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公务员领兼职报酬就是“官僚主义者”的思维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外兼职须批准不得领取报酬》一帖时,却感到中央部委的领导也不过如此,而且还是些脱离实际的官僚主义者! 总以为,中央部委的领导干部都是些高水平的人才,然而,当我在敬亭论坛上读完《
帖中说:“根据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可以说,这是一条非常可笑的规定。想想便知,公务员在外兼职,名头上是因工作“需要”,试问?是什么工作需要公务员在外兼职呢?
如果这个工作非常重要,那么一定要派工作能力很强的公务员去担任。而这样的公务员,当然也是原单位的“重要”人物。试问?如此强的人,原单位的领导愿意放出去吗?况且还没有报酬。以我想,这是不可能的事。如果这个兼职不重要,那么,应当派谁去呢?我想,这个人肯定是单位无能之人,按照宣城话说,就是混得“不吊照”的。派他去,实际上就是领导在排除异己,或者是打击报复。因为这是没有报酬的工作,肯定不是什么好差事。叫他去,就是为了挤他走。
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这个规定是执行不了的,原因有三:
一、现在提倡建立和谐社会,公务员也是人,如果这个公务员没有升职的希望,他也就是一般干部,凭什么要去做“奉献”,一个人干二个人的事?况且,兼职又不拿报酬。我想,这叫谁当领导,谁都不会这样去做的,因为,这样做明显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立。所以,如果领导为了上级交给的任务,明的虽不能给钱,但在暗处,完全可以换种方式给钱的。因为这样才会激发人去完成这个“政治”任务。如果这个公务员还有升官的希望,我想领导也不会派他去的,即使派他去了,不给钱也会给官位的,否则,难以摆平不说,还影响社会的和谐和领导的脸面。
二、规定中所说的兼职,可能是公务员自己找的,所以,规定中就说了一条,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大家想想,如果这个公务员不是因为政治任务而去搞兼职,如果没有经济利益在里面,我们想,有谁会愿意去呢?如果有经济利益在里面,又让有关机关去批准,如果不给他领报酬,这恐怕也是做不到的;即使做到了,明的不说领报酬,而暗的呢,或者换个名字说什么“感谢费”,“干股”什么的,不都可以的吗?因为规定中说的报酬并未把“感谢费”、“干股”之类的收入限定在内啊。
三、公务员劳动了而不给报酬,那么公务员不就在做“义务劳动”了吗?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这条规定,正好成为领导干部打击报复,排除异己的“杀手锏”。如果真是如我所说,那么,这条规定就是引起公务员内部斗争的导火索,是祸国殃民的条款,必须取消。
以上虽只是我的分析,但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存在上述原因,这一规定是不可能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