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首先应纠正一个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提法:“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中的“外资企业”、“外籍个人”明显有两个问题: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这里显然违背该法;二是把“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称为“外资企业”;把“华侨、港澳台同胞”称“外籍个人”实属不当!应该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企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参照执行。

   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外企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