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五个特点


 雷家驌(写于2005年)

我国亟待完善现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所谓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即政府为了对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管,对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能定位,围绕食品安全监管所建立的制度体系和组织体系,所选择的监管的方式方法等。我国现存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以下特点:

一是立法机构和中央政府定位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正趋于清晰合理。

二是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基本覆盖了食品产销过程的大部分环节,但还存在不少问题。

三是已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体系,在整个食品产销链上,一个综合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已归并卫生部)和六个专业职能部门(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商务部、环保总局)都是某个环节上或某类食品的监管者。但目前最为集中的问题是,还没有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组织体系,部门分割,各自为政。

四是伴随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组织体系而生的标准体系问题不少,只有“结果标准”,没有“过程标准”;制标部门多,标准之间缺少整合,难以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伴随组织体系而生的执法体系问题更为刚性,一个主体(企业)经营,多个主体(部门)分别非协调的执法。伴随组织体系而生的信息系统问题也不少,缺少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还没有建立起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五是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方式方法从食品产销过程看,偏重于对于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的监管。从监管的力点看,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能在理论上易于分清,但执行起来却易于混淆。从监管的重点看,各个部门更多关注的是“非安全食品形成后的治理”,而轻视“预防性监管”。从监管的手段看,目前法律赋予各个专业职能部门的监管手段已多达16种,不是专业职能部门缺少“法赋手段”,而是综合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局)缺少“法赋手段”,但各个职能部门并没有用足法赋监管手段。从对违法厂商的处理看,以行政执法取代司法执法现象严重,其背后有着强烈的经济利益驱动。从对受害者的救助看,法律鼓励消费者向厂商索赔,但执行起来困难不少、难度很大,而监管部门很少采取强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