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秩序及其社会基础
——基于湖北省J县鄂村老年人自杀的个案研究¨
刘燕舞*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湖北·武汉 430074)
摘要:1949年至1980年国家权力全面进入农村,剧烈地改造了农村社会特别是农村家庭结构,国家与集体取代了家庭养老而承担了老人的赡养任务。1980年后,国家权力逐渐退出农村,国家与集体养老模式再度复归至1949年前的家庭养老模式,但传统家庭养老模式所天然需要的父辈权威与宗族权威早因1949年后的系列运动所摧毁,而老年人在随之侵入农村的市场逻辑下又是天然的弱者,因此,当他们遭遇生存困境时,自杀就成为他们的生活选项。村庄自身的缺失主体性使得其一方面容易为国家权力和市场侵袭等外在因素所改造,另一方面又使得老年人的自杀在村庄内部寻求不到任何救助。代际失衡、国家缺位、市场侵袭与村庄缺失主体性共同型塑了老年人的自杀秩序。
关键词:老年人、自杀秩序、社会基础
Suicide Order and Its Social Foundation
——A Case Study of Senior Citizen’s Suicide in E Village of J County in Hubei Province
Liu Yanwu
(China Rural Governance Research Center of HUST, Wuhan, Hubei, 430074)
Abstract: From 1949 to 1980, state power entered countrysied full-scalely, and changed the rural society particularly the rural family structure, the state and collective replaced family support for senior citizens. After 1980, the state power exited the countryside gradully, the state and collective support for senior citizens got back to family support for senior citizens. But the senior citizen’s authority and clan’s authority that the traditional family support for elder people naturally needs had been distoryed by a series of political movement since 1949. While the senior citizens were the weak group naturally in the market, therefore, the senior citizens chose suicide when they met difficulty to survive. The village did lose subjectivity, on the one hand, the desubjectivity village was easy to be changed by the state power and the market, on the other hand, this kind of village made the senior citizens don’t get any help in the internal village when they killed themselves. Intergenerational unbalance, state exiting, market entering, and desubjectivity moulded the senior citizen’s suicide order together.
Keywords: senior citizen; suicide order; social foundation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费立鹏(Michael Philips)在《柳叶刀》上发表了《中国自杀率:1995—1999》一文,文章指出中国的自杀率已达十万分之二十三,已是世界自杀率最高的国家之一。(Philips Michae,Xianyun Li,Yanping Zhang,2002)自此,中国的自杀问题成为世界关注的又一重要议题并引起学界广泛的研究兴趣。2005年,我们在湖北荆门农村调查时,老年人介绍说他们那里没有正常死亡的老年人,于是,老年人的自杀成为我们研究团队开始关注的重要议题。
自杀学研究主要有两大学理传统,一是公共卫生学的角度,运用医学的手段来研究并干预自杀,这一学理传统是国内当前对自杀进行研究的主流解释路径。在这种学理传统里,自杀不是一个社会问题,而更多地是个人生理健康的医学问题。这种研究路径对于解释个体的自杀问题有其长处,但对于解释众多个体的自杀现象则明显不足。米尔斯说,当一个问题仅仅是少数人的问题时,我们可以将之视为仅关涉个人的私人问题(private issue),而当一个问题变成众多人的问题时,说明这一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私人问题,而是关涉整个社会的公共问题或者说社会问题(public issue)。对于社会问题的解释如果从个体主义进路切入,则难以把握问题发生的社会机理与外在结构的作用,因此,我们需要运用社会学的视角来解释自杀问题。正是意识到公共卫生学或精神病学的个体主义阐释路径对于解释自杀问题的缺陷,迪尔凯姆则开创了自杀学研究的社会学传统。迪氏认为自杀作为一个社会事实,应运用其他社会事实来加以解释之。他认为自杀主要不是取决于个人的内在本性,而是取决于支配着个人行为的外在原因。(迪尔凯姆,1996)这种解释路径的社会学传统构成了西方自杀学研究的另一重要学理传统。然而,这一学理传统在国内的自杀研究中明显不足,搜索国内近30年来关于自杀研究的文献,我们可以发现,从这一路径切入研究自杀问题的学者寥若晨星。
