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三狠招”能否终结地王冲动
国务院最新发布的《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对开发商囤地行为再出狠招,除重申要严格执行土地闲置两年无偿收回的政策外,再出两招:对于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开发商需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交纳土地闲置费;另外,国土资源部将对闲置土地征缴增值地价(9月29日《东方早报》)。
这几个月“地王”二字,社会舆论最多,媒体出现频率最高。社会、媒体之所以如此关注“地王”,因为“地王”与房价密切相关,而房价又与百姓息息相关。今年的“地王”与2007年那一波的“地王”相比,除了价格越来越高、“地王”刷新频率越来越快外,一个新特点是国资背景的企业成为“地王”东家的占了大多数。更为奇怪的是,在近期房屋成交量下跌、价格又呈拉锯徘徊时刻,新“地王”仍然我行我素,不断出现。同时,在新“地王”不断出现的时刻,相当多一部分老“地王”却躺在那里睡大觉。这种种矛盾现象,充分暴露出我国土地在供应、开发和监管上存在的严重问题。9月9日 ,在各地厅局参加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不客气地说,“在土地供应和土地供应效率上,我们做得不够好。”他还指出,“搞好宏观调控最重要的是土地供应和利用两个环节,要尽快把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实实在在地抓起来”。凸显我国土地最高管理层的冷静和清醒。
土地闲置两年无偿收回、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按土地价款的20%交纳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这三招要说够狠的了。只要能够认真落实、执行下去,对囤地者、“地王”制造者将是致命一击。这里面关键要注意这样几点:首先,土地拍卖时,开发商缴纳保证金拍得土地后,三个月内必须补足所有拍得地款。其次,对闲置土地的概念必须严格定义,不能说打个基础桩,就算开发了,无论放置多少年都不算闲置了。除了明显撂荒一年、两年按照上述规定缴纳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外,还要规定政府土地售出后,土地上房屋最终峻工日期。在最终峻工日未完工应按延迟时间和土地总价比例罚拥有土地最终开发权的开发商款,而且处罚要重。再次,对闲置土地征缴增值地价是一个绝对好招。这样才能制止开发商利用囤地待涨甚至转让土地来谋取利益,把开发商利润空间严格限制在房屋开发上而不是买地牟利上。希望尽快出台具体办法。
除了以上三狠招以外,笔者再追加两招:一是过去一些地方提出的竞拍地价与房价挂钩的措施不妨一试,即:在竞拍地价时把房价考虑进去,在竞拍地价时附加报出房屋销售价格,在土地出价相同情况下,谁报出的房价低谁胜出。二是对于国资背景企业拿地必须建立严格的效益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国资背景企业拿地是市场行为不错,但是,如果盲目拿地造成经营巨大损失,必须追究责任。如果没有这样的约束机制,国资企业拿地将无所顾忌,最后无论对整个房地产业还是国有企业以及贷款银行来说都没有益处。过去广东一些国资背景企业拿“地王”后,结果闲置至今,面临被无偿收回的窘境,而国资管理部门连根毫毛也不敢动它。
最让笔者担心的是“三狠招”够狠,但是,要么落实不下去,要么落实中变形走样。教训不是没有,“土地闲置两年无偿收回”制度早就出台了,真正执行落实的却很少。问题出来了,社会反映强烈了,主管部门就“重申要严格执行”,却总是严格执行不起来;当社会反映不强烈了,制度就束之高阁甚至完全忘记了。笔者建议,先从坚决无偿收回已经闲置两年的土地开始,使得制度真正严格执行起来,给这“三狠招”的出台开一个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