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崇军 职务:纪检组长 单位:四川省洪雅县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13890334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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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正在撰写一部20万字理论论著《论有效监督机制》,此文是该论著之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建立有效监督机制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然而要想有效地解决各种矛盾问题,非常重要一点需要搞清楚什么是“最根本的法则”、“最根本的方法”和“最根本的力量”等最根本的问题。
这样最根本的问题既是现实问题,又是理论问题。从现实问题来讲,我们如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腐败问题?对这样的现实问题谁能回答?也许谁都回答不好。对这样的问题,如果我们能搞清楚什么是“最根本的法则”、“最根本的方法”和“最根本的力量”等最根本的问题,也许就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从理论问题上讲,心理学、管理学和哲学等学科对什么是“原动力”、“管理力”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都作了一些探索和回答,然而从理论阐述上都缺乏一定的辩证思维、全面系统和内在联系,如果我们能搞清楚什么是“最根本的法则”、“最根本的方法”和“最根本的力量”,也许对这样一些理论问题就能更清楚地认识。
什么是“最根本的法则”、“最根本的方法”和“最根本的力量”?从目前人们的认识来讲,也许答案是“自然律规”、“辩证法”、“利益”、“奖励”、“战争”、“惩治”或“人民力量”等,然而我的答案就是三个字:“奖惩法”。须知,“奖惩法”有着深刻的内涵和广泛的外延,并有极其复杂的内在联系。如果人们能较好地理解和掌握“奖惩法”的有关理论问题,同时做到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就能较好地解决现实中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在此,我要用较长篇幅阐述“奖惩法”的有关理论问题。
第一章 “奖惩法”的概念问题。我们要想理解和掌握“奖惩法”的有关理论问题,就从理解和掌握“奖惩法”的概念问题开始。
这里所谈的“奖惩法”不是一个普通的、狭义的概念,而是一个非常的、广义的概念。在此,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了解“奖惩法”的概念。
第一节 “奖惩”的概念。“奖惩”在“奖惩法”之中,首先理解和掌握“奖惩”的概念,然后再理解和掌握“奖惩法”的概念。
一、“奖惩”的内涵。“奖惩”的特性能够反映出“奖惩”的内涵。在此,我认为“奖惩”具有六个特性:
(一)“奖惩”具有利弊性。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生活中,“奖惩”处处都有,如何判断某物或某事是对有生命的植物、动物和人们是“奖”还是“惩”?最根本点要看某物或某事对有生命的植物、动物和人们是有利还是有弊?凡是有利的,都可以视为是对有生命的植物、动物和人们的“奖”,凡是有弊的,都可以视为是对有生命的植物、动物和人们的“惩”。在此,用例子说明:
例1,在植物的生长中,适当的阳光、雨水和肥料等,有利于植物的生长,反之,过多的阳光、雨水和肥料等,不利于植物的生长。从这里所产生的利弊可以判断出,“适当的阳光、雨水和肥料等”就是对植物的“奖”,反之,“过多的阳光、雨水和肥料等”就是对植物的“惩”。
例2,在动物生存、生长和繁衍中,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其它生活条件有利于动物的生存、生长和繁衍;反之,不良的生态环境和其它生活条件不利于动物的生存、生长和繁衍。从利弊来判断,“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其它生活条件”就是对动物的“奖”,反之,“不良的生态环境和其它生活条件”就是对动物的“惩”。