具体到中国的自杀问题来说,有学者认为西方自杀学传统中研究的自杀现象主要集中于男性,特别是城市里的中年人,这可以从迪尔凯姆的经典的自杀理论中找到依据,因为这些人更容易遭受社会失范的冲击,更容易面临现代性所带来的异化、孤独、疏离群体等问题。而我国现代社会中年轻的农村妇女和年老的老年人自杀很普遍,因而需要我们从中国的本土经验出发,研究中国的自杀问题。(吴飞,2007)吴飞进而用“过日子”与“做人”两个中国特色词汇来解释中国的自杀问题,认为自杀好还是不好,关键在于是否符合过日子和做人的道理。因此,他认为当前大多数人不懂得如何过好日子以及如何做好人是很多自杀的原因所在。(吴飞,2007)吴飞的研究能给我们很多启发,但他的研究将自杀问题剥离出了其所赖以产生的时空场域和社会基础。而且,现实的实证调查经验也告诉我们,会过日子和会做人并不一定不会自杀,也许恰恰是利他型自杀的原因所在,而不会过日子和不会做人,又恰恰可能是利己型自杀的原因所在,因此,吴飞的研究并未能真正地在中国语境下研究中国的自杀问题。而有些学者则运用“丧失理论”模型解释老年人自杀现象,认为随着老年人年龄增大,机体健康、社会地位、理想与价值观、养老支撑等会逐渐丧失,从而导致其自杀行为。(穆光宗,2002;颜廷健,2003)这种解释框架缺乏效度,因为理论上丧失模型对于所有人都适用,但并不是所有人都会自杀。
正是意识到上述研究的不足,我们研究团队开始了自己对中国农村自杀问题的思考。其中,陈柏峰将自杀现象放置于整个村庄生活中,从而采取一种整体主义视角来检视中国农村的自杀问题。(陈柏峰,2007,2008)从研究的基本进路上,笔者认同陈的做法。笔者认为农村的自杀问题不能脱离村庄进行研究,自杀是嵌入在村庄诸多生活事件中的一部分,因此,我们研究自杀问题时仍需将自杀现象还原于村庄生活之中,而不是从村庄中将自杀现象抽离出来。但陈的经验研究仅从价值观的变迁来探讨农民的自杀则有其不足之处。(陈柏峰,2008)因此,陈的研究需要进一步推进。笔者认为,支撑农村价值观的变迁和道德伦理体系坍塌的背后因素是整个农村的结构变动,特别是中国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动尤其重要,而家庭结构的变动与整个中国社会的剧烈转型又是息息相关的。结构变动之后,也许才使得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变化,价值观的变化又反过来再生产出结构的变动。国内已有著名学者研究了中国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动,其中对代际关系变迁的考察尤其突出。(费孝通,1986;王跃生,2002,2006a,2006b;阎云翔,2006;贺雪峰,2008)然而,遗憾的是他们并没有研究家庭结构变动与自杀的关系。事实上,笔者认为家庭结构变动中代际关系与夫妻关系的双重失衡是老年人自杀秩序形成的非常重要的原因。
本文中,笔者以自己在湖北省J县鄂村的调研经验为基础,J县位于湖北省中部,地处大洪山南麓,江汉平原北端,位于鄂中丘陵至江汉平原的过渡地带。至2004年底,J县人口635780人。J县辖14个镇,25个居委会,406个村委会。鄂村为J县东南部某镇的一镇中心村,现有人口1757人,鄂村现有耕地计税面积3762亩,实际耕地面积5000多亩,耕地以水田为主,人均耕地2.5—3亩,鄂村地形主要属于丘陵,鄂村有14个村民小组,村组干部共9人。
本文资料收集方法为无结构访谈法,资料收集时间为2008年9月26日至2008年10月12日。本文以农村老年人自杀为具体分析对象,以家庭结构的变动为切口来分析和研究农村老年人的自杀问题。本文属于一项个案研究,个案研究虽然未必能够展示问题的普遍性,但村庄作为社会的显微镜,对个案进行剖析无疑有助于我们理解整体。
二、老年人的自杀秩序
(一)、老年人自杀的概况
本文所谓的老年人是根据年龄来定义的,即凡是年龄超过60周岁的就是老年人,鄂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共有217人。鄂村老年人自杀死亡人数占整个老年人死亡人数的比例较高。
以我们所调查的在各方面情况都被公认为是鄂村较好的小组之一的10组为例,对于老年人自杀,在我们调查的第11天时,就听到一老人说要和我们讲一些“爆炸性”的“故事”,他说他住的屋子的后面有一个儿子将他80多岁的老娘用绳子“勒死”了。
晚上回到住处后,房东介绍说他家旁边有一媳妇与婆婆吵架导致婆婆喝农药自杀。调查的第13天晚上,房东又给我们介绍了4起10组的自杀案例,均为婆婆与媳妇闹矛盾后婆婆喝药自杀。房东不完全统计了一下,自1990年以来,10组老年人自杀死亡人数6例。鉴于10组老年人自杀是全村较为轻微的组,因此,我们有理由保守估计全村老年人自杀死亡情况较为严重。这一判断基本得到了村支书、副支书、会计、两位老支书以及两位专职小组长的确认。除此之外,我们还从村民那里了解到了7例其他老年人自杀的情况。
这些案例中的老年人自杀均不同程度地与儿子媳妇发生纠纷而致。总体来说,我们可以将这些自杀案例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有生存能力而与儿子媳妇发生纠纷而自杀的,如一位开发廊的老人和一位喜欢喝点小酒的老人的自杀最为典型。[①]第二类是生存遭遇困境而不能获得子女赡养而自杀的,一位找儿子要30斤米而没要到因而自杀的老人属于这一类型。[②]第三类是身体有疾病而得不到医治或子女不愿意给他们治疗因而自杀的,7组和11组中的部分老年人自杀就属于这种类型。[③]归结起来说,这三种自杀类型广义上均与代际矛盾有关,因此,我们需要将其放置在农村家庭结构变动的背景下来考察。
