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执法者的神圣职责。
当今社会,“权力”可以在不同的地位、环境下,演变成“特殊商品”。这种“特殊商品”在黑龙江大地常被司法机关“奉为至宝”。因此,黑省的司法腐败就不可避免的蔓延到省、地、县级的公、检、法三机关,渎职、毁证、报假,欺上瞒下、颠倒黑白,任意歪曲捏造事实,人为制造案中案,是执法者常用的伎俩,不足为奇。他们官官相护、官商勾结、狼狈为奸、以权压法、败坏党风,搞地方部门保护,实施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自我保护措施,在黑省腐败关系网根深蒂固,预防职务犯罪是纸上谈兵,执法者可任意制造冤、假、错案,但无人来纠正这些冤假错案,更无人对制造冤假错案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2005年5月,黑龙江省公安厅纪检处甘处长,胆大妄为,对省公安厅王东华厅长批示、高德林副厅长批示的复查案件及省政法委纪检组郭岩书记二次督办的12.3案件竟然报假!目无领导,如此猖狂包庇绥化、海伦违法违纪干警,嚣张至极!利用职权,将举报控告材料私自转给被控告单位——绥化市公安局,迫害举报人,合谋给控告人定为无理访,使上级领导批示的多次复查案件被报假,丧失了一名纪检干部起码的良知!居然成为黑恶势力强有力的保护伞。
黑龙江省检察院从受理案件到查案已一年另五个月。依《刑诉法》有关规定,启动刑事申诉程序,申诉人与办案人已两见面,现已查实问题。1.明显的徇私枉法、重罪轻判,不给抗诉;2.对涉嫌渎职毁証、造假的干警不给立案查处;3.审查案件避重就轻,违反程序,执法不公正,被害人家属提供的、由海伦检察院出具的、最初的、真实有效证据、不给做为证据使用;4.对绥化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杨国权、枉法更改绥化检察院起诉团伙抢劫杀人犯吕长海、由公安机关侦查、督办复查、检察机关退补侦查、再退补侦查后,唯一剩下的一起“抢劫罪”无理改为"转移赃物"罪;5.罪犯吕长海参与两次抢劫并杀人,却被公检办案人枉法将12.3案给摘除;6.对遗漏犯罪多人不追诉,避重就轻只给认定两个包庇罪;7.不依法履行检察官的神圣职责,绥化检察院田永生检察长对12.3案件做出2点要求,包括存在11个方面问题,要求绥化检察院查处。绥检调卷发现卷宗已被省检察院调去复查。随后将2点要求、11个方面的问题移交给省院控申处办案科安排的看似公平、公正办案的、刑事申诉案件交叉办案单位,齐齐哈尔市检察院控申处王彦明处长复查,后省院复查没有这方面内容。将此申诉案转给下级应依法回避的办案单位,不给申诉人任何答复。后媒体介入、将此案在国内、外网站曝光,迫于舆论监督的压力,于2007年2月28日下达了黑龙江省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黑检刑申复通【2007】1号。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刑二庭庭长陈永刚、主审法官王文礼在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终审死刑案件公开审理的情况下,主审法官王文礼接收被害人家属提供的众多疑点、重要证据和证人;请求委托鉴定血指纹、请求高法出委托鉴定被害人的19处重创伤是几把刀、几个人形成的?法官王文礼给被害人姐姐出收到条。后省高级法院刑二庭徇私枉法、办关系案,将审判委员会这张合理的招牌搬出,即便是枉法裁判后有人追究起来、又不要哪一个法官个人来承担责任,更是包庇下属绥化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杨国权枉法裁判!绥中法杨国权庭长主观臆断更改绥检院起诉吕长海的抢劫罪行,将事实上参与“两抢一杀” 的团伙罪犯吕长海唯一被起诉的一起“抢劫”罪行给改为“转移赃物罪”,将12.3案带着重多疑点,维持原判,遗漏主要犯罪事实。
