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计生人的喜忧录(法制体系建立)


    法制体系日益完备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历了由主要依靠政策,到政策与法律规范相结合,再到主要依靠法制三个历史阶段。目前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核心,以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主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的规定,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和制度体系。

  (一)《宪法》中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二)基本法律。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诞生的第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

  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中都有涉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内容,这些共同构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

  (三)行政法规有三部。

  1、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生委发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这部行政法规经过修改,1998年8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9号令),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12月10日公布实施(国务院第428号令)。

  3、2002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57号令),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1987年12月9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为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衔接,2002年12月1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国家计生委自成立以来,先后主要颁布了以下七部规章:

  (1)《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2号令,1999年3月19日发布);

  (2)《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3号令,2000年11月2日发布);

  (3)《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4号令,2001年5月22日发布);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5号令,2001年11月6日发布);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6号令,2001年12月29日发布);

  (6)《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7号令,2002年1月18日发布);

  (7)2002年11月29日,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局联合下发了第8号令,即《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湖北省先后发布了两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政府规章。

  (1)1994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经过修改,2002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

  (2)2001年12月1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