(二)、老年人自杀的历史(1949—2008)
鄂村除1970年代有一例年轻的地主婆自杀外,1980年代以前没有其他自杀的案例。而1980年代前之所以没有老年人自杀,村民认为:“大集体时期,老年人还没有那个觉悟”。1980年代以后的老年人开始自杀,鄂村人认为是“老年人觉悟高了”,这种“觉悟”就是,作为老年人,他们开始意识到了自己是可以自杀的。村民介绍说,1980年代第一例老年人自杀就构不成一个村庄公共事件,当时并没有村民去谴责自杀者的家庭。因为1980年代时他们就早已不关心别人家的事情了,那个时候的观点与现在的“又不是死了我的爷妈,关我什事”是一样的。不过,1980年代老年人自杀的人数并不是很多,村民反映说那个时候自杀才刚开始,但慢慢地,老年人都“觉悟”了,他们意识到了自杀也是他们生活方式的一部分。1990年代以来,自杀开始在村中普遍起来,所有老年人都“觉悟”了,他们都意识到了他们原来还可以通过自杀的方式度过晚年。即使那些不准备自杀的老年人,他们也没有十足的把握他们一定不会自杀,他们总是说:“我争取不自杀,不给党和国家丢脸”。
(三)、对老年人自杀的看法
正因为老年人自杀在鄂村不会成为一个公共事件,也不会引起人们讨论,因而他们觉得老人自杀“是正常的”。对于那些因患病而自杀的老人,在鄂村人看来,这是疾病治疗的一种方式。而对于那些无病自杀的人,他们的看法主要可以分做两类,一类是老年人自身的看法,一类是年轻人的看法。
首先,在老年人自己看来,自杀“并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他们对死亡没有畏惧,他们自己谈起自杀的时候,好像很“看得开”,往往“谈笑风生”。因为他们认为“死比活着舒服”。他们对子女没有怨言,尽管他们心里也有不满。但说到子女的不孝时,他们又会为子女找到合适的理由,如“子女也不容易,负担重,要照顾自己的小孩,尤其孩子读书学费贵,开支大,自己不能帮子女忙心里面已经不好受了,哪还能怪他们呢。”老年人自己对自杀是麻木的,他们接受了自杀的安排。他们没有太多理由去诠释他们为什么自杀,他们说得最多的理由是“他们老了”,“为子女减轻负担”,他们非常实在地认为老了就应该自杀,就不应该活在这个世界上,特别是对于老了还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就更应该自杀。“何必给子女添加负担呢?”老人如是说。
其次,年轻人的态度集中表现在他们对老人自杀本身以及造成老人自杀的人的宽容上。在年轻人看来,老年人自杀也是正常的事情。因此,尽管他们自己的生身父母与自己的妻子吵架后自杀,但作为丈夫,他们对自杀死亡的事情是宽容的,进而对造成父母死亡的妻子也是宽容的,当然,有些老年人自杀本来就是由儿子和媳妇一起造成的,男人们经常说的一句话是“总不能因此破了家庭”、“人总是要与活人过的,死了就死了”,正是他们的这种态度使得造成老年人自杀的人不需要受到惩罚。年轻的媳妇们或年轻的儿子们不需要为与父母亲吵架或不赡养父母或不给父母治病从而导致父母自杀而付出任何代价。家庭内部尚且如此理解和宽容,整个村庄也就更加“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了”。因此,无论是从个人家庭,还是从整个村庄社会,老年人的自杀对于年轻人来说,稀松平常,甚至连基本的舆论谴责都不会有。也正是因此,时间长久后,这种氛围就成了不言自明的村庄共识,反过来这种共识又会强化老人对老了就应该自杀的看法。
在年轻人的话语体系里面,老年人反过来发现原来真是他们自己错了。因此,他们转而按照年轻人定义的“做老人要有做老人样”、“要会做老人”的要求在做,在年轻人看来,现在这一辈的老人还是“不会做老人的”。也许原来老年人认为“我生了你,养了你,我老了你就应该养我”,但是,现在年轻人的态度是“你是生了我,你也是养了我,但问题是你‘养好’了我吗?”老年人转而会想,“我是生了你,我也是养了你,但我确实没有‘养好’你,以至于你负担这么重,我还不能帮助你,为了不拖累你,我还是自杀算了”。养好与否为老年人采取自杀、同时也为年轻人造成老年人自杀的行为寻找到了合法性,因此,老年人觉得该死,年轻人觉得死得正常。也因之,鄂村老年人的自杀不可能成为一种报复性的自杀,但显然也不是利他型自杀那么简单,因此,尽管他们心有不甘但却能够自杀得那么坦然。
(四)、自杀秩序
本文用自杀秩序来描述鄂村老年人的自杀状况。从广义上来说,秩序是与混乱、无序相对的,指的是在自然和社会现象及其发展变化中的规则性、条理性。从静态上来看,秩序是指人或物处于一定的位置,有条理、有规则、不紊乱,从而表现出结构的恒定性和一致性。就动态而言,秩序是指事物在发展变化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连续性、反复性和可预测性。自杀秩序也就是指,从静态上看自杀是稳定的,自杀是老年人晚年生活的一个位置,一种必然的选择,从动态上看自杀是可以预测的,连续的。因此,可以预测,只要鄂村的自杀秩序没有被打破,即使是现在的中年人也会在将来年老的时候面临自杀问题。所以说,老年人自杀是整个村庄社会为他们安排的一种晚年生活秩序,在这种日常生活秩序里,老年人不自杀反而是一种越轨行为。可以说,成为秩序的自杀使得自杀近乎是一种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能够成功地植入鄂村男女老少特别是老年人的深层观念结构里。正是因此,老年人自杀时对药瓶子才可以信手拈来,想喝就喝。
三、自杀秩序的形成:家庭结构变动的双重失衡
家庭结构的变动是鄂村老年人自杀的重要原因,因此,不揭示鄂村家庭结构的历史变迁就不能很好地理解鄂村老年人的自杀。具体来说,家庭结构变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为代际关系的变动。二是夫妻关系的变动。目前鄂村的代际关系与夫妻关系均处于失衡状态,而夫妻关系的失衡又支撑和加剧了代际关系的失衡。家庭结构变动中的双重失衡使得老年人基本丧失了靠家庭来维护自身利益的可能性。