例3,在人们现实生活中,人们所产生或得到的疾病、痛苦、打击、亏损、失败和丑陋等,都是人们人生中的弊端反映;反之,人们所产生或得到的健康、高兴、奖励、赢利、成功和美丽等,都是人们人生的益处反映。从弊端和益处来判断,“人们所产生或得到的疾病、痛苦、打击、亏损、失败和丑陋等”就是对人们的“奖”,“人们所生产的健康、高兴、奖励、赢利、成功和美丽等”就是对人们的“惩”。
(二)“奖惩”具有标准性。在现实生活中,“奖惩”是实实在在的标准,其中“奖”是一个高标准,“惩”是一个低标准。
1、“奖”是一个高标准。在此,举例说明:
例1,学生要想得到奖学金,就必须在全班、全年级或全校名列前茅,这里的“名列前茅”就体现“奖”是一个高标准。
例2,一个人要想在事业上取得成就,就必须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通过不断努力才有希望达到目的,这里的“取得成就”之“奖”就包含有高标准。
2、“惩”是一个低标准。在此,举例说明:
例1,一个人若是犯了法而没有犯罪,其行为标准还不算降到较低点,因此这个人一般不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一个人若是既犯了法又犯了罪,其行为标准降到了较低点,因此这个人一般要受到法律的惩处。由此可见,法律之“惩”是惩处那些行为标准较低或极低的人。
例2,一个领导干部若是有了失职或赎职行为错误而不严重,其行为标准还没有降到较低点,因而,相应的纪律或法律还不能给予惩处,也许就是给予一些教育。相反,一个领导干部只有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失职或赎职行为错误,其行为标准降到了较低点或极低点,相应的纪律或法律才能给予惩处。由此可见,“惩”是一个低标准。
(三)“奖惩”具有辩证性。
在现实生活中,“奖惩”不是孤立的、静止的,而是相辅相成、相互转化的,从而体现出“奖惩”具有辩证性。
1、“奖惩”矛盾双方是相辅相成的。在此,举例说明:
例1,我们在买商品中,付钱出去就是在金钱上受到了损失,对自己来说就是受到了一定的“惩”,但是,在付钱出去的同时又买到所需的商品,这对自己来说就是得到的一定的“奖”。可见,“奖惩”是相辅相成的。
例2,我们对坏人的“惩”就是对好人的“奖”,反之,我们对坏人的“奖”就是对好人的“惩”。可见,“奖惩”是同时存在的。
例3,我们对别人的尊重、理解、爱护、关心、帮助、协商、守信或团结,这是对别人的“奖”,同时就能消除我们与别人之间的隔阂、矛盾、问题或摩擦,从而就会少受或不受到别人对自己的“惩”。可见,“奖”中有“惩”。
例4,我们对犯了错误的人能给予适当的批评或惩戒,是为了使犯了错误的人能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有所进步或提高,这里所谓的“进步或提高”就是“奖”。可见,“惩”中有“奖”。
例5,我们对敌人的狠狠打击就是对敌人的“重惩”,只有这样的“重惩”才能保住我们自己的平安和幸福,其“平安和幸福”就是“重奖”。可见,“重惩”能换来“重奖”。
(二)“奖惩”矛盾双方是相互转化的。
1、“奖”转化成“惩”。在此,举例说明:
例1,我们对少数人的表扬或奖励,是对数人的批评或惩处。因为少数人得到了表扬或奖励,而多数人没有得到相应的表扬或奖励,所以在相比之下,多数人受到了批评或惩处。可见,我们对少数人的“奖”可以转化成对多数人的“惩”。
例2,一部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贪污受贿,使自己拥有较多财产,而是腐败行为一旦暴露,就很可能成为阶下囚、腐败分子。由此可见,部分领导干部虽然 “拥有较多财产”之“奖”,但很有可能转化为“阶下囚、腐败分子”之“惩”。
例3,一个人因金钱太多,就有可能得富贵病、被人暗算或带来婚姻不幸等。可见,一个人金钱太多也可能由“奖”转化成“惩”。
2、“惩”转化成“奖”。在此,举例说明:
例1,人们搞发明、科研或事业,往往是在受到许多困难、挫折或失败之后才能最终取得了成功,俗话说:“失败是成功之母”,这是一句实话。可见,人们的成功之“奖”往往是由“失败”之“惩”转化而来的。
例2,人们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可能会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如果能从犯错误中吸取教训,就会使自己在今后少犯错误或不犯类似错误,及其不断成熟和进步。可见,人们的“成熟和进步”之“奖”是由“犯错误”之“惩”转化而来的。
例3,人们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可能要吃一些亏、受一些气,如果这个人是个聪明之人,就会知道“忍一时之气,免百日遭殃”道理,认准了该吃的亏要吃、该受的气要受,从而这个人就可能有较好的人际关系,甚至还可能左右逢源、事业有成。可见,人们的“左右逢源、事业有成”之“奖”是由“该吃的亏要吃、该受的气要受”之“惩”转化而来的。
