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事件看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合作》
三鹿奶粉事件对于中国奶业市场的震撼到现在尚未结束,知名品牌蒙牛、伊利、光明的产品都未能幸免,昨天,外资品牌的雀巢的产品中也被检出三聚氰胺,再一次引起市场与社会的震动,这种震动从法律层面上,如何看待?
三鹿奶粉事件的出现,实质上反映出两个缺失,一是法律层面上的缺失,检验部门和地方政府执法上的失当,二是社会道德层面上的缺失,奶农、商户、奶站、企业、地方政府在信用上的缺失,从而,三鹿奶粉事件严重损害不仅是三鹿奶粉产品本身或整个中国奶制品行业,受到严重伤害是中国产品的品牌、信用与形象,更是极大地破坏通过奥运会、残奥会而辛辛苦苦地建立起的中国整个国民信用与国家形象,从这个角度讲,对这些违法犯罪者,处以极刑也不过份,那些负有责任的企业领导人更应当自裁以谢国人。这一事件的发生,也有一个优点,即向国人“普及”了三聚氰胺的化学知识,只是代价太大太沉重了。
欣慰的是,三鹿奶粉事件出现后,党中央和中央政府非常迅速地处置这一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制、保障民生、打击违法犯罪、处置渎职。
昨天,上海律协专门召开了“三鹿奶粉事件法律问题研讨会”,主要是从刑法、民法、行政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与诉讼法的角度进行了讨论。
目前从刑法的角度,如何对在原奶中兑入三聚氰胺的奶农进行处理,法律上存在模糊地带,前几年,发生瘦肉精事件时,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搞了一个司法解释加以处理,这次有可能还是,但最好修改刑法加以明确。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如何协调民事诉讼与国家赔偿的关系值得研究,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应当引进国外集团诉讼制度,最大限度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善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出现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企业的行政监管与强制退出机制,对三鹿公司应当吊销营业执照,三鹿品牌与商标应当被取缔,相关资产经查核后应当分解后被重组。从公司法的角度,应当进一步修订公司法,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加以进一步明确,并通过法律修订,明确侵权事件发生后公司高管人员与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会上,我提了一个观点,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这同中国经济体制及其规则,有效地与国际接轨并接受国际规则、接受世界贸易组织监督有密切关系。
那么,在今天,三鹿奶粉事件的出现是一件坏事,反过来也是一件好事,除了吸取教训、完善立法、执法以外,我觉得,有必要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合作,在食品药品生产安全及其检测监管领域适用规则、接受监督上更有必要怎么做,这种对外合作将有助于改善民生、强化监督(包括国际监督、外力监督),甚至都可以考虑让渡一部分地方政府在食品药品生产安全及其检测监管上的行政权利,我这么说,纯粹基于良知而讲,而非想放弃主权。
我的设想是,通过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外界合作并全面接受其规则,通过世界卫生组织的外力监督,真正意义上重塑目前已经受损的中国产品的信用和形象,中国产品的信誉和形象是中国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也是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成熟的、认同国际规则的、与世界各国利益攸关的大国所应有的态度。
建立一个品牌、信用与形象难,有时候需要花上十年乃至数十年的时间,而毁掉一个品牌、信用与形象,也许只要一昼夜的时间或者一条信息即可,而毁掉一个品牌、信用与形象后再重建则更是难上加难,而今天,三鹿奶粉事件的出现,使整个中国处在这个难上加难的位置上,尽管如此,也必须临难而上,为全社会、全市场重建诚信体系而共同努力,而且必须拿出非常手段、非常方法与非常思路对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