(一)、代际关系的失衡:从父母统治到子女统治
代际关系的变化包括父子关系的变化与婆媳关系的变化两个方面。父子轴的变化相对来说较为简单,1949年以前,父亲的权威尤其突出。[④]儿子对于父亲而言,他们的独立一直到1970年代开始分家时才发生变化。1970年代前用老人的话说就是“老子不死,儿子就没有出头之日”,也就是说,只要父亲在,而又不分家,那么所有家庭权力基本都由父亲说了算,父亲相对于儿子还有比较大的权威。1970年代后,儿子一分家即开始独自支撑自己的小家庭,相对于父亲来说,此时的儿子开始有了自己的自主性,而较少有之前父亲的控制。1970年代和1980年代甚至包括1990年代分家出来的那一辈的儿子,相对于父亲来说,是比较强势的,但是,这批分家出来的儿子相对于他们自己的儿子则明显开始有越来越弱势的趋势。
婆媳轴的变化则较之父子轴的变化要复杂些。1949年以前,婆婆相对于媳妇来说,有着绝对的权威。[⑤]那个年代媳妇翻身的机会要等到婆婆死了,即我们通常说的“苦媳妇终于熬成婆”。“苦媳妇终于熬成婆”与“老子不死,儿子就没有出头之日”的逻辑是一样的,强调父母对于子女而言所具有的绝对权威,这种权威是不容质疑的,我们可以把这种代际关系的特点叫做父母统治。而这种统治的维持除大的文化传统型塑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机制即宗族的作用,在宗族的强力干涉与控制下,特别是对不孝子和恶媳妇的严厉处置让其他人不得不为之胆寒。
婆媳轴的关系在1950年代初期发生了剧变。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出台,强调“男女平等,妇女能顶半边天”。村庄内部对于一切旧习惯特别是宗族权威等给予了彻底的扫荡。此时,年轻的媳妇们开始有大传统告诉她们“翻身了”,而不再受“恶婆婆”的管制与约束。不过,尽管年轻的妇女们意识开始觉醒,但刚从旧社会过来的她们对于婆婆还不敢随意“造次”。1955年,鄂村继续扫荡宗族权威,一是拆掉各个宗族祠堂,改建学校,二是平掉祖坟,改成耕地。从而将子辈彻底从父辈统治中解放出来。1957年后,伴随妇女经济地位不断改善,其对家庭的经济贡献越来越大,因此,妇女的地位更加凸显。且重要的是,相比于老年婆婆,年轻的媳妇在集体劳动中挣的工分还要多些,也就是说,她们对于家庭的经济贡献比婆婆还要大,因此,媳妇的地位开始稳步上升,婆媳冲突也逐渐多了起来。⑥但总体来说,1950年代的婆媳关系仍以婆婆的强势为主。
1961年至1963年,鄂村开始实行“自留人”的政策:男的大于65岁,女的大于55岁的就不需要出工了,同时也不参与村里的“奖赔”制度。自留人留在家里带小孩,多少养点鸡鸭,搞点副业,但鸡鸭养殖的数目不能超过3只,因此,年龄过线的人实际上是在家里做家务和帮年轻的夫妻带小孩。尽管此时的婆婆才刚过55岁,但由于只能呆在家里不能出工,其对家庭的经济贡献相比于1950年代就进一步下降了,而媳妇的地位则因其对家庭的经济贡献更大而显得更加突出,此时婆婆再想维持优势地位已经不太可能,婆媳冲突比1950年代明显增多。1960年代的婆媳关系开始趋于平衡状态。
197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在J便开始逐渐落实。突出表现就是1970年代以后90%左右的鄂村家庭都只有两个孩子,完全没有1950年代一户生育8个左右孩子的家庭。孩子少了后,年轻的夫妻需要依靠父母的地方更小,因而老人对家庭的经济贡献更小。不过,1970年代末以前,虽然媳妇的权力与地位一再上升,婆婆的权力与地位一再下降,但婆婆还不至于彻底丧失发言权。因为,尽管老年人对家庭的经济贡献减少,但在生存问题上,他们不需要求助于儿子与媳妇。当时“人六劳四”的粮食分配办法保证了即使不能参加劳动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公婆婆的口粮。
1980年代分田到户后代际平衡被彻底打破,也就是说伴随70年代的分家析产使得年轻夫妻在经济决策上逐步摆脱父母的控制后,1980年代的分田到户则彻底使得年轻夫妻摆脱了父母的控制,完全有了自己在经济生产和家务安排上的决策权和自主权。年老的父母则完全失去了由集体提供基本口粮的这一道屏障,因此,老年人一旦丧失劳动能力就只能依靠子女赡养,因而以子女统治为特点的代际关系开始形成。当子女不承担赡养义务时,伴随而来的便是老年人自杀。
(二)、夫妻关系的失衡:从夫为妻纲到妻唱夫随
代际关系发生变动的同时,伴随而变的是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变动的特点主要是妻方越来越强势,夫方越来越弱势,原来是夫为妻纲,现在是妻唱夫随。代际关系与夫妻关系共同变化的特点说明了父权与夫权是同步衰落的。(刘燕舞,2009)
夫妻关系的失衡一方面与妻方的经济地位提高有关系。从前述代际关系的讨论中,我们其实已经看到了婆媳轴中媳妇对家庭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换句话说,在夫妻轴中,其实就是妻子对家庭经济贡献的稳步上升,因而女性的地位越来越高。
另一方面,夫妻关系的失衡也与婚姻市场的改变有关。19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打工大潮的出现,婚姻圈自然扩大,突然一下就由同村婚姻圈或邻村婚姻圈变成跨省市的婚姻圈。也就是说,此前的婚姻圈实际上是比较封闭的,因而,婚姻市场也是比较狭小的,在同样一个狭小的婚姻市场里,就像其能自给自足的经济生产结构一样,婚姻也基本能自给自足。但跨省市的婚姻圈的出现,意味着这一封闭的婚姻市场越来越开放,其市场圈子越来越大,因此,婚姻流动的广度大为增加。不过,婚姻市场的扩大也意味着婚姻的风险增加,大市场意味着大选择。因为,婚姻市场的开放性不仅仅是为出去打工的女性提供了再次追求她们自己幸福的机会,就是对于在村的已婚妇女来说也是有力的能够威慑丈夫的武器。因此,夫妻之间的矛盾如果丈夫不让步,女人不再像以前那样只会跑回娘家,而是会跑向远方一个让任何人都不知道的地方,然后再重新寻找他们的幸福。这种女方在婚姻市场中的结构性优势决定了她们在面对婚姻挫折或通过新的婚姻可以改善自己的处境时就会作出离婚的选择。[⑥]