例4,人们在人生道路中,有意识地放弃舒适的环境、优厚的待遇或幸福的生活,而有意识地进行艰苦的学习、工作或生活,努力提高自己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等,使自己在社会中真正成为有能力、有作为或有价值的人。可见,人们“成为有能力、有作为或有价值的人”之“奖”是由“艰苦”之“惩”转化过来的。
例5,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一个人若能虚心接受别人的建议、意见或批评,往往就能采取比较合理的方式方法把事情办好。可见,一个人得到“把事情办好”之“奖”是由“接受别人的建议、意见或批评”之“惩”转化来的。
例6,人们在人生中,可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不幸,但是,有的不幸可能是“因祸得福”。我国有个典故叫“塞翁失马”,这个典故中的“奖”就是由“失马”之“惩”转化过来的。
(四)“奖惩”具有决定性。在现实中,“奖惩”对一切有生命的植物、动物和人们的生存、生长和繁衍等都有决定性的作用,在此举例说明。
例1,植物的生长好坏是由“奖惩”决定,有较好的土壤、阳光、水源等方面条件之“奖”将决定植物的生长情况较好,有较坏的土壤、阳光、水源等方面条件之“惩”将决定植物的生长情况较坏。
例2,动物的生存情况是由“奖惩”决定,如果有较好的生存空间之“奖”,动物就可能在此长期生存、生长和繁衍下去;如果有较坏的生存空间之“惩”,动物就会自动地离开这里(或死去),寻找适应自己生存的空间。
例3,人们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好坏是由“奖惩”决定,如果一个人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能得到大家的尊重、理解、帮助和表扬之“奖”,就很可能学习好、工作好、生活好;反之,如果一个人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得到大家较多的污辱、打击、反对和批评之“惩”,就很可能学习不好、工作不好、生活不好。
(五)“奖惩”具有规定性。在现实中,“奖惩”有成文规定和意念规定。
1、“奖惩”有成文规定,在此举例说明:
例1,国家、组织和单位等在制定路线方针、法律纪律和规章制度等中有“奖惩”规定,这里“奖惩”就体现了“奖惩”有成文规定。
例2,人们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有明文规定或口头要求,哪些事做得、哪些事做不得,做好了有“奖”、做坏了“惩”,这里的“奖惩”就体现了“奖惩”有成文规定。
2、“奖惩”有意念规定,在此举例说明:
例1,人们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有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从而知道哪些事做得,哪些事做不得。这里的“成功”和“失败”就是“奖惩”,而这里的“经验”和“教训”就是一种“意念”,人们就是在这样的“奖惩”之“意念”下规定着自己“哪些事做得,哪些事做不得”。
例2,人们从书本和实践中学到许多知识和方法,从而知道做事的一些原理、原则、法则、定律或技巧等,同时或通过实践知道按此原理、原则、法则、定律或技巧做事就能做好,反之就会做坏。这里的做事“做好”“做坏”就是“奖惩”,而这里的“知道”就是一种“意念”,从而在这样的“奖惩”的“意念”规定下,就会自觉地按其“原理、原则、法则、定律或技巧”去做事。
(六)“奖惩”具有支配性。在现实中,“奖惩”支配着有生命的植物、动物和人们。在此,举例说明:
例1,在植物生长中,阳光多少能支配植物生长的朝向,受阳光照射较多的方向,植物的生长就会朝着这个方向;反之,受阳光照射较少的方向,植物的生长就会背离这个方向,如向日葵、松树等植物的生长朝向就是如此。这里的“阳光照射较多”和“阳光照射较少”就是“奖惩”,由于这个“奖惩”就支配着植物的生长朝向。
例2,“奖惩”对动物的支配反映比较明显,只要人采取一定方法给予引诱,动物就会自行过来,只要人采取一定方法给予惊吓,动物就会自行离开。这里的“引诱”就是对动物的“奖”,这里的“惊吓”就是对动物的“惩”,动物往往在这样的“奖惩”作用下,受人支配、驯服或被成为猎物。
例3,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活动一般都是受“奖惩”支配的,在思维活动中,人们考虑最多的问题是如何把事情做好或做成功,而不把事情做坏或做失败;在行为活动中,人们都是为了自己的行为活动能取得一定的成功、成绩、成效或成果等,同时为了预防自己的行为活动出现一些错误、缺点、失败、弊端或损失等,人们正是在这样或那样的“奖惩”作用下,支配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活动。
