻挡!
沧海桑田,斗转星移,历史进入到了21世纪,当局的换届已有好几次了,我的申诉仍然没有什么成效。有一天我想突然想到了吴官正同志,他是一个很正直的人物,于是我在2007年1月25日向中纪委书记吴官正同志写了一封十几页的申诉信,全面地陈述了我的错案过程。我在信中说:“吴官正同志七十年代在武汉市葛店化工厂工作,我那时由部队退伍后也在葛店化工厂当工人。77年恢复高考之机我上了四年大学,毕业后分到硚口区政府工作,那时吴官正同志已是武汉市长;市长任期内深受武汉人民爱戴,现在离开武汉也有20多年了,依然还十分关注武汉的改革发展及社会民意的状况。我作为以往吴市长的下级和一个市民,非常盼望吴官正同志在中纪委的现任期内过问一下我的申诉案。”十七大后,吴官正同志退出中央领导岗位,我给他的申诉信至今也是没有任何着落。
八,路漫漫,其修远兮,我的申诉还将继续下去
20多年来,我不断申诉,其中也包括向武汉市及湖北省等的信访局,人大内务司法委,以至于直接向省市委主要负责人投诉,都被置之不理,音讯全无。媒体上宣扬的泰州市信访局的张云泉帮申诉人到江苏省高院打赢官司的事迹令人感动。英模的精神感动中国,也感动世界,电视画面上好多善良的人们都是泪流满面。但感动归感动,现实还是现实。时势造英雄,英雄不创造历史,英雄毕竟是极少数。一些部门和“公朴”们的麻木不仁,推诿和不作为却令人感到失望和无奈,以人为本背后的人心的淡莫使法律显得苍白无力!
2006年3月15日,我再次(第一次是1988年9月3日)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发了申诉书,该院仍然是将申诉书转到了硚口区检察院。硚口区检察院控申科这一次作了认真负责的审查,但他们仍旧不肯立案。他们于2006年5月26日拟定了(2006)硚检控申002号《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也只是写了几句官话套话敷衍应付了事。这份“通知”他们并没有及时告之于我。事隔8个月后,于2007年1月6日,在硚口区检察院此“通知”才由黄朝炯检察官交给我。他们对我的几条申诉理由未能作出任何实质性的反驳和解释。明明是适用法律错误,他们却硬要昧着良心讲是“运用法律正确”!当然他们没敢说我“申诉无理,要进一步认识自己的罪行”之类的话,比起硚口区法院1988年的那个“复查通知”来看,倒也大进了一步!我的这一错案原本就是在硚口区纪委的掌控下炮制形成的,指望硚口区法院`检察院纠正自己定的错案是很不现实的,他们不能得罪他们的顶头上司硚口区委,平反纠错势必会给某些部门脸上抹黑而蒙羞,他们有很多的顾虑,感到有些为难,也许他们在等待有朝一日“皇帝”大赦天下的那一天的到来才肯顺应潮流平反一些冤假错案!
既然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不愿受理我的申诉,而硚口区检察院又不肯立案复查,于是我在2007年11月20日再次(第一次是1989年4月6日)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发了一封申诉书。《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三款“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规定》:“第十六条(二)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复查”。我请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能直接受理我的申诉,立案复查,提起再审,对这一个跨世纪的久拖不决的难点申诉案能尽快有一个公正的了断。可是大半年都过去了,仍然是没有得到他们的任何答复。提起再审,或者举行听证会,让人讲话,难道天就会塌下来?
九,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错案,
20余年申诉了30余次之多竞得不到平反,岂非咄咄怪事!我现在六十多岁了,还要申诉到什么时候?我的申诉为什么这样难?这个问题值得人们思考和探索。也许我这个人太执着,太固执而不善于见风使舵;也许是因为我的申诉过程中没有采取某些(例如卧钉板拦轿)过激作法引起当局的重视?也许我的申诉理由根本就不成立,但法律有一条,即使是无理缠诉,你也应该作好息诉工作,不能老是置之不理;也许……
正如硚口区法院1988年9月的复查通知所告诫的那样“你要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从中吸取教训”。我至今也未认识到自己有什么罪行,但教训却是有的。俗话说得好:“胳膀扭不过大腿。”当年的硚口区纪委代表了强权`代表了专制,它搞非法搜查侵犯人权和隐私权,你只能听天由命挨整;你无视它的权势,藐视了它的权威,它就可以动用司法手段整得你吃不了兜着走,让你永世不得翻身!司法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对公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寃假错案得以产生,而我的错案长期不能被纠正其根本原因也在于此。
在高谈构建和谐社会,一派太平盛世的繁华景象的背后,人们可曾想到历年来还有多少冤假错案得不到平反昭雪?还有多少屈死的冤魂在悲泣流泪?积怨甚多是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他们对报喜不报忧自我歌功颂德的宣传最是反感。人们期盼共产党内再出现一个胡耀邦式的人物,冲破极左路线的阻力,大刀阔斧地平反冤假错案。改善一下“只喜欢整人,不情愿纠错”的不良形象,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我无意于讲共产党的坏话,实际上国民党也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什么都不好。易中天先生讲过一句名言:“历史是胜利者编写的。”新闻不自由,在舆论导向的幌子下,一些片面不实的宣传会迷惑群众,误导青年一代,最后会导致失去民心。是好还是不好,人民心目中自然会有一杆公平秤。我从小入队,后来入团入党,务农参军做工,靠国家助学金上中学`读大学,一直都是老实本分做人,勤奋努力上进,1984年7月1日还被硚口区机关党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一夜之间却被硚口区当局整成了犯罪分子。1987年2`3月,硚口区纪委在大会小会上宣讲我的“罪行”;当时武汉官方某报纸电台花一星期的节目内容,把我作为反面典型每天重复宣扬几次。他们歪曲事实的强势宣传我无言以对,只能忍气吞声。但是没有任何一个人会相信我是一个坏人。熟识我的人们都一致认为:在一个错误的时间,一个错误的地点,一伙“丑陋的中国人”错整了一个好人!我坚信我的这顶“犯罪分子”的帽子总有一天会被摘掉,也许我还会回到共产党的队伍中来。以人为本,以我的这一难点案例为鉴,能对平反纠错工作和社会民主法制的进程起到一点推动作用,稍微抚平那些蒙冤受屈人们的心灵创伤并给他们增添一些信心,我也就感到一丝欣慰了。
许天武 联系手机号:15997436714 电话:027-84762760
2008-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