(三)、理解自杀秩序:代际失衡、国家权力与市场逻辑
了解了老年人的自杀概况及其自杀秩序和家庭结构的变动后,本文需要阐析这种自杀秩序是如何形成的?本文认为这种自杀秩序是生活在村庄中的两大主体互相型构而成的,这两大主体的一端就是老年人,另一端就是他们的子辈或者说年轻人。这两大主体在日常生活中不断互动,并不断调适,最终形成一种固定的互动关联模式,这种关联模式就是老年人的自杀秩序,通过代际关系与夫妻关系的变动可以初步理解这种自杀秩序。同时,国家权力与市场逻辑也对这种代际关系与夫妻关系的变动起到了外在的推动作用,因此,本文也有必要讨论这两大因素对自杀秩序的形成有何影响,以下分述之。
代际关系已经越来越不重要,在鄂村的生活中已经微不足道,而夫妻关系在家庭结构中的比重明显上升,其重要性已远远超过代际关系的重要性。而在传统的鄂村社会里,代际关系显然是更重要的,夫妻关系则是被传统秩序所压制的1949年至1980年,国家通过各种手段对农村社会进行了剧烈的根本性改造,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就是将这种被传统秩序所压制的夫妻关系从传统社会中解放出来,而对原有的旧秩序中占优势的代际关系进行一定程度的压制,《婚姻法》的出台是一个标志。代际关系变化后,父辈作为互动主体的一方,不断调适自己的行为。代际关系变化中,婆媳关系自1949年以来的这60年中,婆婆由1950年代初期的暂时强势一直走下坡路,媳妇则由1950年代初期的暂时弱势不断变强,婆媳关系变化的整个过程由于外在的国家权力的设计与推动,实际上一直是有利于媳妇方的。与此同时,夫妻关系的变动中,因妻子对家庭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由过去的“夫为妻纲”向女人的强势地位转化,国家的“妇女能顶半边天”等一系列意识形态的安排与生产生活中推动妇女的参与等对这种转化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父权的衰落与夫权的衰落实际是同步的,夫权的衰落在结构上更加支撑了父权在家庭结构中的衰落状况。从代际矛盾来说,鄂村的老年人自杀主要与媳妇有关,但这并不是说所有老年人的自杀全部都是由媳妇的不孝造成的,只不过相比于子辈中的另一维——儿子,媳妇更为突出一些而已,也因之,才会使得老年人的自杀更为严重。
概括起来说,代际关系变化经历的几个阶段是:父强子弱(或婆强媳弱),其特征是父辈安排子辈的生产生活;父子平衡(或婆媳平衡),其特征是意识到变弱的婆婆和意识到变强的媳妇之间的众多争吵与冲突;父弱子强(或婆弱媳强),其特征是子辈的谩骂,父辈的自杀。夫妻关系经历的阶段是:夫强妻弱,特征是夫为妻纲,家庭和谐,其代价是以牺牲女性的自主性为前提的;夫妻平衡,由强变弱的夫方与由弱变强的妻方开始不断争吵;夫弱妻强,其特征是离婚现象中普遍由女性提出。夫妻关系的变化支撑着代际关系的变化,如果缺乏夫妻关系变化中夫逐渐走弱妻逐渐走强的这种结构性趋势,也就不可能支撑代际关系中的失衡结构。因为在中国家庭生活里面,父母权威或孝道的获得与儿子的地位有必然关系,当儿子在夫妻关系变动中不断处于弱势方时,以婆媳关系为主要特征的代际关系变化中就更加支撑了媳妇的强势,因为父辈很难从弱势的儿子一方获得有力支持。当代际关系失衡,子辈不愿意承担赡养父辈的义务因而父辈无法从子辈获得支持,且集体又退出时,只要老年人遭遇生存困境,他们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自杀。
但为什么这种变化在1980年代以前并没有形成很大的社会问题呢?其关键因素在于理解国家权力的作用。国家权力过去的全面进入与暂时的普遍退出是理解这一问题的钥匙。1949后的前三十年中,国家制度安排中富有特色的人民公社制度既为将妇女从家庭中解放出来提供了制度性条件,同时也为保障老年人的生存状况提供了支撑。简单说,1949年至1980年期间,老人实质上是国家的老人,集体的老人。而在1949年以前的传统社会里,老人是家庭的老人,“我们”的老人。[⑦]传统的养儿防老在1949年至1980年期间实际上是国家和集体在包揽,老人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属于资源分配体系中能够享受得到的一个群体,他们并不是被边缘化的。1980年后,国家权力开始逐渐退出农村,农村中的分配体系是以家户为单位的,原本由国家和集体包揽的老年人生存生活变成仅靠家户个体和市场,而年轻人因为年轻在这一分配体系中是占据优势的,老人则因其生理上的逐渐衰老天然地处于弱势地位。此时,失去国家和集体保障的老人又开始回归到了老人是家庭的老人的历程,但与1949年前的“我们”的老人不同,此时的老人仅仅是“我”的老人。[⑧]因此,养儿防老重新摆在了面前。但养儿能不能防老决定于老年人对于子辈来说是否具有权威和子女们是否具有底线伦理,因为孝道是需要靠老年人自身的权威作为天然支撑的。而1949年后的一系列运动是刻意将这种权威当做封建残余和糟粕强力摧毁掉的,孝道实际上失去了硬保障。在1949年至1980年间,失去家庭中老人权威这一硬保障后,因为国家与集体承担了这一功能,所以才不会出现孝道问题,因此,老年人才不会遭遇生存困境,也因之才不会有老年人普遍的自杀。1980年后,面对国家的逐渐退出,在家庭中没有老人权威作为孝道保障的局面事实上丧失了国家权力的支撑,因而,当年轻的子女们不愿意承担养老时,老人因其自身的弱势势必会陷入生存的困境。由此,老人在这一秩序中形成新的不适,他们被迫重新去调整适应,当这种局面特别严重时,比如威胁到老人的生存时,自杀就成为了一个选项。第一个老人选择自杀在村庄中也许是非常偶然的一件事情,但由于整个结构变化的必然性,使得这种自杀一旦传染开来就成为了必然,进而成为了一种秩序。因此,自杀秩序的形成就在于两大主体的互动、调适、固定,自杀成为父辈与子辈近60年互动出来的一种关联模式,或者说秩序,而这种秩序的形成中,国家权力的进入与退出起到了关键的或者说推波助澜式的作用。