二、“奖惩”的外延。我们从“奖惩”的“基本表现”和“基本形式”两方面来理解和掌握“奖惩”的外延。
(一)“奖惩”的基本表现。
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人们所产生或感受到的轻松、高兴、幸福、顺利、健康、收获、文明、民主、自由、公正、利益、优秀、成功、表扬和奖励等,这些都可以视为对人们的“奖”,相反,人们所产生或感受到的紧张、痛苦、悲伤、挫折、疾病、亏损、打击、独裁、损害、桎梏、不公、弊端、低劣、失败、批评和惩治等,这些都可以视为对人们的“惩”。
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生活中,一切有生命的植物、动物和人们所产生或感受到的“利弊”、“顺逆”、“真假”、“善恶”、“美丑”、“成败”、“输赢”、“盈亏”、“强弱”、“优劣”、“好坏”或“悲欢”、“生死”等都是“奖惩”的表现。
(二)“奖惩”的基本形式。
“奖惩”的基本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形式,另一种是人为形式。
1、“奖惩”的自然形式。所谓“奖惩”的自然形式,就是在自然界或人类社会中自然产生的“奖惩”表现形式。在此,用以下例子说明:
例1,在自然界中,动物与动物之间有弱肉强食的自然现象,这里的强者对弱者的吞食,就是强者对弱者的“惩”,反之也可理解为这是弱者对强者的“奖”,这是“奖惩”的一种自然形式。然而,这种自然形式的“奖惩”不能使用在人类社会中,否则在人类社会中就会出现“弱肉强食”、“以强欺弱”或“以大欺小”等各种野蛮现象,人们就会跟凶残的野兽一样,变得没有人性、良心或善意,这样的人若是统治、充斥或影响了这个社会,从而,这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就会散发出使人恶心的铜钱臭味、血腥味或腐朽味。
例2,在人类社会中,人们若是按科学办事,就很可能把事情办好,自然就可能取得成功,人们若是采取愚蠢办法,就很可能把事情办坏,自然就可能遭到失败,其“成功”和“失败”就是“奖惩”,也是“奖惩”的一种自然形式。
例3,在人类社会中,人们若能遵纪守法、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尊重他人、与人为善、和睦相处,自然就会得到各种各样的权利或利益,反之,就可能会失去各种各样的权利或利益,这里所谓的“得到”和“失去”就是对人们的“奖惩”,也是“奖惩”的一种自然形式。
例4,在人类社会中,人们若有理想、志向、抱负、信心或希望,自然就会产生思想动力、心理动力、行为积极或功成名就,反之,人们若是精神空虚、前途渺茫、失去信心、产生绝望,自然就会思想消沉、情绪低落、行为懒散或胡作非为,这种现象也是“奖惩”的一种自然形式。
例5,在人类社会中,人们若能注重抓好安全工作、法制建设或反腐倡廉,自然而然就会减少事故、违纪违法或贪污浪费等不良现象,从而,人们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就会得到更多更好的利益,这种现象也是“奖惩”的一种自然形式。
例6,在人类社会中,人们若是把金钱、财富或私利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很可能采取不择手段去欺骗、偷盗、抢劫、贪污或掠夺,在得到其金钱、财富或私利的同时,就很可能去失去人的本性,即失去人应当具有的高雅、高贵或高尚的品行,这样的人就可能变成低级、低等或低贱的“动物”,并且可能变成可憎、可惧或可恶的“怪物”,在人类社会里就有不少这样的“动物”或“怪物”。相反,人们若是把公理、公德或公利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同时把金钱、财富或私利放到次之位置,在拥有一定金钱和财富之后,自然而然就很可能成为一个高雅、高贵或高尚之人,然而各有择重,高雅之人重在外表、高贵之人重在权势,而高尚之人重在无私。这种现象也是“奖惩”的一种自然形式。总的来说,“奖惩” 的自然形式有很多,如,人们获得的“美好”、“成功”、“进步”、“盈利”、“优秀”、“生存”、“健康”、“光明”、“平坦”、“顺利”、“安全”、“幸福”和“快乐”等等,都是“奖惩法”的自然形式中的“奖”。反之,人们获得的“丑恶”、“失败”、“倒退”、“亏损”、“低劣”、死亡、“病痛”、“黑暗”、“险阻”、“挫折”、“不足”、“危险”、“苦难”和“悲伤”等等,都是自然形式中的“惩”。须知,自然形式的“奖惩”具有较强的必然性,即,凡是强者就很可能获得较多的“奖”、凡是弱者就很可能获得较多的“惩”,凡是采取较好的方式方法就很可能获得成功之“奖”、凡是没有采取较好的方式方法就很可能获得失败之“惩”。