2006年4月5日,母女三人拿着在北京给开的函到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将此函交给立案大厅一号窗口,审监一庭庭长郑学嘉(音译)、侯铁南(音译)接待了被害人姐姐,法官说:“12.3案是2005年4月7日下的裁定书不够四年不给立案。”被害人姐姐对法官说:“我于2005年3月份就已经向主审法官王文礼提交了此案所有疑点及相关证据,请求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此案,后法官王文礼给我出具了收到条,没想到省高院刑二庭竟维持了绥化中院的枉法裁判。”第二天,省高级法院审监一庭窗口上贴出了院长新规定:内容是“刑事案件下裁定不足四年的案件要等四年以后再申诉。”被害人姐姐问:为什么立案要等四年?审监一庭窗口接待员郑燕(音译)及赵法官说:“不够四年,院长有规定不给立案,审监庭案件多,压力大。”之后被害人姐姐多次去省高院依法请求立案再审均不給立案。
黑龙江省海伦市“12.3”团伙抢劫杀人案判决后,被害人家属对法院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审判提出强烈抗议,多次质问为什么大量证据不予采纳?重要的证据不给委托鉴定?为什么给罪犯改变罪名重罪轻判?而采信罪犯亲属所出具的证言?12.3团伙抢劫杀人案和11.26抢劫案是两起严重的系列抢劫出租车杀人案,案发后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初、终审法院却不予公开判决、裁定?而判决应给予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近14万余元、法院却不去执行。就是带着这许多的疑问、疑点及相关证据,被害人姐姐才无数次来往于绥化市、黑龙江省及北京等相关部门控告、申诉,在大量事实与证据面前,黑龙江省法院至今不给立案,却一再说出“四年以后再申诉”这一不合法律的荒唐话。由于黑龙江省法官的渎职办案,使罪犯吕长海、郑海洋及众多包庇罪犯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这既伤害了被害人家属的心,同时也毁坏了法官在人民群众中形象,致使百姓对神圣的法律产生疑问,百姓不禁想问,在黑龙江是法律大?还是法官嘴大?对待这些疑问,只有黑龙江省法院的执法者才能够回答。
常言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亘古不变的天条!为何抢劫杀人同案犯能逍遥法外?为何杀人犯从被害人衣兜内翻出的记帐纸上留有清晰的、完整的两枚血迹指纹,公安给隐瞒未入卷?四年不给鉴定?为何抢劫杀人现场勘查及尸体解剖录象带会“保管不善”?为何被害人尸检记录原件(有家属签字那份)调不到上级办案机关?黑省公、检、法三机关为何不给出具委托书重新鉴定尸检结论?对被害人19处重创伤为何不给认定是几把刀几个人形成的?其侵害部位是否与卷内提取凶器相吻合?案发后,在办案人桌子上的那把直把刀为何隐瞒未入卷?同案犯03年12月5日交代的“二抢一杀”笔录被更改成“一抢”为何不给追查?公安到监所提审犯人为何4次无笔录、无监所人签名?杀人犯临死前交代出12.3抢劫案有同案犯的笔录检察院调出又为何变成了白纸?被抢车正驾驶座位被向后挤压形成原因为何不给认定?车里撇尾灯处大量擦蹭血迹是怎样形成的为何不认定?被抢车正驾驶对应的前风挡玻璃上的大量喷溅血迹50×27cm星芒向下公安没提取血样、绥检退卷要求补充侦查认定此血迹是谁的,还有被抢车左车门上的大量血迹及遮雨板上的喷溅血迹公安都作假说是杀人犯的,杀人犯没有受到开放性的损伤只是两处轻微伤即1.0×0.8cm、3.5×0.5cm不能形成大量喷溅血迹,公安如此认定违背事实、违反逻辑。等等诸多重要证据被公、检、法隐匿,岂能不遗漏犯罪?有关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百姓尚知廉耻、执法者为何不知?
要正确树立人生观、权力观,修为政之德、思贪欲之害,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勿把权力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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