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台湾媒体上最火爆的是“陆奶”事件。各商店里涉及大陆奶源的所有奶制品一概下架。今天又报台湾当局任职仅129天的卫生署长辞职。
在境外能够充分感觉到这次“毒奶事件”对国家形象损害的严重性。事实上,国内民众都知道,这哪里只是牛奶,整个国民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危及到了我们的基本生存条件。10年前我就担心:“如此经济发展,20年后我们是否还能喝上一口干净的水?”现在这种危机已经迫在眉睫了。昨天,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社会学家林端教授来看我,我们谈起这事,心情很沉重。奥运会极力塑造的国家形象居然让这“毒奶事件”搞得前功尽弃。
食品安全,是一个社会最基础的安全要求,如果连饮食安全都不能保证,那么,民众还有什么安全可言?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究竟如何才能保证唯利是图的生产经营者不会为谋利而危害民众健康?有人说靠“法治”,我也想过这个问题。市场社会中,日常生活的一切基础都依赖于市场,几乎所有生活资料都要从市场上购买,这些商品从原材料到成品再到商店货架上的整个生产流程和销售过程非常复杂,局外人根本没法搞清楚,更不可能对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督。如果单靠法律来制约,我无法想象如何制定如此面面俱到、事无巨细的法规;即使有了这样的法律法规,我也无法想象它需要一支如何庞大且又一丝不苟的执法队伍。更何况立法者和执法者的职业动机何以敌挡经商者的趋利动机,只要法律百密一疏,经营者就有机可趁。也有人说靠“德治”,我也想过。经营者都是有德之人,这当然就没问题了;但是如何让他们讲道德?这是一个大问题。如如只是“大力宏扬”,我怕是在所有经营者学会讲道德之前,老百姓就已经死了一大半了!
我觉得,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在面对“马铃薯”般的个体面前,都是无能为力的,必须让生产经营者组织成“社会”,法律和道德只有在针对组织“社会”的人时,才能发挥作用。具体地说,就是要让生产经营者组织成真正独立承担责任的社会性的团体,即法人团体,如同业公会,行业协会等,以社团形式形成“责任连带关系”。因为,只有同行业的生产经营者才最清楚本行业一切可能的“猫腻”,因此,只有在“法律责任连带”的外部制约下,职业团体内部才能产生“内规”,即行业内部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就象当年“温州假皮鞋”之后产生的“温州鞋业协会”那样,协会在内部申明:“谁制造假皮鞋,我们就先砸他的厂子;不这样做我们大家就都没饭吃”。正是行业内部的这种监督和制约,才有可能形成行业自律的职业道德,企业才有可能把社会责任视为自己的“德性”。
当然,这样的行业协会必须是独立自主的,而不是“二政府”;只有独立自主者才能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不自主、不独立,就不会有责任,就永远会想着投机取巧。“三鹿奶粉事件”已经让我们的奶业同行们看到了:在真正的危机面前,谁都跑不掉,政府也不可靠;如果没有奶制品行业自律,全世界,包括中国人可能永远都不再喝中国制造的牛奶制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