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有制之社会分红过渡的有关问题


关于共有制之社会分红过渡的有关问题

社会分红”是共有论从理论走向实践最有效、最现实的途径;“社会分红”也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合理选择。“国富民穷”两极分化、城乡二元结构、发展现代农业、城市化建设、法治道德建设、社会矛盾、反腐倡廉、公平效益结合的有序竞争等等社会问题都将在“社会分红”的实行中一一迎刃而解。社会分红的核心力量是把公民当公民,把全国人民的心凝聚在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中劳动、创造、发展。09年应该是社会分红制度创新的突破年,努力吧!xuyc09.1.5. 

社会分红”是共有论从理论走向实践最有效、最现实的途径。关于这一点,就目前的形势来说,我也不得不承认。从崔之元、陈志武到谢国忠,还有小可本人,对于公有权益收益向国民平均分配的提议,取向上的可行性应该是不用质疑的,陈志武、谢国忠两个经济学专家的动议提到的是股权或是股权收益,本人之前的概念也是股权,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最终只有股权才是最直接、最高效、最初始的合理安排,其他的应该是相应的补充。这个方向是理论上的必然取向,将来在完善相关的制度安排再实现也是可以接受的变通。而当前时间紧迫,应对危机所需,必须在现有状态基础上尽快推行,采用国有企业利润上缴、部分财政持支持、其他公有资产权益收益、社保基金持有权益收益等相关权益收益构成国民权益基金收益进行全民均一分红的社会分红模式,应该是最有效、最现实的途径。

如果只是在当前的收益来源进行社会分红操作应该是相对简单的,今年的操作是一个起点,是一个突破,也是一个尝试,当然也应该是一个过渡。那就先干起来再说,作为启动国民消费的根本举措,也是应对当前危机的根本举措,就当一次试验,时间应该尽快,不足的地方以后再总结。不过建议根据情况,不宜一次性发放,如果三月份能发放最好,那是一个节后消费过渡的沉寂期,需要适当的刺激。之后是按月份固定发放,可以形成下半年的启动资本市场的动力基础。相应的力度,要看经济下滑的情况而定,如果需要,还是可以考虑货币资本补偿金的概念。

这里还是要强调一下相关的安排的过渡性质,而不应该是就这样定型整个社会分红制度的有关思考。在相关的社会分红的设想中,崔之元提出的是学习美国阿拉斯加的永久信托基金方式,也就是国有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永久信托基金是一个基金营运方式,每年根据基金收益提取一部分进行分红。陈志武、谢国忠本人没有看到相关的详细设计方案。本人的思考是将大部分国有、集体股权确权到国民个人或代表国民的国民权益基金帐户,强制上市公司的分红比例,直接形成国民收益。不但国家层面,地方也有相应的权益基金安排。应该说,国民权益大比重的存在对于国民经济是有影响的,一个阿拉斯加州的一个地方权益基金对美国国民经济的影响应该是很有限的,但是如果中国的国家国民权益基金作为一个基金公司来运作,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来说,难说是好事。如果说各个地方的国民权益基金实行基金公司运作方式倒是可以考虑。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依托于国有企业的收益,这种方式只能是权宜之计。国有企业的运作效益始终不如意,是有其制度性的缺陷的,国民权益落实后,很多国有垄断的经营模式其实应该逐步放弃,以股权加法律控制方式而不是以经营权控制方式掌控国家战略资源的营运。不管哪一种方式,经济荣衰对总体收益都是有影响的,丰欠之年的调剂都是必要的,而且公益划账也是合理的,但是确权到具体的股权的收益应该说,风险相对小,而且国民没有埋怨的余地。

这里还要补充一点关于强制上市公司分红比例的问题。强制分红不是因为社会分红的设计的需要才提出来的。事实上,就算没有这方面的考虑,强制分红也是我们早晚要实行的。因为强制分红是规范社会化运作的公司社会监管的必要措施,相关的做法在国外已经实行多年。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是现实存在的。如果是私营企业,企业的没有公积金的概念,而上市公司是社会化共有营运的企业,有了公积金之后,本质上其所有利润应该是全部进行分红的。我国关于这方面一直没有进行强制规定,以为依靠股东大会可以实现合理的安排。事实上,企业的大股东往往不缺钱,更愿意进行再投资做大企业,从而多数情况下是否决分散股民的分红要求。而这样就必然导致经济运作的偏向生产性循环。在法律上强制上市公司利润的绝大部分必须分红是构建合理的经济大循环运作的要求,是科学发展的需要。当然这也是股权分红模式的社会分红制度存在的必要条件。对于这一点,目前的监管管理层的认识还没有到位,30%的比例是很不科学的,还是半强制的,国外很多的规定是不得低于70%,并且还提倡更高的比例。

2009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