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新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做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规定是好的,我们现在担心的是怎么界定是“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其次,定罪还是比较轻。还有国家工作人员有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