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天之骄子高处不胜寒


在飞行员辞职纠纷中,郭文杰案件是唯一一个涉及到人事争议的,因此,这使得此案件具有了一定的特殊性和代表性。在审理过程中,郭文杰案件争论的焦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在此,我将一一进行阐述。

第一:提到培训费用,校验中心称,郭文杰后期的复训费等是单位给付的,初期培训费虽然是太原出的,但校验中心和太原飞行大队都属于国有事业单位,“我们是为国有财产索赔,不是为自己。” 于是,郭文杰的辞职就与国有资产堂而皇之的扯上了关系。前两年,关于飞行员是否属于国有资产的讨论一时引起广泛关注,而此次校验中心又拿国有资产说事儿,再引争论。 

那么先让我们先看一下,什么是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可以定义为广义和狭义二种,广义的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也包括政府机构、人民团体、军队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还包括国家的自然资源以及国家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等。狭义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投入到经营性企业中的财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化,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呈现复杂化、多样化。为此,高检院在走访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对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国有资产的概念作了如下比较明确的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然后我们需要考虑,郭文杰及其所代表的飞行员群体能否作为国有资产对待?郭文杰于1986年进入航校开始接受正规培训,也就是初始培训,在当时这笔培训费用由国家支付。如果我们暂且把这种形式的国家投入算作国有资产,那么,时隔12年,郭文杰兢兢业业工作,为国家和企业也创造了远远超出初始培训费的价值,对国家原来的投资作出了回报,那是否还应该继续作为“国有资产”来对待呢?而且,国家投入初始培训费对郭文杰进行培养,如果说这部分投入可算作国有资产,那郭文杰是否就成为国有资产所保值增值的载体呢?但这一系列的“如果”均是在假设飞行员可以作为国有资产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的,而事实上,如果把郭文杰所代表的群体--飞行员作为国有资产,此论调是侵害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的。

鉴于以上观点,郭文杰作为飞行员既然不能被视为国有资产,那飞行校验中心代理人所称的郭文杰辞职会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的观点,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立足,而且郭文杰行使自己作为一个劳动者的辞职权利,如果说是国有资产流失,那未免又有些混淆概念。那到底什么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呢?《物权法》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而郭文杰从原单位辞职,只是在行使与其他公民相同的择业自主权,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自己的岗位。如果被贴上“国有资产”的标签,甚至,他的辞职被“升华”到国有资产流失的高度,真的是让人啼笑皆非。而且,无论怎样对比以上《物权法》标准,郭文杰辞职均不能如此牵强附会的与“国有资产流失”扯上莫须有的关系。 

第二,郭文杰案件到底属于人事争议还是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国民航校验中心应该与郭文杰签订聘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郭文杰的工作单位--中国民航飞行校验中心属于国有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由此可见,人事争议的主体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而且必须是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因此,郭文杰与中国民航飞行校验中心的辞职纠纷属人事争议范畴。

那么人事争议是否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也是一个争论已久并处于理论前沿的一个热点话题。在20081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就有专家学者认为,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有可能使得事业单位纳入《劳动合同法》的主体范畴,但是,让人失望的是,新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而本条中所指出的国务院有关规定即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而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应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而新的《劳动合同法》将聘用合同规定为劳动合同的一种。虽然,此次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并未把事业单位纳入劳动合同法范畴,但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因此,郭文杰与校验中心的辞职纠纷,完全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现在,中心拿着国有资产流失以及飞行安全的大牌叫板,真的是让郭文杰有点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无奈。 

第三,校验中心打着飞行安全的旗号说事儿,那郭文杰到底还能不能“赎身”? 用人单位以“缺人”为由,是否就能限制劳动者辞职的权利? 

中心代理人称,由于飞行校验中心的特殊性和唯一性,郭文杰的辞职会造成影响中国民航的安全,如果说,中心代理人的思维逻辑是习惯进行“宏观”高度的“鼓吹”,给这个事件戴上了无数个高帽,国有资产流失、飞行安全,使得郭文杰几乎背上难以摆脱的无形压力。我想,不论飞行校验中心如何的特殊,如何的唯一,以单位“缺人”为由,拒绝郭文杰辞职是十分荒谬的。其实,这也是目前航空业飞行员流动难上加难的一个十分重要因素,航空公司动辄就拿飞行人员的短缺说话,限制飞行员的流动,更是让飞行员“插翅难飞”。 

企事业单位应该从留住人才对于企事业管理的战略意义出发,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人才成长和进一步发展的良好企业环境,而不是设置诸多障碍来阻止人才流动。而且,人才流动是人才资源重新配置的过程,合理合法的流动,正是人才通过自主选择再次寻求充分体现自身价值的工作岗位的过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改革开放以来,正是人才的流动,才不断的带动各地区经济突飞猛进,持续发展。人才的流动,只要合理、合法,将势不可挡,因为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所以,郭文杰在依据合法程序提出辞职之后,飞行校验中心不应以“缺人”为由,拒绝郭文杰辞职的请求。俗话也说,“强扭的瓜不甜”,飞行校验中心称,郭文杰的离职会影响到航空业的安全,难道,把郭文杰强行留住让其带有情绪的去投入到工作中,就不会影响航空安全吗?在此,我想说,拒绝员工辞职,只是杯水车薪,而不断完善自己的人才管理体制才是正道。 

既然民航飞行校验中心认定郭文杰的辞职会引起国有资产的流失,敢问,在对待郭文杰的疗养、休假权利上,民航飞行校验中心是否让郭文杰享受了“国宝”级别的待遇呢?!而且,出于“安全原因”,12年均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而现在郭文杰依照合法程序提出辞职,却再次因为“安全原因”拒绝其辞职!真是“成也安全,败也安全”啊!再者,飞行员的流动,已经是老生常谈,在此不做赘述。只希望飞行员能够得到更多的理解与关怀,不要再让他们感觉到“高处不胜寒”。归根结底,他们也只是劳动者,享有劳动者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他们的辞职不应该与一切莫须有的名词挂钩,他们的合理流动更需要更加完善的机制来规范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