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容芬:杨佳案证据不实,故意杀人罪不成立


杨佳案证据不实,故意杀人罪不成立

王容芬

 

20081121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刑终字第131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杨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理由是“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一、证据

一审判决的证据是上海市公安局的四份技术报告: 2008 )沪公刑技痕勘字第 0069 号《 现场勘查笔录 》、( 2008 ) 沪公闸刑技勘字第 1841 号 《 现场勘查笔录 》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沪公刑技物字( 2008 ) 0091 号 《 检验报告 》以及沪公刑技法检字( 2008 ) 00293 号 《 尸体检验报告 》。这四份报告既违背国际常规,也不符合中国现行的国家规定,缺陷明显,涉嫌伪证。

《 现场勘查笔录》

根据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都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一审判决书里作为证据的( 2008 )沪公刑技痕勘字第 0069 号《 现场勘查笔录 》和( 2008 ) 沪公闸刑技勘字第 1841 号 《 现场勘查笔录 》只记载了闸北分局大楼里各个地点的血迹和三把翻倒的木椅以及属于杨佳的剔骨刀、面罩等,对发案场所的其它物品、人身、尸体、痕迹、物证等则未做任何勘验笔录,没有收集对于侦破此案不可缺的其它作案工具、死者血衣、纸屑、烟头、毛发等,没有说明作案现场门窗的方位和开闭、家俱什物的布局、挪移、翻动和损坏的情况,没有记录现场留下的搏斗、挣扎、翻滚、卧压痕迹。尤其令人不解的是,勘查现场时竟然没有提取指纹和基因样本,没有记录受害人被发现时的所在地点,没有遇害时姿势画图,连警犬都未使用。作为证据,上述两份《现场勘查笔录 》明显不合格。

案发单位闸北警察分局以第二天照常上班接待来访为借口,连夜清洗勘察现场,销毁证据,从而使两份《 现场勘查笔录 》无从检验、复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检验报告》

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沪公刑技物字( 2008 ) 0091 号《 检验报告 》实际上是上述两份《 现场勘查笔录 》的鉴定结论。由于《现场勘查笔录 》只记录了血迹分布,《 检验报告 》只鉴定了其中一部分血迹是哪个人留下的。《 现场勘查笔录 》中其余血迹,特别是值班室门口内侧地面上两只翻倒的椅子上面和下面的血迹、值班室靠门西墙处距地面 90 厘米高度的墙面的擦血等均未鉴定出自何人。其它如基因、指纹、纤维等必要的鉴定更是一概阙如。随着原始证据及时销毁使《现场勘查报告》的证据价值受到质疑,《 检验报告 》的鉴定意义同样受到质疑。

《 尸体检验报告》

沪公刑技法检字( 2008 ) 00293 号的6份尸体检验报告,验出两处皮下出血和32处创口,创口均具有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等特点。结论为:被害人方福新、李坷、张建平、张义阶系被他人用锐器戳刺胸部伤及肺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倪景荣系被他人用锐器戳刺颈部伤及血管、气管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徐维亚系被他人用锐器戳刺胸腹部伤及肺脏、肝脏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作为尸体检验报告,它们极不完备。按照国家对尸体解剖的有关规定,凶杀案和嫌疑凶杀案必须坚持剖验。这份尸体检验报告却没有做尸体解剖,没有提取必要检材和样本供进一步作显微病理检验、心脏血液及胃内容毒物检验和其他必需的实验。除此之外,这份尸体检验报告还违反常规,没有检验尸体的外表,特别是有无分泌物、排泄物、附着物,除了刀伤有无其他损伤及异常痕迹。这些严重缺陷,给判定6个人的确切死因、估计死亡时间、判断死亡性质、致死方式等造成了很大困难。

二、6人死亡分析

一审法庭以上述不合格报告为证据,断定6个人全系杨佳所杀。尽管各界质疑,二审法庭依旧裁定了荒谬离奇的7秒杀4人、5分钟爬21层楼杀6人为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事实和证据。上述证据并非确凿,6人死亡事实还待一一分析。

张建平之死

张建平,中共党员,1961122日出生,198112月参加公安工作,三级警督。历任上海闸北公安分局开封路派出所民警,北站派出所社区、巡逻和执法办案岗位民警。从警以来,共荣立个人嘉奖13次,1983年获严打整治斗争先进工作者称号,1985年被评为上海市公安派出所优秀民警称号以及市、区二级优秀共青团员称号。200871日上午在闸北分局大楼一层治安值班室遭不明袭击,胫部、肩部、胸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终年47岁。

《尸体检验报告》确定了张建平身上6处创口:

左颈部有长为 9 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头皮下;

左肩背部有长 21 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肌肉层;

左乳头上由第二肋间有长 13 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胸腔;

右乳头下锁骨中线至腋中线处有长 18 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胸腔;

其下有长为 3 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胸腔;

右腋中线第六—第七肋间有长为 7.5 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胸腔。两侧胸腔有积血,以右侧为重,右肺下叶有贯穿性创口,探查隔肌右侧以及其下肝脏有破裂。

