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办法”比法律还管用?!


 

“土办法”比法律还管用?!
 
今天在敬亭论坛上看完这篇《昆明官方承诺政府工程百分之百不出腐败案》,就觉得怪怪的。似呼中国制订那么多部《法律》,都是聋子的耳朵,没有什么用处。
 
     看帖子中说的:“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带头签字,承诺在工程建设方面廉政勤政、主动接受监督。昆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两院’主要负责同志也签字做出了在工程建设方面廉政、勤政的承诺”。这是何等的壮举啊!
 
笔者就不明白了,对党员我们有《党章》,对公务员我们有《公务员法》,对公民我们有《宪法》等等;这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难道都不适用于我们的工作?都管不住官员的言与行?我们整天说要依法治国,可在实际工作中,又不按法办事,还要另搞一套“土办法”,如昆明那样的,领导带头到“协议”上签字。笔者不禁要问?难道这样的“土办法”,真比法律管用?
    笔者知道,仇和是位铁腕人物,在政坛上以“敢作敢为”闻名全国。或许,仇和的铁腕“人治”手法,在中国这样人治与法治交替时期,确实管用,在治吏上确实也有效果;但是,如果仇和离开了这个岗位,那么,这个“协议”是否还会继续执行?新来的领导可懂得仇和的“人治”手法?如果不会,会否影响当地的执政水平和治吏能力?这样下去,当地政府因人而异后,岂不是没有了工作延续性?
 
     所以,笔者以为“土办法”就是土办法,它是法治国家的绊脚石,是依法治国的“天敌”。别看“土办法”在当时工作中凑效了,但它损害的是法治国家的基础,破坏的是依法治国的理念,拖延的是依法治国体系的形成。
 
由此可见,仇和的做法,实际上就是依法治国的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