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第一次担任陪审员。
上午审了一个关于私有住房户外院子的案子。
原告和被告均是一家国家事业单位的员工,住在同幢楼相临的一层。这两套房子,早年是单位分配的,前些年,房改已经由住户买下来了。
分房时,两套房的窗外,居中用砖隔出了两个小院,后来因管道改造,拆除后改成铁栅栏。
然而,这条分界线存在一个问题:分界线不是两家隔墙的延长线,而是将被告家的一扇窗子的外空间划给了原告,也就是说,被告的一扇窗子正对着原告的小院。
前不久,被告私自将铁栅栏向原告一方推进了两米,置于两家房屋隔墙的延长线上。
于是,原告将邻居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分房时和买房时,小院的分界线就在那,要求法院判被告恢复原状。
被告反驳的理由是:我自家窗子外的空间,自然应该归我所有,这次改造只是依法获得自己应有的权利,希望法院主持公道。
背景资料:1、目前户外空间的产权归单位所有。
2、被告是一名身患重病的75岁老人。
这个案子仍未做出判决,上午第二次审理,双方不愿调解,休庭。
应该如何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