张建平系被锐器戳刺胸部伤及肺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建平没有当场毙命,送到医院缝合了六处刀口,经多个小时全力抢救后才被宣告死亡,死于“右下肺叶膈肌肝脏贯通伤,失血性休克”。

《 检验报告》关于张建平部分只有一句话:“不能排除刀刃处血迹、刀身根部血迹(有字面)、天目中路 578 号门大堂走道 1 号标牌处血迹、天目中路 578 号门大堂走道 2 号标牌处血迹为被害人张建平所留。”

大堂上的血迹是张建平从闸北公安分局大楼抬出去时留在地上的。令人不解的是,别的地方没有他的血迹。法庭认定张建平在治安支队值班室被杨佳所杀(见一审判决书:“杨闯入大厅东侧的治安支队值班室,分别朝正在办公的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等四位民警的头面、颈项、胸、腹等部位捅刺、砍击。”)。张建平身受6刀,其中4刀深入胸腔,却没在治安值班室里留下点滴血迹。任何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都会对这个不可思议的现象提出这样的问题:假定杨佳有杀人不见血的功力,那么他的刀上怎么又留下了张建平的血呢?

从《尸体检验报告》看,张建平所受的6刀,有从背后砍下去的,也有从左侧和前方刺下去的,致命的是胸部左右开弓的4刀,刀刀深入胸腔。故意杀人,为什么要从前后左右不同方向下刀?这样干只能增加难度和体力与时间的消耗。这样的刀数完全不是一刀夺命的蓄意杀人,更像械斗或集体谋杀。

否则,就要问张建平遇害时神智是否清醒了。一个受过13次嘉奖的经验丰富的老警察,让一个没有任何暴力训练的年轻生手连砍6刀,而无还击能力,怎么解释呢?因为是集体死亡,要质疑的不只是张建平的神智,还有张义阶、倪景荣、方福新的神智。这些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老警察不但全没有反击能力,而且全都见死不救,这又怎样解释呢?

张义阶之死

张义阶,中共党员,195231日出生,19829月参加公安工作,一级警督。历任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治安队副队长,特警队副队长,特警大队副队长、教导员。从警以来,曾十余次荣获个人嘉奖和各类表彰。200871日上午在闸北分局大楼一层治安值班室遭不明袭击,左腋、左手及右膝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终年56岁。

《尸检报告》确定5处创口:

左腋前见长为 11厘米的创口,深达左侧胸腔,左胸腔积血,左肺有破裂口。

左腋下平乳头处见长 3 厘米的创口,深达肌层。

左手无名指末节掌侧见长 1.5 厘米的创口。

左膝关节前侧见 0.4 *1.2 厘米、 1 * 1.5 厘米的表皮剥脱。

右膝关节内侧上方见 2.3 厘米的创口。

张义阶系被锐器戳刺胸部伤及肺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检验报告》鉴定 1 楼治安值班室值班本上血迹、 1 楼治安值班室台上烟蒂、 1 楼大厅椅子上血迹、 1 楼大厅标牌 3 处墙上血迹、嫌疑人杨佳汗衫左肩上血迹为张义阶所留。

一审判决书判定张义阶是在治安值班室遇害,可是值班室只有值班本和台上有他的血迹。张义阶的大量血迹留在一楼大厅椅子上。这是《 现场勘查笔录》唯一提到的一把在一楼大厅的椅子:“在距北侧消防电梯垂直距离 429 厘米、距接待大厅玻璃门 930 厘米通向北侧电梯大厅的走道上有一倒卧的木椅,木椅上有大量血迹。”在值班室里被被刺了5刀、胸腔出血、左肺破裂的张义阶,是怎么从值班室走到大厅里,把大量的血迹留在木椅上的?木椅在走道上,而且是倒卧的,这里发生过打斗,有人抄起木椅抵挡或攻击?木椅原来在哪里?谁拿了木椅追到走道里打张义阶,让他流了大量的血?张义阶的血还留在大厅墙上。

大门口值班的保安顾建明证言里说:“有人对我说 104 室门口还有一个人躺着,我走近一看是民警张义阶,当时他也是仰面躺在地上,全身是血。”就是说,以木椅为武器的打斗发生在张义阶躺倒在104室门口之前。死之前有过贴身搏斗,留下了左手无名指的伤口,右膝关节内被扎了一刀,然后双膝跪地,擦破左膝。

《 现场勘查笔录 》记录了值班室门口内侧地面上有两只翻倒的椅子,木椅上下均有血迹;在值班室靠门西墙处距地面 90 厘米高度的墙面上有擦血。《检验报告》没有鉴定这些血迹是谁留下的,人为地为还原张义阶死前受到的攻击制造障碍。