2、“奖惩”的人为形式。所谓“奖惩”的人为形式,就是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人为的“奖惩”表现形式。这个形式又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明显形式,另一种是隐晦形式。
(1)明显形式。所谓明显形式,就是人们对“奖惩”有明确规定和具体实施的表现形式。
①明显方式之“奖”。如国家(地区)、组织、单位、家庭或个人设立并实施的科学奖、艺术奖、文学奖、体育奖、工作奖、学习奖或购物奖等,这些就是明显形式之“奖”,其最大特点一般有明确而具体的奖励名称、奖励条件、奖励要求和奖励实施等。
②明显形式之“惩”。如国家(地区)、组织、单位、家庭或个人所规定并实施的道德处罚、纪律处分、法律惩治或规定处理等,这些都是明显形式之“惩”,其最大特点一般有明确而具体的惩处名称、依据、量度或实施行为等内容。
(2)隐晦方式。所谓隐晦形式,就是人们对“奖惩”只能靠心理感受的表现形式。
①隐晦形式之“奖”。如人与人之间能相互尊敬、关心、理解、爱护、帮助、谦让、讲诚信、讲团结、讲礼貌、讲道德、讲良心、讲责任、讲奉献、讲规矩、讲好话、讲实话或讲实在等,这些就是人与人之间给予的“奖”,其最大特点使人有较好的心理感受,使人愉快、高兴、快乐、舒服或痛快。
②隐晦形式之“惩”。如人与人之间不尊、不敬、不孝、不爱、不帮、不让、不讲诚信、不讲团结、不讲礼貌、不讲道德、不讲良心、不讲责任、不讲奉献、不讲规矩、不讲好话、不讲实话或不讲实在等,这些就是人与人之间给予的“惩”,其最大特点使人有不好的心理感受,使人气愤、愤恨、怨气、痛苦或愤怒。须知,人为形式的“奖惩”具有较强的相对性,即,人与人之间只要你对别人好、别人很可能对你好;只要你对别人不好、别人很可能对你不好;只要你对别人越好、别人很可能对你越好(很有可能:“别人敬我一尺,我还别人一丈”);只要你对别人越不好、别人很可能对你越不好(很有可能:以牙还牙,以怨报怨)。
第二节 “奖惩法”的基本概念。
一、“奖惩法”的内涵。从理论上讲,“奖惩法”有着非常深刻的内涵,对此,我们可以从“奖惩法”的属性和作用两个方面来加以理解和掌握。
(一)“奖惩法”的属性。在现实中,“奖惩法”有形或无形地存在着,其存在所反映出来的属性有:“奖惩法”是一个最根本法则、最根本方法、最根本标准和最根本力量等。
1、“奖惩法”是一个最根本法则。凡是有生命的植物、动物和人们的活动变化都受到各种各样的规律、法则或法规等的约束和支配,在各种各样的规律、法则或法规中,“奖惩法”算是一个最根本法则。
在此须问,“奖惩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我的回答是:“奖惩并用,以奖为主、以惩为辅”,至此人们似乎觉得这样的内容很简单、很普通?其实这样的内容它是具有根本性的一个真理、规律或法则。在此,举例说明:
例1,在自然界中,植物和动物的生存、生长和繁衍好坏如何?关键在于所受到的“奖惩”如何?在其生存、生长和繁衍之中,不可避免要受到一些“惩”,即不可避免要受到一些外来侵害、侵蚀、侵占或侵吞等,同时也不可缺少一些“奖”,即要有一定的生存环境、生存条件或生存能力等,在此体现出“奖惩并用”作用于植物和动物的生存、生长和繁衍之中;再且,植物和动物在生存、生长和繁衍中,如果所受到的“惩”大于“奖”,通常情况就不能较好地生存、生长和繁衍,如果所受到的“奖”大于“惩”,通常情况就能较好地生存、生长和繁衍,因此,植物和动物在生存、生长和繁衍中需要“以奖为主、以惩为辅”的条件,这个条件是否具备?对植物和动物的生存、生长和繁衍好坏至关重要。
由此可见,植物和动物在生存、生长和繁衍中是否具备“奖惩并用,以奖为主、以惩为辅”条件?所反映出来的变化情况具有必然性的结果,所以说“奖惩法”是具有根本性的一个真理、规律或法则。
例2,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处处要求“奖惩并用,以奖为主、以惩为辅”。在国家或社会发展中,总体要求既要发展经济又要打击犯罪行为,但要以发展经济为主、打击犯罪行为辅,这样才能真正搞好国家或社会的发展。这里指的发展经济就是对人们的“奖”,打击犯罪行为就是对人们的“惩”;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对人们既要奖励、表彰或表扬,又惩处、打击或批评,但给予适当给予人们较多的奖励、表彰或表扬,同时给予人们较少的惩处、打击或批评,这样有利于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在反腐败工作中,我们既要“奖励”又要“惩治”,在把握“度”上,对那些在反腐倡廉中表现较好的人和事能给予较多的奖励、表彰或表扬,同时对那些在反腐倡廉中表现较差的人和事能给予适当的惩治、打击或批评,这样做能够“正气压倒邪气”,营造良好的反腐倡廉氛围,从而对许多腐败问题能够较好地解决,否则,我们做不到“正气压倒邪气”,没有良好的反腐倡廉氛围,即使有再多的法律法规、纪律条规或规章制度等,也许起到的效果都不明显。
