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的前提是公信
白 明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众所周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征信体制的建设,但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却要十分慎重,这次征求意见稿或许也是一种慎重的体现方式。有报道说,今后个人水、电、气缴费情况都将纳入信用记录。尽管主观动机很可能是好的,但怎样在实践中取得大家的认可,恐怕并没有那么容易。照我看来,征信的前提是公信,解决不好这个问题,征信体制的建设就不会完美。
一方面,将个人水、电、气缴费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意味着水、电、气的提供者在市场上处于国家强势的地位。本来,相对于千千万万用户来说,水、电、气的提供者就处于垄断地位,将个人水、电、气缴费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实际上巩固了其垄断地位,使其“垄”上加垄,“断”上加断。在垄断企业的行为没有或者很少受到公权约束的情况下,客观上,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垄断势力对老百姓信用权的侵蚀。按理说,你用人家的水、电、气,当然要缴费。如果不缴费,人家当然认为你不诚信。可是,别忘了,这些部门对用户就那么诚信吗?这些部门对用户的失信,是不是也要有一个征信问题?如果不是这样,民间“电老虎”与“谁阎王”的说法又来自何处?不难看出,这种非对称性的征信并不是买卖双方平等的“公信”,而是只考虑卖方的“私信”。
另一方面,推行征信要有一个公正的机构。作为企业,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任由这些利多情企业去给用户“征信”,在很大程度上也会以利润最大化作为尺度。作为垄断企业,如果收费过高,服务不到位,谁不缴费就给谁的信用添上污点,这种事情,垄断企业当然愿意做。所以说,将个人水、电、气缴费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是必要的,但并不能任由这些垄断企业说谁失信谁就失信。在这件事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也是正常的。由此,必须由这些垄断企业向人民法院对用户的欠费提出控告,谁主张,谁取证,而人民法院再根据调查取证,按照相关法律判定谁失信。如果法院判定用户失信,当然要记入用户的信用记录,以后用户办理贷款等事宜,当然要受到影响。反之,如果人民法院判定垄断企业失信,也当然要记入垄断企业的信用记录。虽然这些企业处于自然垄断地位,但属于全社会赋予的垄断权,当然要对全社会诚信。如果对包括用户在内的全社会全部和部分成员做不到诚信,对企业员工的薪酬,特别是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也要有一个说法才是。看来,公信的说服力并不能任由哪一方市场参与者说了算,一定要由有公信力的公权说了算。
也许有人会说,有意见可以提,但费用还是要缴纳的,因为人家给你提供了事实服务。也对,如果饭馆里面上的菜里面发现个苍蝇,你可以尽管提意见,无论人家态度如何,这盘菜还是要付款的。否则,你或许背不起“失信”的罪名。不过,作为一个国家,如果要搞征信体制的建设,必须要以公信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