张义阶的血没有留在杨佳的刀上,却留在了杨佳汗衫左肩上。鉴于《 现场勘查笔录 》没有记录这件汗衫,《检验报告》的真实性令人生疑。

倪景荣之死

倪景荣, 1961825日出生,中共党员,198111月参加公安工作,一级警督。历任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治安科民警、特警大队民警,巡警支队特警大队大队长,治安支队特警大队大队长,后勤保障处机关服务中心主任。从警以来,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2次,个人嘉奖3次,多次荣获先进个人称号。200871日上午在闸北分局大楼一层治安值班室遭不明袭击,颏部、颈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终年48岁。

《尸检报告》确定了倪景荣身上2处创口:

颏部见有长 6.5 厘米的皮瓣创。

颏下至左颈部见长 9 厘米的创口,创腔内见颈静脉、颈动脉多处血管破裂,甲状软骨断裂深及气管腔,创腔内相应颈部肌肉断裂。

倪景荣系被锐器戳刺颈部伤及血管、气管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检验报告》鉴定1 楼治安值班室地上血迹、 1 楼大厅提取的鞋子底部血迹、 1 楼大厅标牌 1 处地面血迹、 1 楼大厅进门楼梯处血迹、嫌疑人杨佳左脚鞋子鞋尖处血迹、天目中路 578 号门大堂走道 12 号标牌处血迹为被害人倪景荣所留。

保安顾建明证言里有:“看到民警倪景荣从值班室走出来,全身是血,到了底楼女厕所门口仰面躺在地上,一动也不动了。”

倪景荣先被刺破下巴,又被砍断左颈动脉、静脉和甲状腺。他全身是血,挣扎着逃出值班室。值班室里的凶手是谁?

倪景荣的血没有留在杨佳的刀上,却留在了杨佳左脚鞋尖上。鉴于《 现场勘查笔录 》没有记录这只鞋,《检验报告》的真实性令人生疑。

方福新之死

方福新,1958330日生,共产党员,二级警督。先后在闸北分局巡警大队、指挥处指挥中心、治安支队等岗位工作,三次荣获个人嘉奖200871日上午在闸北分局大楼一层治安值班室内不明受伤,送医院途中死亡,终年48岁。

《尸体检验报告》鉴定:左胸部于左乳头处下第四一第五肋间由胸骨至左腋前线处有长为 16 厘米的缝合创口,创缘整齐、创壁较光滑、创腔无组织间桥,相应处胸廓壁肋间呈洞状创口,创道深及左胸腔、左肺,左侧胸腔有积血,左肺下叶有贯穿性创口。

方福新系被锐器戳刺胸部伤及肺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检验报告》鉴定“1 楼大厅过道标牌 8 处地面血迹、 3M 面罩上血迹 1 、天目中路 578 号门大堂走道 7 号标牌处血迹为被害人方福新所留。”

大堂上的血迹是运输过程中留下的,大厅过道的血迹是受伤时留下的。判决书称方福新在值班室被杨佳所杀,但那里桌上、地上、墙上都没有方的血迹,翻倒的两把椅子上的血迹未做鉴定。

方福新是一刀毙命的,这一刀如果是他杀,从刀口走向看,凶手是左撇子。所有的证人都证明杨佳是右手持刀。如果右手出刀,要造成从左乳头下至左腋前线的 16 厘米的创口,倒像是死者本人持刃。这一刀是在大厅过道里刺下去的,那里留下了方福新的血迹。

方福新的血没有留在杨佳的刀上,却留在了杨佳的面罩上。《检验报告》的真实性令人生疑。

张建平、张义阶、倪景荣、方福新4人分别属于北站派出所、特警大队、后勤保障处机关服务中心和治安支队4个单位。他们的共同点是,年龄都在47岁以上,都是共产党员和处级警官。他们200871日上午同时位于治安值班室,同时身受致命刀伤,除了纯属巧合,肯定还有更加合理的解释。他们不像是过组织生活,也不像处级干部碰头会,更不可能是老龄活动,是什么任务或利益使他们在中共生日聚在死亡之室呢?一楼没有一个警察出来作证,除了这4个人,那一天一楼没有人办公?

徐维亚之死

徐维亚,中共党员,1960918日生,1993年从事公安工作,二级警督。历任上海闸北公安分局巡警大队民警,交警支队民警。多次荣获市局交警系统文明标兵,先后2次荣获分局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分局打现行、治顽症、抓防范专项斗争先进个人称号。200871日上午在闸北分局大楼9-10层交警支队被锐器戳刺胸腹部伤及肺、肝脏等部位,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终年48岁。

《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徐维亚身上9处创口、2处皮下出血:

前额部有长 5 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皮下。

左颊至左颞有长为 14 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肌层。两处创口均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

左颈下有长 为 1 厘米的缝合创口。

右胸第二肋、锁骨中线处有长为 2 厘米的缝合创口。

右胸及腹部有呈倒“L”型缝合创口:于右乳下右腋前线左至剑突出处长为 18 厘米,剑突处至脐处纵形长为 28 厘米,深及胸腹,探查胸腔、腹腔积血,左侧肺脏、肝脏均有破裂口。

