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支持保障房要确保缴纳人权益


公积金支持保障房要确保缴纳人权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同时,也有利于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10月19日《人民日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首批试点城市将超过30个。这对于拓宽公积金用途,克服公积金大量长期闲置,保证公积金增殖都有益处。但是,从本质上说,利用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背离了资金使用性质,承担了公积金不应该承担的职责。同时,在使用中如果不慎可能出现侵犯缴纳人利益的情况。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应该由各级政府承担,或者从财政资金中拨付,或者从土地出让金中划拨。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此,用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等于拿缴纳公积金的广大职工的资金充当本应该由各级政府出资承担的职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使用做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涉及保障性住房方面只有一项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直接用公积金建设保障性住房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禁止范围之内。
当前住房公积金闲置问题确实存在。截至2008年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超过1.2万亿元,其中闲置资金规模已达数千亿元。造成大量闲置的原因主要是管理问题,比如:当前公积金贷款需求量相当大,但是,贷款手续非常繁杂,使得缴纳职工折腾来折腾去最后只有放弃,去找商业银行贷款;再比如,职工买房、修缮住房需要提取公积金,也非常繁琐困难。一些职工实在想不通,自己所有的资金,在正当用途提取时关卡这样多。再者,住房公积金闲置这么多,为何不购买国债实现保值增值呢?正是由于在合法使用上、在保值增值使用上没有开动脑筋,才造成大量闲置。只要管理适当,职工住房所需提取方便,就不会大量闲置。
当然,既然住建部等部门决定用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为了保障公积金的安全性,必须要在保证缴纳职工提取、公积金贷款方便的前提下利用一部分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决不能出现因为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致缴纳职工提取资金困难或者公积金贷款困难。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贷款给地方政府解决一大资金筹集问题,要坚决防止出现为了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而给职工提取、贷款增加限制条件,故意不让职工支取、使用的情况。
    为了保证资金安全,一是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应该由财政担保;二是可以通过财政担保,发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债券,由公积金购买的做法,来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增加的收益,缴纳职工应该参与分配。再者,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已经超出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用途范围,需要先修改《条例》,再开始试点。

新闻链接:http://www.chinanews.com.cn/estate/estate-grdk/news/2009/10-19/1917124.shtml
http://baike.baidu.com/view/43634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