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全民创业的迷惑


  打破全民创业的迷惑(作者:尹伟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文章版权属于作者所有。)

  时下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纷纷出台政策,鼓励全民创业,来构建“创业型社会”。中央提出全民创业看来是个鼓舞人心的口号,而地方也源于各地自身经济发展的需求实行了各自不同的措施。有实行建立创业基金以此作为种子基金的方式以试图带动创业的发展;有提供小额贷款的方式鼓励大学生或者下岗人员进行创业的;更有干部职工离岗创业,符合条件经组织批准,可一次性经济补偿5到10万元;(干部创业期间,3年内职级和工资正常晋升发放。)连干部创业都有特许照顾。

  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认为:鼓励全民创业,缺乏基本的理论支撑和现实依据,也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细想一下或许不无道理。“全民创业的可行性究竟有多少?创业需要的基本启动资金,多如牛毛的各类手续,相当的经营管理经验、市场营销知识以及产品质量的保证等等,这些基本的问题像一个个拦路虎,我想,别说是一般老百姓,就是一些都市白领乃至社会精英,也未必能过五关斩六将,一一拿下。从这个角度来看,所谓的全民创业计划似乎更像是漂亮的镜花水月。(见《干部离岗工资照发,鼓励全民创业是个危险的信号》)

  这样的担心真是一语中的。

  

        为什么会这样呢?

  显然鼓励创业并没有错:我们目前的社会处于一个新旧体制交替时代,旧有的体制尚未彻底打破,而新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不少民众在许多领域处于非稳定状态,而失业和隐形失业成为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而计划经济造成的依赖心理依然广泛存在,故鼓励创业从宏观上看显然是切合时弊的;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创业的内涵蕴含着创新的主体因子,而创新正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动力所在,也是一个国家的竞争力所在,这样来认识鼓励创业的价值也可以提高到关系国家的兴衰的层面,显然也是应该提倡的。

  既然提倡全民创业的初衷是很好的,但是在执行中为什么会引起学者和理性人们的担忧呢?

  其问题究竟出在什么地方呢?

  其实问题存在于我们忽略了对于创业内涵的挖掘:究竟什么是创业?显然我们很少有政府官员认真思考什么是真正的创业,或者说什么才是有价值的创业。

  究竟什么是创业呢?笔者曾经在《究竟谁在创业?》一文中做过具体分析,现在不妨重复解释一下。

  现在对于创业的有多种不同解释,但是不同解释中均隐含确定了1。创业是一种独特行为;2。这种行为均有某种目的性;3。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不易实现的,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程。但是,这三种表述也均隐含有缺欠:1。没有明确创业的主体,究竟是个人或者团体?或者是个人或者团体的结合?2。过于偏重商业组织(赢利性组织)赢利或者个人追逐经济利益。

  所以笔者综合上述三种表述把创业的定义明确为:创业是指创业者(个人或者团体组织)通过一系列行为方式,追求实现某种潜在价值的过程。

  通过这种定义我们可以明确创业的主体可以是单独的自然人(即行为人),也可以是由众多行为人构成的团体组织。

  所以我在《究竟谁在创业》一文中做的结论是:究竟谁在创业?答案是:创业无所不在,可以说人人都在创业。在现代经济社会,创业让你以及你所在的组织无所逃逸!

  “这样我们不难发现,其实在生活中创业无处不在。一个人为组织一个家庭的努力,为学业的成功,为名声的建立,为在组织中职位的升迁等等均属于创业的范畴。因为这些行为均包含一个有潜在价值的目的性,同时也包含为实现这个目的的系列行为方式,同时目的的实现存在一个相对长的时间过程。对于团体组织来说更是如此:大至国家甚至联合国,小至一个个体企业莫不是在创业进行中。同时我们比较容易忽视的非盈利性组织:如大至国际奥委会,小至几个人组成的互助组织也无一不是在创业进行中。”

  再来看看我们地方政府现在提倡的“全民创业”----他们无一例外不是提倡“全民创办企业”,显然,任何理性的人都明白:这是何等荒唐可笑!人人都当老板,谁来当职员?

  显然我们提倡全民创业应该是提倡人人应该具备一种创业精神,用创业的精神来从事我们应该从事的工作才是真正的主旨所在。(关于创业精神,笔者在《用你的精神去创业》一文中有专门论述)。当然我们也是在创造一种鼓励创业的宽和的社会环境,在这种宽和的社会环境下,鼓励更多有创业能力的和有创业条件的人投入到具体的创业过程中去-----无论他们成功或者失败都能够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即使是鼓励有创业能力的和有创业条件的人进行创业,我们也是鼓励他们从事有社会价值的创业(当然是可以兼顾个人利益的),而不是从事具有明显反社会伦理道德的创业。有社会价值的创业可以让创业者成为社会英雄,而明知创业不能成功而肆意强行进行的创业活动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这样的创业活动显然应该尽早劝止。更有甚者:完全以绝对私利为目的的创业活动甚至从开始就对形成对社会的破坏:如组织贩毒,组织倒卖人口等等,这样的活动无一不是以绝对私利不顾社会伦理道德的创业活动,所以是应该绝对禁止的。

  谈到这里我们显然应该重新审视文中所提到的“鼓励官员创业”的话题:他们创业会不会导致腐败?会不会导致不公平竞争?会不会导致垄断?显然对于“官员下岗创业”我们应该出台与之相适应的制约措施防止类似的可能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