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正处在一个由传统的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向现代的知识经济转型的时期,国家也据此而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知识经济、建设创新型国家,其主要特征就是以智力创新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此相应,对于智力创新成果给予保护的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
国际社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更加重视鼓励创新。发达国家以创新为主要动力推动经济发展,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其竞争优势;发展中国家积极采取适应国情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促进自身发展。在符合相应国际公约要求前提下,建立适合国情、能够保护本国优势知识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问题。
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复杂社会系统工程,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价值过程,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具有多样性,既包括公权力参与解决侵犯知识产权问题,也包含私力救济。通过行政手段和司法途径来保护知识产权是公权力的表现,其形成具有历史原因及合理性。我国已经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制,即采取了专业行政管理机关与司法机关并行的“双轨制”,这一体制在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曾经发挥过重大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原先设立的行政和司法保护制度的弊病也逐渐显露出来,现阶段该体制的运行一方面难以适应我国国内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需要,另一方面还使我国政府不断承受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但这只是表象,从本质上来看,问题主要存在于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阙如,属于粗放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没有从系统工程角度来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对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绩效导向不明确,无法为立法机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提供科学、准确的参考依据,以在符合国际条约的前提下制定适合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制约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阻滞性因素。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绩效评估如果不加以量化很容易虚化,因而需要建立起一个可以测评的指标体系和系统,在微观层面上,指标及数值要求应该具体而客观,要为确立合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政策及立法提供科学、准确、全面的数据;在宏观上,指标体系的建立,应该是一个全方位的目标要求,服务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局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目标的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评价本身也构成一项复杂社会系统工程,当前需要立足实证,通过确立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分析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的不同特点,从类型化角度探讨不同种类知识产权到底适合何种保护模式,着眼于知识产品产生到知识产权保护全过程中,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所起的作用有差异,并从区域化角度进行类型化研究,以及如何实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程序有效衔接,最终为确立与国情相适应的合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及采取何种执法手段提供政策建议,建立服务型、责任型国家机关,最大程度的实现对权利人保护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问题,从而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
改变粗放型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需要从绩效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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