由此可见,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处处需要“奖惩并用,以奖为主、以惩为辅”,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把许多事情做好,否则就不能产生较好的效果,这是一个必然反映,所以说“奖惩法”是具有根本性的一个真理、规律或法则。
例3,在人际交往中,我们尤其需要做到“奖惩并用,以奖为主、以惩为辅”。在“奖惩并用”上,我们对他人既要尊重、理解、关心、帮助和谦让,又要对他人的错误思想、错误行为给予指出、批评或驳斥;在“以奖为主、以惩为辅”上,我们对他人要给予更多的尊重、理解、关心、帮助和谦让,同时要对他人的错误思想、错误行为给予适当的指出、批评或打击,从而才能真正搞好与他人的人际交往,而且还能把许多事情做好,否则,如果我们对他人只给“奖”而不给“惩”或只给“惩”而不给“奖”,以及是“以惩为主、以奖为辅”,这样是不能真正搞好人际交往,而且不能把许多事情做好。
由此可见,在人际交往中,人们能否做到“奖惩并用,以奖为主、以惩为辅”?这是决定是否能真正搞好人际交往以及把许多事情做好的一个根本问题或根本条件,所以说,“奖惩法”是具有根本性的一个真理、规律或法则。
2、“奖惩法”是一个最根本方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采取各种方法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方法正确就能较好地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方法错误就不能较好地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这是人们通常能理解的道理。然而,有一个道理也许人们没有理解到,那就是“奖惩法”是一个最根本方法。在此,我简要地谈谈这方面的道理:
(1)“奖惩法”在思想教育中是一个根本方法。思想教育是解决人们思想和行为问题的最常见方法。在进行思想教育中,总是要“利弊分析”、“好坏对比”、“美丑评审”、“正误判断”或“奖惩明确”等,这里的“利弊分析”、“好坏对比”、“美丑评审”、“正误判断”或“奖惩明确”等从广义上讲都是“奖惩法”的具体体现,这样的“奖惩法”作用于人们的大脑越深刻就越能达到教育人的目的,从而越能解决人们的思想和行为问题。否则,如果在采取思想教育中,没有“奖惩法”作用于人们的大脑,只是泛泛而谈,就绝不能起到教育人的目的,也就不能真正解决人们的思想和行为问题。所以说,“奖惩法”在思想教育中是一个最根本方法。
(2)“奖惩法”在管理工作中是一个最根本方法。管理工作是非常复杂的工作,要做好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就是管理工作的最根本方法。在管理工作中要坚持的原则通常有:“优胜劣汰”、“按劳分配”、“先礼后兵”、“多奖少惩”或“奖惩分明”等,这里的“优胜劣汰”、“按劳分配”、“先礼后兵”、“多奖少惩”或“奖勤罚懒”等都是“奖惩法”的具体体现。在管理工作中,只有坚持好这些原则,才能做好管理工作,否则再怎么管理也许都不能达到较好的效果。所以说,“奖惩法”在管理工作中是一个最根本方法。
(3)“奖惩法”在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中是一个最根本方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随时随地要遇到许多矛盾和问题,解决矛盾和问题的方法有很多,但是在采取所有方法中总是离不开一个最根本的方法,那就是“奖惩法”。因为解决任何矛盾和问题首先要解决好人的思想和行为问题,如果没有好的思想和行为就不能解决好任何矛盾和问题。解决人的思想和行为问题的方法有很多,但最根本的方法是做到“奖惩并用,以奖为主、以惩为辅”,在具体做法上要“明辨是非”、“趋利弊害”、“劳逸结合”、“情理交融”、“惩防结合”、“奖惩分明”或“软硬兼施”等,然而这里的方法或做法都是“奖惩法”的具体体现,所以说,“奖惩法”在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中是一个最根本方法。
