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并非“消费型”》( 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9/1/6/153189.html)发表后,得到网友的关注!特别是刘海民博士很关注,提出一些不同的论点。对此,我已一一作了回复。但不是很全面和深入,有必要系统一点地阐述,使大家更清楚、准确地认识我的文章。
前文《新增值税并非“消费型”》已说明,目前我国实行的增值税并不是消费型的。因为理论上的消费型增值税不包括固定资产(这里暂不探讨固定资产概念)的税额,而转型改革后的增值税仍包括固定资产的税额。这就是我这篇文章的主要观点。刘海民博士在我的这篇文章后的评论说:“先生此话差矣”。我的理解,就是指我这篇文章的主要论点是错误的。真是这样吗?我认为:这是刘先生对拙文理解不准确,导致“先生此话差矣”的结论。我这里是从理论上,也就是从增值税本质上来探讨转型改革的增值税并非消费型。国际上由于现实中各国实施的增值税大都没有真正按照增值税的本质来做,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最主要的就是看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准不准予扣除,把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的是收入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准予扣除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既然我国新增值税仍不能全部扣除产品中所含的固定资产的税金,那怎么能叫消费型增值税呢?当然,只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企业,或2009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但固定资产全部都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企业,可以称为消费型增值税。这样的企业在全国的企业中能占多少比例呢?寥寥无几!只对寥寥无几的企业可以称为消费型增值税的,能叫中国实行了消费型增值税?
刘海民博士又评论说:“增值税转型改革如果追溯以往,恐怕政府几年内都收不到任何增值税,而增值税及其派生的附加税费占总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一强,因此追溯以往是政府承受不了的”。我这里不是研究立法“追溯以往”问题的。谁能看出我这篇文章中说了要“追溯以往”?我根本就没有说要扣除2009年以前的固定资产税额问题。我只是说,这样的不是消费型的增值税。至于“恐怕政府几年内都收不到任何增值税,而增值税及其派生的附加税费占总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一强,因此追溯以往是政府承受不了的”问题,那不是我的文章的错,而是标榜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错。我从来就认为:如果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政府承受不了”。政府承受不了就不要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改成收入型增值税不行吗?另外,就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也有办法缓解这个问题:当初咱们实行增值税时,不是也已经遇上这个问题了?解决的办法是“五年摊销”。其实,如果采取“实耗扣税法” 也不会有这么严重的问题。我们为什么非要实行购进扣税法呢?俄罗斯就实行“实耗扣税法”。
至于刘海民博士又评论说:“再说政策改革中是否追溯以往并不影响改革后政策的性质,即使老政策有后续影响,比如所得税由33%改为25%,以前多交的8个百分点也会通过财务费用影响改革后的企业损益,但没人说现在不是真正的25%税率”。我看了后,一头雾水!不知道与我的观点有什么联系!我也不懂这里的逻辑关系。我也没说现在不是真正的25%税率。我想,只要识数的人都不会犯这样的错误。
刘海民博士又认为:“增值税条例对“固定资产”的狭义界定“。这要从两方面谈:一是由于我国实行的不是全面的增值税,一部分企业缴纳营业税,导致厂房的税金不能扣除——让人有狭义的感觉;二是增值税条例对“固定资产”的界定不是狭义,而是太广义了。我曾向刘海民博士推荐,如有兴趣请读拙文《论中国税收的问题与对策(31)》( 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7/7/4/71496_2.html)。可能刘海民博士没看明白我的《论中国税收的问题与对策(31)》( 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7/7/4/71496_2.html)文。说:“先生说固定资产定义不是太窄而是太宽,不知此话从何说起”。这里再说明如下:我那篇文章指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表述的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二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这里有很严重的问题。第一句话定义的“固定资产”,只有一个标准:“超过一年”。而没有“单位价值标准”。也就是说:上述超过一年的物品,都是固定资产。既然“超过一年”又没有“单位价值标准”就是“固定资产”了,那么,“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二年的”还能不是“固定资产”?用形式逻辑分析,后面一句话就是废话。这样, “固定资产”的标准就宽了,举例来说,:本来应是“低值易耗品”的几元钱或几十元钱一把的钳子,因为可以使用很多年,也成了“固定资产”了!也就是说,企业基本就没有“低值易耗品”了!把“低值易耗品”也看成“固定资产”了,标准不是宽了?
刘海民博士又评论说:“此次改革不属于真正消费型增值税的原因,在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以及增值税条例对“固定资产”的狭义界定。如有兴趣请读拙文《增值税改革:离“消费型增值税”相去甚远》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8/12/2/147569.html 我看到这里才猜出刘海民博士说我的文章“差矣”的原因。我拜读了刘海民博士的这篇文章。诚然,同时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此次改革不属于真正消费型增值税的原因。但那只是“派生的” 原因。是因为没有实行全面的增值税导致的原因;如果实行了全面的增值税,这个问题就没有了。而我那篇文章说的,就是在现在没有实行全面的增值税,或者将来实行了全面的增值税,这个问题也导致增值税不是消费型的。这两个问题不是一个层面上的问题。
附:刘海民 发表于 2009-01-06 14:37 1楼 删除
先生此话差矣。增值税转型改革如果追溯以往,恐怕政府几年内都收不到任何增值税,而增值税及其派生的附加税费占总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一强,因此追溯以往是政府承受不了的。再说政策改革中是否追溯以往并不影响改革后政策的性质,即使老政策有后续影响,比如所得税由33%改为25%,以前多交的8个百分点也会通过财务费用影响改革后的企业损益,但没人说现在不是真正的25%税率。此次改革不属于真正消费型增值税的原因,在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以及增值税条例对“固定资产”的狭义界定。如有兴趣请读拙文《增值税改革:离“消费型增值税”相去甚远》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8/12/2/147569.html
新增值税并非“消费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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