与此同时,1980年后,国家权力逐渐从农村退出,伴随而进的是市场,市场对老年人自杀秩序的形成的作用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老年人失去国家和集体的保障后,他们被甩给了家庭和市场,当家庭不愿意承担责任时,他们唯一可以倚靠的就是按照市场法则从市场上去获取他们生存所需要的资源与养料。然而,老年人因其生理、心理等各方面因素的天然缺陷,使得他们在市场中是天然处于弱势的,因此,他们不可能从市场上获得自己生存生活所需要的充足的物质资源与精神意义。另一方面,市场逻辑固化了老年人自杀的合法性,使得老年人的自杀成为秩序有了意识形态般的理由支撑。如果按照传统的家庭逻辑,养儿防老天经地义,但市场逻辑是非常理性算计的,这个算计就在于子辈反驳父辈时的理直气壮:“你是养了我,但你养好了我吗?”换句话说,按照传统的家庭逻辑,养儿与防老是能划等号的,不存在养儿的质量问题,但市场逻辑讲究的是优劣计算,因而养儿与防老之间插入了“好与不好”这一变量,也就是说养儿的质量与是否防老关联了起来。但悖论也就在这里,按照市场逻辑,如果能够养好儿的老人,理所当然地也就容易在晚年时养好他们自己,从而从逻辑上需要儿来赡养的可能性也就要小些。而那些不能养好儿的往往本来就是市场逻辑下的弱势者,因而才需要市场以外的力量来解决他们老年时的生存生活问题,当市场外的力量缺位时,老年人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自杀,也因之,自杀才会成为老年人生活的一部分。
四、自杀秩序的社会基础:缺失主体性的村庄
理解了自杀秩序如何和为何形成后,本文还需要讨论自杀秩序为何会在鄂村形成?也即是说要讨论支撑自杀秩序形成的社会基础是什么。之所以要讨论这个问题是因为,本文需要回答同样的国家权力改造,同样的市场逻辑的侵入,为什么在全国其他农村没有出现这种自杀秩序,而会在鄂村地区或鄂村这种类型的农村地区出现?本文认为村庄缺失主体性是自杀秩序形成的社会基础。
本文所谓的村庄的主体性是指村庄在面对外来的事物的侵蚀,如国家权力、消费主义等,有其自身的一套反应机制,如果将外部事物作为客体,那么,有主体性的村庄在面对外在客体的侵蚀时,它能够以自身为主,自身能够处于主导的地位,不会轻易地被外在的客体所控制与奴役。而缺失主体性的村庄即是指村庄在面对外来的事物时,没有自己的自主性,不能够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在客体的侵蚀面前完全丧失了抵抗机制,任何一个外来事物在这样一个社会中都可以长驱直入,风卷残云,从而村庄内部也无法生产和沉淀自身的价值与完备的伦理规范,因而对坏的事物也就缺乏舆论效力。这种村庄一方面在其面对外部力量时,没有反抗机制,另一方面在其面对内部的弱势群体时又缺乏基本的救助机制。[⑨]
本文要阐述的鄂村就是在面对外来事物时——典型的是1949年至1980年期间的国家权力的改造与1980年以来商品生产与消费主义文化等市场因素的入侵——没有任何抵抗能力、国家权力与商品生产及消费主义文化进入村庄时不会遭到任何阻力的缺失主体性的村庄。这样的村庄不能够生产任何他们自己的文化,甚至丧失了基本的村庄内部的价值生产能力,缺乏基本的伦理约束。本文之所以要从村庄内部的视角来寻找自杀秩序形成的原因是因为,本文认为在分析自杀秩序的时候,我们的视角不能仅仅停留在宏观的国家转型和市场的入侵等外在的方面,纯粹这样的视角对于国家权力与市场未免不公,也容易过分夸大国家权力与市场的作用,我们还需要从村庄的微观层面来探讨村庄本身是怎样应对的。缺失主体性的鄂村使得其自身在面对国家权力的改造和市场的入侵的时候只有招架之功,并无还手之力,因而鄂村自身总是容易接受外面为其安排的秩序。也正是因为缺失主体性,才使得鄂村的代际关系与夫妻关系如此容易受到改造,其每个转型期所形成的结构才那么容易被打破。不揭示出这一点,就容易落入过分夸大国家权力与市场因素对村庄的改造作用的窠臼。
然而,最为悲剧的是,对于鄂村老年人来说,这种缺失主体性的村庄使得他们的自杀丧失了任何救助机制。因为村庄丧失了主体性,它不能生产任何价值,也不能生产出任何伦理规约,从而不能制造出任何有利于老年人的舆论,因而,本文看到的老年人自杀在这种村庄中最多只算得上是事情而构不成一个事件,也就说,村庄社会本身已经不能干预老年人的自杀。反过来,本文也看不到老年人主动起来求助,或者对这种自杀秩序进行反抗,本文看到的是他们悄无声息的自杀,默默地自杀。前文中已经讨论了代际关系与夫妻关系的双重失衡使得老年人在代际矛盾中选择了自杀,但问题是他们为什么不会反抗,从而采取报复性的自杀?[⑩]J老人这种近乎利他型的自杀也恰恰反映了缺失主体性的村庄中的成员的特征,1949年以前,他们接受的是宗族权威类的秩序,1949年至1980年期间,他们接受的是社会主义平等教育,1980年以来,他们接受的是市场逻辑。这三个转型时期的每一种秩序对于他们来说,他们都认为是合理的。但显然,1949年以前的秩序是最有利于老年人的,1949年至1980年期间的秩序是代际平衡的,代际双方都因有国家权力和集体作为后盾,从而相对显得和谐,而市场逻辑则对他们来说是天然不利的。也正是因此,他们才会认为湖南源村等地是“还没有解放”的地方,同时对于我们这些外来的研究者将他们的自杀当做一个问题而表示疑惑和不理解。但蝼蚁尚且贪生,更何况是一个活生生的人,因此,老年人内心并不愿意死,这种焦虑就反映在他们不厌其烦地希望我们帮他们呼唤国家的再度到来。我们访谈的每个老年人都说要是国家给他们500元一月的养老保险金,他们就绝对不会自杀了,要是市场能让他们每月赚1000元,那么他们的子女也不会让他们自杀了。