右腋中线第六肋间有长为 2 厘米的缝合创口。

⑦⑧两侧腹股沟有长为 1 2 厘米的缝合创口,并伴有皮下淤血。

左上肢 1 *2 4 * 5 厘米的散在皮下出血斑,左上臂略肿胀。

右肘关节处有长为 12 厘米的缝合创口。

11左股下段外侧有 3 / 5 厘米皮下出血。

徐维亚系被锐器戳刺胸腹部伤及肺脏、肝脏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 现场勘查笔录 》对十楼勘查发现:在九楼通向十楼的消防电梯上发现有成趟的点状血迹,在通向十楼楼梯通道靠东墙侧距地面 150 厘米高度墙面上有擦拭状血迹。在十楼北侧电梯大厅中央距离南面电梯门 180 厘米、距 1006 室房门 300 厘米的地面上有一处血迹,该血迹由北向南经 1006 室延伸至交警支队综合科科长室,在该科长室西墙处距地面 1 的厘米高度的墙面上有擦拭状血迹。

《检验报告》鉴定:“10 1005 室门口血迹、 10 楼电梯门口白色毛巾上血迹、 10 楼电梯门口格子状花纹毛巾上血迹、 10 1006 室门口血迹、 10 楼消防通道门口血迹、 10 楼消防通道楼梯口血迹、 9 楼消防通道电梯口处血迹、 9 楼消防通道入口处血迹、 1006 室门内地面血迹、 1006 室室内过道血迹、 1006 室综合科科长室内血迹、 3M 面罩上血迹 5 为被害人徐维亚所留。”

按照一审判决书叙述,杨佳在9楼消防通道电梯口处遇见正在下楼的民警徐维亚后,持尖刀朝徐的头、颈、胸、腹等部位捅刺。那么,那些血迹是徐维亚返回10楼路上留下的。暂且不说杨佳有多少时间能对徐维亚从前额到腹股沟连刺9刀,徐维亚能在肚皮开膛的状态下上一层楼,经过1005室门口、10楼电梯门口、进到1006室、经过1006室过道进入综合科科长室,已是奇迹。他能创造逃命的奇迹,为什么不能同杨佳搏斗,阻止他继续去11楼杀人呢?

徐维亚的同事王凌云作证: " 2008 7 1 日上午 9 45 分左右,我从 10 楼的楼梯处向下走,刚走了几步,听到 9 楼发出几声尖叫声。于是我快步朝下走,看到一持刀男子由下往上冲上来,没说一句话,就挥刀朝我的胸、头部劈来。我胸部先被刺中一刀,即朝后退回到 10 楼的木门处,而这男子冲上来,用刀刺中我的右后背。我用手去抓他的刀,结果右手食指被刺伤。当我退回到 10 楼的楼面,遇到浑身是血的徐维亚。当时我遇到这名持刀男子时,他戴一副防毒面具,是黑色的。此人身高 1 . 73 米,体形较结实,上身穿淡颜色的短袖 T 恤。” 王凌云听到9楼尖叫声,遇到浑身是血的徐维亚,却是在10楼楼面。他只试图证明了戴面罩的人刺了他的前胸后背。

徐维亚的另一位同事黄骏远2008 7 1 日陈述:“今天上午 9 40 分许,我的同事徐维亚离开办公室后不久,我就听到几声惨叫,我出去看见一个男子头上戴了一个深色的防毒面具,上身穿白色 T 恤衫,右手拿了一把类似匕首的刀具,刀身约长 20 厘米左右。此人正从 9 楼的消防通道往 10 楼走来。等我拿了警棍出来,看见民警柏伟良在 9 楼电梯处扶着我的同事王凌云,王凌云的警服上有很多血,左手托住右手,对我说他的手不行了。” 黄骏远听到了几声惨叫,看见了一个戴面罩的人。

徐维亚的另一位同事柯璟称: " 2008 7 1 日上午 9 40 分许,我和同事徐维亚、仓定骏、王凌云等都在办公室工作,徐维亚准备下楼,我也走了出去。我听见楼梯口处传来嘈杂声,看见从 9 楼冲上来一个男子,头戴像防毒面具一样的面罩,中等身材,右手持一把长约 20 多公分的匕首。”柯璟和徐维亚一起出办公室,听见楼梯口有嘈杂声,看见带面罩的人从9楼上来。柯璟没说谁刺了谁。

这些证言都在刻意回避徐维亚遇刺的事实,他们只听到了惨叫,没看见谁对徐维亚行凶,却指证一个戴面罩的人。

徐维亚在9楼的同事乔军没有听见9楼的惨叫,却听到黄骏远说有人杀人了: " 2008 7 1 日上午,我在 905 室办公,突然黄骏远进办公室讲:‘有人杀人了。’” 黄骏远特地从1006室跑到905室来传递杀人信息,透露出杀人现场在10楼,而不是9楼。

徐维亚左上肢肿大并有皮下出血块斑,左下肢大腿部也有皮下出血,这种一侧伤是压迫所致。徐维亚身上的刀伤近似凌迟,有照着脑门子扎的,有往脸上砍的,有开膛剖腹掏心挖肝的,有砍胳膊断肘子的,还有下三路的。这些刀若出自一人之手,除非徐维亚是被绑起来的。那个豁开半拉肚子的大三角口子绝非一般料理刀所能造成的。

那一天,1006 室综合科科长室内到底发生了什么事?黄骏远为什么要跑下一层楼去905室报告“有人杀人了”?为什么徐维亚的血会留在10楼和9楼那么多地面、墙面上?那两条毛巾上怎么会有徐维亚的血?交警支队的警察们守着一个什么样的秘密?