3、“奖惩法”是一个最根本标准。在前面论述“奖惩内涵”中,提到“奖”是一个高标准、“惩”是一个低标准。在此,我们进一步认识“奖惩法”是一个最根本标准。在此,用以下几个观点来说明“奖惩法”是一个根本标准。
(1)“奖惩法”是检验一切真理和谬误的最根本标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判断所产生的主观意识、思想认识或理论观点等是否是真理?用什么标准来检验?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说,“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这个观点是否正确?在此不予争论,而我要说的是,除了“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之外,“奖惩法”是检验一切真理和谬误的最根本标准。因为,凡是真理的东西一般都是比较正确、合理或科学的,从而能给人们带来较多好处或利大于弊,谬误的东西一般都是比较错误、荒谬或愚昧的,从而能给人们带来较多坏处或弊大于利,这里的“较多好处或利大于弊”和“较多坏处或弊大于利”正是“奖惩法”的具体体现,因此,人们潜意识地会采用这样的“奖惩法”来判断所产生的主观意识、思想认识或理论观点等是真正还是谬误。所以说“奖惩法”是检验一切真理和谬误的最根本标准。
(2)“奖惩法”是检验一切美好和丑陋的最根本标准。在现实生活中,既有美好的事物、又有丑陋的事物,但具体到某个事物(某个人、某个物或某件事)的时候,我们要判断其事物是美好的还是丑陋的?用什么标准来判断?我的回答是,“奖惩法”是检验一切美好和丑陋的最根本标准。因为,凡是美好的事物一般都能给人们带来愉快、高兴、舒服、欣喜或满意等感觉,凡是丑陋的东西一般都能给人们带来厌恶、愤恨、苦恼、伤心或失望等感觉,这里的“愉快、高兴、舒服、欣喜或满意等感觉”就是人们所得到“奖”的感觉,这里的“厌恶、愤恨、苦恼、伤心或失望等感觉”就是人们所得到“惩”的感觉,这两种感觉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就看自己所得到“奖”的感觉较深或较多?还是所得到“惩”的感觉较深或较多?人们潜意识地进行这样的“奖惩法”分析判断(审美),如果自己所得到“奖”的感觉较深或较多,对这一事物的分析判断结论就可能是美好的,反之,如果自己所得到的“惩”的感觉较深或较多,对这一事物的分析判断结论就可能是丑陋的。所以说,“奖惩法”是检验一切美好和丑陋的最根本标准。
(3)“奖惩法”是检验一切成功和失败的最根本标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做事情有许多是成功的也有许多失败的,成功一般表现为取得较多、较大或较好的成绩、成效或成果等,失败一般表现为取得较少、较小或较差的成绩、成效或成果等,这里的“较多、较大或较好的成绩、成效或成果等”就是对人们的“奖”,以及“较少、较小或较差的成绩、成效或成果等”就是对人们的“惩”,从而,人们会潜意识地采取“奖惩法”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奖”大于或多于“惩”,对其判断就可能是成功的,如果“奖”少于或小于“惩”,对其判断就可能是失败的。所以说,“奖惩法”是检验一切成功和失败的最根本标准。
4、“奖惩法”是一个最根本力量。在自然界中,石油、煤炭、天然气、太阳光和河水等物质都是一种能源,这些能源有可能会转换成电能、热能、光能、动能或势能等能量,这些能量可以称之为一种自然能量或自然力量。然而,在人类社会里,有一种神奇的能源始终源源不断地赋予人们产生各种各样的力量,如有生产力、劳动力、战斗力、支配力、控制力、领导力、管理力、监督力、执行力、经济实力、军事实力、思维判断能力、技术操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艺术表现力等力量,在此须问,神奇的能源是什么?我的回答就是“奖惩法”。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人们:“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主编李秀林、王于、李淮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1991年6月印刷,第110页)。在“奖惩法”中,“奖惩”是一个矛盾,“奖惩法”将其“奖惩”矛盾进行有机结合和相互作用,从而就能始终源源不断地赋予人们产生各种各样的力量。从这一点来讲,“奖惩法”是一个最根本力量。在此,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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