问题是,“国家不管我们”,“子女又有他们的负担”,“我们自己又赚不到钱”,“日里死了白死了,夜里死了黑死了,又不是死了我的爷妈”,“所以我们只是争取不自杀,但谁能确保自己不自杀呢?”,老年人的这五句话其实很深刻地表达了他们处于这种自杀秩序中的无奈,也很生动地概括了这种自杀秩序形成的内外部原因,即国家缺位、代际失衡、市场侵袭、村庄丧失主体性等共同型塑了老年人的自杀秩序。
五、结语
归结起来说,1949年以前,代际关系与夫妻关系是父母统治与夫为妻纲的失衡状态,但这种失衡状态保证了老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威和丈夫在家庭中的优势地位,从而使得家庭结构基本成为一个超稳定的结构。也因之,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才得以可能。然而,这种失衡的关系对于子辈与女性是不公平的,这种超稳定的结构的获得是以牺牲子辈与女性的自主性为前提的。因此,1949年后的前三十年,国家权力全面进入村庄,不断试图且已经彻底地改造了村庄,打破了这种超稳定的家庭结构,将子辈与女性从封建权威中解放出来,从而获致一种社会主义平等意义上的平衡的代际关系与夫妻关系,家庭结构在国家制度安排的保障下成为一个稳定的衡平结构。1980年以来,国家逐渐从农村退出,代之而起的是市场逻辑的入侵,失去制度安排保障的衡平结构再次被以丛林法则为特征的市场逻辑所打破,重新复归到失衡的状态,但此时的失衡是子女统治与妻唱夫随的失衡。失却国家和集体赡养的老人重新回溯至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然而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所天然需要的父辈权威与宗族权威均已荡然无存,老年人作为市场中天然的弱势群体在面对市场的侵袭的时候,并不能从市场中获取他们生存生活所需要的物质资源与精神意义,因而当他们生存遭遇困境时就容易选择自杀。众多老年人“觉悟”过来后,自杀成为老年人晚年的生活方式,并进而在村庄中形成一种自杀秩序,生活于其间的大多数老年人都不能确定他们是否不会选择自杀。村庄缺失主体性是这种自杀秩序形成的社会基础。这种社会基础对自杀秩序的形成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缺失主体性的村庄容易为外在的国家权力和市场逻辑所改造,使得村庄自身无法形成非常稳定的结构,另一方面是缺失主体性的村庄不能生产任何价值与伦理规约,从而不能对造成老年人自杀的人和事产生舆论作用,老年人的自杀也因之不能从村庄内部获得任何救助。
参考文献:
【1】Phillips Michael, Xianyun Li, Yanping Zhang(2002): Suicide Rate in China:1995-1999. Lancet.
【2】C·赖特·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力》,陈强,张永强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2001年。
【3】迪尔凯姆:《自杀论》,冯韵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
【4】吴飞:《自杀作为中国问题》,北京: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2007年。
【5】穆光宗:《挑战孤独·空巢家庭》,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
【6】颜廷健:《社会转型期老年人自杀现象研究》,《人口研究》,2003年第5期。
【7】陈柏峰:《价值观变迁背景下的农民自杀问题——皖北李圩村调查》,《中国乡村研究》第六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年。
【8】陈柏峰:《死亡想象与道德建构——家事纠纷中妇女自杀的个案呈现》,《乡村中国评论》第二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
【9】费孝通:《三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北京大学学报》,1986年第3期。
【10】王跃生:《社会变革与当代中国农村婚姻家庭变动》,《中国人口科学》,2002年第4期。
【11】王跃生:《当代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变动比较》,《社会》,2006年第3期。
【12】王跃生:《当代中国家庭结构变动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13】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长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
【14】贺雪峰:《农村家庭代际关系的变动及其影响》,《江海学刊》,2008年第4期。
【15】刘燕舞:《从核心家庭本位迈向个体本位——农村夫妻关系变动研究》,《中共青岛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6期。
【16】陈柏峰:《农村婚姻关系的变迁及其价值意涵》,未刊稿,电子邮件交流稿件,2008年。
【17】崔自铎:《主体性与主体性原则的科学涵义》,《人文杂志》,1993年第1期。