徐维亚的血没留在杨佳的鞋上,说明杨佳经过9楼和10楼时,消防楼梯上还没有徐维亚的血。面罩上徐维亚的血迹涉嫌伪造证据。

李坷之死

李坷,回族, 1959226日生, 中共党员,19938月参加公安工作,二级警督。曾任上海闸北公安分局巡警支队民警,19955月任闸北公按分局指挥处助理工程师。200511月任闸北公安分局科技科民警。曾获分局嘉奖。200871日上午在闸北分局大楼11层被杀,终年49岁。

《尸检报告》确定8处创口:

左额部有长为 4 厘米的皮肤划创,

左唇处有长为 2 厘米的皮肤划创,

左下领处有长为 3 厘米的皮肤划创,

右胸于锁骨中线第三肋处有长为 5 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胸腔;

右腋前线第三一第四肋间有长为 8.5 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胸腔;

右乳头下由胸骨旁线至腋中线处有长 21 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胸腔。右胸腔有积血,右肺上叶见贯穿性损伤,右肺动静脉裂伤。

左手拇指近节腹侧有长为 3.5 厘米的缝合创口,

左手食指近侧指间关节腹侧有长为 3 厘米的缝合创口。

李坷系被他人用锐器戳刺胸部伤及肺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 现场勘查笔录 》 记载:“对十一楼勘查:在十一楼北侧消防电梯通道地面上有大量血迹,该血迹由西向东延伸至 1101 室腰门处,在距地面 120 厘米高度的腰门上有擦拭状血迹,该血迹在由腰门处向南延伸至十一楼北侧电梯口,在北侧电梯大厅的北墙处距地面 130 厘米高度墙面上有擦血。”

 《检验报告》鉴定:“11楼消防楼梯口处血迹、11 楼消防通道与走廊交汇处血迹、 11 1104 室门口处血迹、 11楼电梯口处血迹、 1105 室门口血迹、 1104 室至 1101 室走廊之间的门上的血迹、 11楼消防栓旁墙上的血迹、 3M 面罩上血迹 4 为被害人李坷所留。”

关于李坷遇刺,有两份证词,一份是柯璟的,接着上面给徐维亚的证词,“后我在 1101室外楼道上碰到李坷,告诉他有一个持刀的男子戴面具冲上来。李坷叫我到他办公室去坐一会儿。后来我听到李坷叫‘你干什么?’, 接着外面很吵。后我打开门看见李坷倒在地上,身上和地上都是血。” 柯璟的的证词和前面一样,有意回避事实,撇清自己。但他说的李坷倒在1101门口地上,身上和地上都是血,与《 现场勘查笔录 》、《检验报告》和乔军的证词相符。

乔军听到黄骏远进办公室说有人杀人了,“立即冲出去,跑到 9 楼楼梯口处,看见王凌云捂着肩处的伤口蹲在地上,我见他伤的不是太重就继续往上跑,跑到 11楼见李坷倒在 1101 室门口,地下都是血。”

李坷倒在1101室门口,左手拇指、食指关节处的刀伤说明他抓过刀刃,有过搏斗。李坷脸上三处破相,右胸上的三刀,每一刀都深入胸腔。划开21厘米的那一刀致命,伤了肺叶子,砍裂了动脉和静脉。

柯璟和乔军都是交警支队的,李坷是科技处的。柯璟和乔军都往11楼跑,说明李坷与10楼发生的徐维亚血案有关,是什么把李坷和徐维亚这两个中级警官系在一起的?这两个又和一楼的与他们同一个年龄组、同一级别的4位警官同时遇害,杨佳即使有这样的选择意愿,也很难临时挑出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来,并且同时加害6个人。

按照一审判决书所说,徐维亚、李坷都是后期被乱刀所杀,身上很多刀口,流了非常多的血。杨佳的剔骨刀上没有他们的血迹,说明另有凶器。面罩上李坷留下的血迹和上面所说徐维亚留在面罩上的血迹一样涉嫌伪证。

三、21楼有无死者?

