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尽快建立健全行政程序规定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的总和。“行政程序的本质就是限制行政权的恣意行使,通过承认或规定相对人充分的程序性权利,而将行政权的行使置于相对人的监控和司法审查的监督之下,这意味着行政主体在拥有实体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程序义务;这同时也意味着相对人可以通过行使程序性权利,对抗和抵制恣意或违反程序规则而活动的行政权”[1]。因此,在加强依法行政的今天,必须要建立、健全行政程序,并将这些程序规定公布,使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监督,确保公民的权利得到实现。

  [1]姜明安、皮纯协《行政法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P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