【18】丁祖豪:《论个体主体性与社会主体性》《山东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3期。
¨ 本文系冶方基金会《中国农村老年人非正常死亡状况研究》项目成果的一部分。按照学术惯例,除县级以上地名外,本文地名与人名均做了技术化处理。本文的调查系笔者与董磊明教授、汪永涛、李晨学友共同完成,文章的写作还得益于与贺雪峰教授、陈柏峰、狄金华、张世勇、何绍辉、宋丽娜、赵晓峰、袁松、郭俊霞和王会等诸位的讨论,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当然文责自负。
* 刘燕舞(1983-),男,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博士生,主要从事社会学理论及其应用、农村社会学与乡村治理研究。
[①]某村民的父亲,69岁,在镇上开了一个小发廊,多年下来积攒了点钱,大约有2万元,老人在2005年与媳妇争吵了几句后喝药自杀了,致使他自杀的并不仅仅是这一次争吵,而是此前无数次的吵架和挨媳妇骂,老人死前写好了遗嘱,将自己的钱分成了两份,一份给老伴,一份给儿子,然后还将自己死后做丧事要用的东西都买好了。老人自杀后,他儿子并没有责怪妻子,而是很坦然。村民解释说:“人总是要与活人过的,难道还与死人过日子不成?”另鄂村5组,王某,男,86岁,还有劳动能力,身体很好,有一个儿子,儿子媳妇仍将他当“壮劳力”使用。老人自己种田的收入除了自己吃外,剩下的全给了儿子,但老人有一个爱好,喜欢喝点小酒,儿子媳妇因此感到很不满,认为都86岁的人了,应该将喝酒的钱也给他们,因此经常骂他。2008年农历正月初一,老人喝酒后遭儿子媳妇痛骂,老人无奈之下喝药自杀。
[②] 4组有一例老年人自杀。自杀原因是2007年老头找儿子要30斤米,儿子和媳妇不肯,老人回到自己的住处后喝药自杀。
[③] 7组和11组两个组在过去近10年来有一半左右自杀死亡的老年人是因为得了疾病而子女不愿意给他们治疗的。对于老年人的疾病治疗,一位中年妇女解释说,子女决定是否给老年人治病要看“值不值”,如果治好后老人所赚的钱与治病的费用基本相当,那么子女会决定给老年人治病,否则“没这个必要,反正人总是要死的”。当然,对于那些确实不能治疗的疾病可以另当别论,但鄂村的情况是不管什么疾病,“超过3000元就没必要治了”。
[④]例如,当时父亲骂儿子如果儿子敢顶嘴或儿子敢骂父亲的话,家族的族长会叫人将儿子绑起来,拖到祠堂里打屁股。如果因父子争吵导致父亲自杀的,则处罚更为严重,常见的有“垫坟坑”,即将儿子活埋在父亲的棺材底下。
[⑤]比如,当时,邻村邓村有一对婆媳吵架,结果婆婆气得自杀了,邓村的邓氏一族将该媳妇绑起来沉塘,拖到前面的河里将其活活淹死。
[⑥]以鄂村的离婚现象为例,根据详细排查和全面统计,我们发现,近三十年来鄂村离婚共16人次。鄂村的离婚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离婚时间主要是1990年代以来的事情,其中最近五年来有7起离婚案例。二是离婚主要由女方提出。其中有8例是女方在外务工发生了婚外情从而要求离婚的。离婚事件中,女方都是强势方。三是这16人次的离婚事件中,14位女性离婚后均很快成立了新的家庭,而男性则截然不同,村民能够有百分之百的把握认为他们不会再婚的有9人,理由是他们年纪大了,且都有孩子,家庭条件也都不是太好,因此,想再结婚在鄂村的婚姻市场中已经是不可能的事情了。男性再婚的困难和女性再婚的容易更加加剧了男女双方在婚姻市场中失衡的地位,男性因为害怕不能再婚而会更加迁就女性从而更加弱势,女性因为自己再婚的容易反过来会对男性更加霸道,从而更加强势(倒未必是一定要离婚)。
[⑦]此处的“我们”指的是宗族,因此,当家庭不管时,老人还可以寻求宗族的救助。
[⑧]此处的“我”指的是个体,或者说仅限于家庭,与1949年之前不同的是,此时的老人除了家庭以外,再不可能获得诸如宗族之类的救助。
[⑨]在哲学上,主体性的内涵是指作为主体的人的本质规定性及其与客体的对应关系中表现出的主体的基本属性,其内涵包括着主体的能动性、自主性、实践性、社会性和创造性等。在这些属性中,最能体现主体性本质的是主体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主体性的能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其实践能动性,其实质在于帮助主体改造世界,达到主体的既定利益目标,二是其意识能动性,其实质在于帮助主体揭示事物的本质,以便恰当地选择行动目标和制定行动方案。主体性的自主性是指主体对客体的主导与主动、自决与自为,它表明了主体在主客体关系中的主导和中心地位。(崔自铎,1993)有学者认为,主体性有不同的存在形态,像上述定义即可以将之视为个体的主体性,与此相对应,还有一种社会主体性的存在形态。个体主体性与社会主体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仅囿于个体,后者则可以是指团体、阶级、社会。当处于社会中的个体能够意识到他们对社会在责任与义务时,这时的个体主体性就可以升华到社会主体性。(丁祖豪,1991)换句话说,如果处于社会中的人不能意识到他们对社会的责任与义务时,个体的主体性就会极度彰显,社会主体性则缺失。本文说的主体性的概念既受到了哲学上主体性的概念的影响,同时也结合了实证经验对其进行了再造。本文所要描述的鄂村是一个社会主体性缺失,个体主体性极度彰显的村庄,本文仅就社会层面进行探讨。
[⑩]比如像湖南源村的老人一样“我生了儿子,儿子就得养我,你不养我,我就死给你看,我死了让你难受,我化为厉鬼来纠缠你”。J县的老人恰恰相反地认为“我年轻时没有养好儿子,至少没有让他们过上富裕的生活,我老了还要拖累他们,我内心感到内疚,所以,我还不如死了,以给子女们减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