《 现场勘查笔录 》对二十一楼勘查后录下:“在位于大楼西面 2110 室门口与南侧电梯之间的地面上有一处 60 厘米 * 50 厘米的血迹,该血迹由北向西南延伸至 2113 室督察队办公室。”

《检验报告》没有对这一大滩血迹作出鉴定,只笼统说:“闸北公安分局大堂、一楼至二十一楼的消防楼梯、通道、电梯门口、地面上等处的血迹为犯罪嫌疑人杨佳所留。”

杨佳在二审法庭上说:“警察抓住我的时候,我并没有受伤。”公诉人和法官都没有对此提出质疑或反驳。可见21楼那一大滩血不是杨佳留下的。

一审判决书只提到21楼有两人轻伤,李伟面部划破,《检验报告》鉴定出“杨佳裤子前右裤下缘血迹、电梯口血迹、督察办公室 5 号标牌处血迹、督察办公室 6 号标牌处血迹、督察办公室 7 号标牌处血迹、督察办公室 4 号标牌处血迹、刀尖上血迹、嫌疑人杨佳的右脚鞋子鞋尖处血迹、嫌疑人右脚鞋子外侧鞋帮处血迹为被害人李伟所留。” 这里所说的“电梯口血迹”不是2110 室门口与南侧电梯之间地面上那一处 60 厘米 * 50 厘米的血迹,而是点状血迹。另一位受轻伤的吴钰骅也是外伤,《检验报告》没有鉴定他的血迹。

21楼这一大滩无主血迹成为一个谜团,200871日上午,21楼是否也有人被杀?被害人是谁?

四、结论

作为杨佳故意杀人罪证据的四份技术检验报告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国家规定,且涉嫌伪证,不能作为定罪证据。杨佳故意杀人罪不成立。种种迹象表明,200871日上午发生在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里的集体凶杀案另有隐情。在上海市公安局为6位已公布的死者举行的追悼会上,这些人没有被公安部授予烈士称号,连因公殉职的评价都没有得到。上海警方 串通检察院和法院,陷害无辜为他们抵命,保护真凶。最高人民法院不顾漏洞百出的证据,蔑法称“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核准杨佳死刑,创下枉法记录。

水落石出待其时。杨佳案平反之日,就是轻民而昧大义的中国公、检、法告罪伏法之时。

 

五、附录

1.上海市公安局( 2008 )沪公刑技痕勘字第 0069 号、( 2008 ) 沪公闸刑技勘字第 1841 号 《 现场勘查笔录 》

现场位于南星路东面,天目中路南侧的天目中路 600 号闸北政法大楼内。位于天目中路 578 号系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门朝北)、位于大统路199号系闸北公安分局南大门(门朝东南)。中心现场位于该大楼的一楼、九楼、十楼、十一楼、二十一楼,勘查按中心向外围的顺序进行。

对一楼勘查: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接待大厅内靠西侧通道处(距大厅玻璃门 260 厘米、距西墙 90 厘米)地面上有一处 110 厘米 * 80 厘米的血迹。从北大门接待大厅向东经接待休息室至治安支队值班室的地面上有大小不等成趟点状血迹。在接待休息室内有四排接待椅子,在部分椅子上有血迹;室内的西北墙角距地面 110 厘米高度的墙面上有擦拭状血迹;在治安值班室靠南墙处办公桌的桌面、本子、电话机等物品上均有点状血迹。值班室门口内侧地面上有两只翻倒的椅子,木椅上下均有血迹;在值班室靠门西墙处距地面 90 厘米高度的墙面上有擦血。

从北大门接待大厅北侧消防电梯通道至北侧电梯大厅的地面上有成趟点状血迹,从大厅的走道靠东墙处距地面 110 厘米高度的墙面上有擦拭状血迹;在距北侧消防电梯垂直距离 429 厘米、距接待大厅玻璃门 930 厘米通向北侧电梯大厅的走道上有一倒卧的木椅,木椅上有大量血迹。从北大门接待大厅向西的走道上、地面上、向南至闸北区政法大楼底楼大厅及大厅内羽毛球场地面上、向南经 7 号走道至闸北公安分局南大门底楼大厅地面上、再向北经警苑文化展示厅至大楼北侧电梯大厅及南侧消防通道地面上均有点状血迹。

对九楼勘查:在九楼北侧消防电梯口地面上发现有血迹,该血迹向东经北侧消防电梯延伸至九楼北侧电梯大厅处。

对十楼勘查:在九楼通向十楼的消防电梯上发现有成趟的点状血迹,在通向十楼楼梯通道靠东墙侧距地面 150 厘米高度墙面上有擦拭状血迹。在十楼北侧电梯大厅中央距离南面电梯门 180 厘米、距 1006 室房门 300 厘米的地面上有一处血迹,该血迹由北向南经 1006 室延伸至交警支队综合科科长室,在该科长室西墙处距地面 1 的厘米高度的墙面上有擦拭状血迹。

对十一楼勘查:在十一楼北侧消防电梯通道地面上有大量血迹,该血迹由西向东延伸至 1101 室腰门处,在距地面 120 厘米高度的腰门上有擦拭状血迹,该血迹在由腰门处向南延伸至十一楼北侧电梯口,在北侧电梯大厅的北墙处距地面 130 厘米高度墙面上有擦血。

