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易曲解的劳动合同法
2002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所属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我主编的开创了法律文件编写体例新潮流的“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法条标示式法律法规汇编”(上、下),由于其易读性,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本书当月就进行了第二次印刷,成为司法考试畅销书。随着这一编写体例被中国法制出版社、司法部法律出版社等权威出版社广泛应用,其重要意义正渐渐显露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其中的有关条款被社会严重曲解,造成社会的不和谐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开始,笔者并未关心此事。后来,受社保专家的博客“无固定期限合同竟然被严重误读了!” 文章的影响,特别是文章中最后一句话的引导,笔者无意中又开始了对劳动合同法问题的研究。先研究了法律概念的表达技术,也研究了法律文件的编写体例,在今年5月份写了有几十个要点的提纲,由于内容太多,近期不会去写,于是干脆就把示例编写出来,供大家批评指正。以下是以2002年我首创的法律文件编写体例编写的“劳动合同法” 示例,其中,对法律概念也有修改,用红颜色表示。我想,这样的劳动合同法肯定不易被曲解。希望在立法时直接采用这一编写体例编写法律。这样,就可以把法律专家手中的专业工具变成大众手中的“傻瓜照相机”,一定有利于法律的普及,也可以降低普法成本。
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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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同类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约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待定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同类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劳动法》:第二十条
第十三条 【约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约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期限待定劳动合同】期限待定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终止时间待定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期限待定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约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期限待定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约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期限待定劳动合同。
同类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第八十二条;《劳动法》第二十条。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同类规定:《劳动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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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同类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同类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五条;《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至第一百九十二条;《劳动监督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第五十三条至第七十二条;《最底工资规定》(2004年);《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同类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五条;《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修订)第二条至第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二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至第七条。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同类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八条;《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工会法》第二十四条;《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同类规定:《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合同法》第七十六条。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同类规定:《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合同法》第九十条。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同类规定:《劳动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类规定:《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类规定:《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同类规定:《宪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六章、第九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同类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民通意见》第68条。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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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期限待定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期限待定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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