对二十一楼勘查:在位于大楼西面 2110 室门口与南侧电梯之间的地面上有一处 60 厘米 * 50 厘米的血迹,该血迹由北向西南延伸至 2113 室督察队办公室,在督察队办公室地面上有较多点状血迹,室内中央有一张椭圆形会议桌,在会议桌上有一只“ onePolar " 腰包,室内共有六把办公椅倒地。督察队办公室北墙下由西向东放着三人沙发、电视柜。在电视柜南侧地面上有鹰达牌剔骨刀一把(刀全长 29 厘米,刀柄长 12 厘米,刀刃长 17 厘米,刀刃最宽平面 5 厘米,刀背宽 0 . 8 厘米,刀上有血迹)、橡皮手套一只(在剔骨刀下)、榔头一把(全长 33 厘米,锤面 2 . 6 厘米 * 2 . 6 厘米)、望远镜一副、望远镜套一只、警用催泪喷射器一支、摩托罗拉手机一部、霖碧矿泉水瓶一瓶、红柄折叠式水果刀一把。在室内东墙下有一跑步机,在跑步机上有一只“ 3M ”面具,面具上有血迹。

另外,在底楼至二楼楼梯地面上、四楼至五楼楼梯地面上、十楼至二十一楼楼梯地面上均发现有点状血迹分布。

对外围现场勘查:由北大门接待大厅玻璃门至分局北侧围墙大门(天目中路 578 号)处地面上有成趟点状血迹。在南北高架天目路乌镇路下匝道的停车场内(紧靠北侧铁栅栏)有一处 110 厘米/ 140 厘米棕色酒瓶玻璃碎片,该碎片距 2 号桥墩 510 厘米,其中破碎瓶口上有用绳子捆扎的白色布片。在分局北侧围墙大门向东 670 厘米处的人行道花坛之间的空地上有一堆 110 厘米/ 45 厘米的烧灼过的酒瓶玻璃碎片,两侧花坛围墙及花木有烧灼痕。在天目中路 538 1 号有一扇铁门,在铁门距地面 100厘米高度处的栅栏上有一根 70 厘米的登山杖,在该门下方地面上有一只“ 3M”包装袋。在南星路北站医院正门北侧 10 米处的人行道上有一辆东西方向停放的捷安特自行车。

公安机关对现场勘查后,对现场及相关物证予以照相、录像的方法固定,提取了血迹及痕迹。另外,还依法提取涉案物证:其中在二十一楼督察队办公室提取了“ onePol ar ”腰包一只、沾满血迹的“鹰达”牌剔骨刀一把、榔头一把、望远镜一副、望远镜套一只、催泪喷射器一支、摩托罗拉手机一部、霖碧矿泉水瓶一瓶、红柄折叠式水果刀一把、“ 3M ' ’面具一只;在南北高架下匝道的停车场内提取了破碎瓶口及碎片;在闸北公安分局东侧人行道花坛之间提取烧灼过的酒瓶玻璃碎片;在天目中路 538 1 号铁门上及地面上分别提取登山杖一根、“ 3M ”面具包装袋一只。

2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沪公刑技物字( 2008 ) 0091 号 《检验报告 》 

( 1 )不能排除嫌疑人杨佳左手食指、左手中指、右手拇指、右手中指、右手腕内侧、杨佳汗衫右上臂前端、汗衫上臂处血迹、杨佳裤子左前口袋处、后右口袋处血迹、现场刀柄上的血迹及闸北公安分局大堂、一楼至二十一楼的消防楼梯、通道、电梯门口、地面上等处的血迹为犯罪嫌疑人杨佳所留。

( 2 )不能排除 1 楼治安值班室值班本上血迹、 1 楼治安值班室台上烟蒂、 1 楼大厅椅子上血迹、 1 楼大厅标牌 3 处墙上血迹、嫌疑人杨佳汗衫左肩上血迹为被害人张义阶所留。

( 3 )不能排除 1 楼治安值班室地上血迹、 1 楼大厅提取的鞋子底部血迹、 1 楼大厅标牌 1 处地面血迹、 1 楼大厅进门楼梯处血迹、嫌疑人杨佳左脚鞋子鞋尖处血迹、天目中路 578 号门大堂走道 12 号标牌处血迹为被害人倪景荣所留。

( 4 )不能排除 1 楼大厅过道标牌 8 处地面血迹、 3M 面罩上血迹 1 、天目中路 578 号门大堂走道 7 号标牌处血迹为被害人方福新所留。

( 5 )不能排除嫌疑人杨佳裤子前右裤下缘血迹、电梯口血迹、督察办公室 5 号标牌处血迹、督察办公室 6 号标牌处血迹、督察办公室 7 号标牌处血迹、督察办公室 4 号标牌处血迹、刀尖上血迹、嫌疑人杨佳的右脚鞋子鞋尖处血迹、嫌疑人右脚鞋子外侧鞋帮处血迹为被害人李伟所留。

( 6 )不能排除 10 楼消防楼梯处血迹、 9 10 楼消防楼梯处血迹、 9 楼消防通道门口处血迹为被害人王凌云所留。

( 7 )不能排除 11楼消防楼梯口处血迹、11 楼消防通道与走廊交汇处血迹、 11 1104 室门口处血迹、 11楼电梯口处血迹、 1105 室门口血迹、 1104 室至 1101 室走廊之间的门上的血迹、 11楼消防栓旁墙上的血迹、 3M 面罩上血迹 4 为被害人李坷所留。

( 8 )不能排除刀刃处血迹、刀身根部血迹(有字面)、天目中路 578 号门大堂走道 1 号标牌处血迹、天目中路 578 号门大堂走道 2 号标牌处血迹为被害人张建平所留。

( 9 )不能排除 10 1005 室门口血迹、 10 楼电梯门口白色毛巾上血迹、 10 楼电梯门口格子状花纹毛巾上血迹、 10 1006 室门口血迹、 10 楼消防通道门口血迹、 10 楼消防通道楼梯口血迹、 9 楼消防通道电梯口处血迹、 9 楼消防通道入口处血迹、 1006 室门内地面血迹、 1006 室室内过道血迹、 1006 室综合科科长室内血迹、 3M 面罩上血迹 5 为被害人徐维亚所留。

3上海市公安局沪公刑技法检字( 2008 ) 00293 号 《尸体检验报告 》

死者方福新左胸部于左乳头处下第四一第五肋间由胸骨至左腋前线处有长为 16 厘米的缝合创口,创缘整齐、创壁较光滑、创腔无组织间桥,相应处胸廓壁肋间呈洞状创口,创道深及左胸腔、左肺,左侧胸腔有积血,左肺下叶有贯穿性创口。

死者李坷头面、颈项部:左额部有长为 4 厘米的皮肤划创,左唇处有长为 2 厘米的皮肤划创,左下领处有长为 3 厘米的皮肤划创,此三处均仅深及皮下,创缘整齐、创腔无组织间桥。躯干、四肢部:右胸于锁骨中线第三肋处有长为 5 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胸腔;右腋前线第三一第四肋间有长为 8 . 5 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胸腔;右乳头下由胸骨旁线至腋中线处有长 21 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胸腔。右胸腔有积血,右肺上叶见贯穿性损伤,右肺动静脉裂伤。左手拇指近节腹侧有长为 3 . 5 厘米的缝合创口,左手食指近侧指间关节腹侧有长为 3 厘米的缝合创口。以上创口均创缘整齐、创壁较光滑、创腔组织间桥不明显。

死者张建平头面、颈项部:左颈部有长为 9 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头皮下。躯干、四肢部:左肩背部有长 21 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肌肉层;左乳头上由第二肋间有长 13 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胸腔。右乳头下锁骨中线至腋中线处有长 18 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胸腔,其下有长为 3 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胸腔;右腋中线第六一第七肋间有长为 7 . 5 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胸腔。两侧胸腔有积血,以右侧为重,右肺下叶有贯穿性创口,探查隔肌右侧以及其下肝脏有破裂。以上创口均创缘整齐、创壁较光滑、创腔组织间桥不明显。

死者倪景荣颏部见有长 6 . 5 厘米的皮瓣创。颏下至左颈部见长 9 厘米的创口,创腔内见颈静脉、颈动脉多处血管破裂,甲状软骨断裂深及气管腔,创腔内相应颈部肌肉断裂。创口具有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等特点。

死者张义阶左腋前见长为 11厘米的创口,深达左侧胸腔,左胸腔积血,左肺有破裂口。左腋下平乳头处见长 3 厘米的创口,深达肌层。左手无名指末节掌侧见长 1.5 厘米的创口。左膝关节前侧见 0 . 4 *1 . 2 厘米、 1 * 1 . 5 厘米的表皮剥脱。右踩关节内侧上方见 2 . 3 厘米的创口。以上创口具有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等特点。

死者徐维亚头面、颈项部:前额部有长 5 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皮下;左颊至左颞有长为 14 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肌层。两处创口均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躯干、四肢部:左颈下有长为 1 厘米的缝合创口。右胸第二肋、锁骨中线处有长为 2 厘米的缝合创口。右胸及腹部有呈倒“L”型缝合创口:于右乳下右腋前线左至剑突出处长为 18 厘米,剑突处至脐处纵形长为 28 厘米,深及胸腹,探查胸腔、腹腔积血,左侧肺脏、肝脏均有破裂口。右腋中线第六肋间有长为 2 厘米的缝合创口。两侧腹股沟有长为 1 2 厘米的缝合创口,并伴有皮下淤血。左上肢 1 *2 4 * 5 厘米的散在皮下出血斑,左上臂略肿胀。右肘关节处有长为 12 厘米的缝合创口。左股下段外侧有 3 / 5 厘米皮下出血。以上创口均创缘整齐、创壁较光滑、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的特点。

结论为:

被害人方福新、李坷、张建平、张义阶系被他人用锐器戳刺胸部伤及肺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倪景荣系被他人用锐器戳刺颈部伤及血管、气管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徐维亚系被他人用锐器戳刺胸腹部伤及肺脏、肝脏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