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0同意限制银行高管薪酬的启示
20国集团领袖同意将银行花红同长期业绩挂钩,而不是根据短期冒险行为的得利来决定。各国将在2012年之前落实新条例,以改善银行资本的质量,抑制过度的金融杠杆效应(9月27日 中国新闻网)。
金融企业高管的无节制高薪是导致本次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正是美国以及一些效仿美国的欧洲国家金融机构利用无节制的高薪、花红为诱饵,使得华尔街创造出莫名其妙的金融工具、高杠杆金融产品,最终酿造这场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痛定思痛,美国政府、国会以及百姓都对金融高管高薪给予谴责,欧洲国家要求限制高管高薪的呼声更高。然而,前两次G20峰会只是把这个问题提了出来,而没有达成实质性协议。主要来自美国的犹豫不决,因为,其一边想限制高薪,另一边又担心影响其所谓的经济金融活力。因此, 美国匹兹堡峰会前夕,欧洲国家领导人要求限制金融企业高薪的声音异常激烈。法国总统萨科奇曾经威胁如果不出台限制高管高薪措施,其扬言要退出峰会。
美国、欧洲作为资本主义国家,许多金融企业都是私营的。按照经济学的一般原理看,作为私营企业盈亏与否甚至生生灭灭完全是其内部事情,完全由出资人承担和负责,民众不必谴责,国家也不必过问,何况内部管理人员薪酬高低。然而,这些新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却要竭力对其又是注资又要限薪。问题是,这些企业的生死存亡已经影响到了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百姓收入与就业,这些过高薪酬、花红已经酿造了整个国家金融乃至经济的风险。因此,可以说,欧美对金融机构限薪完全是从国家整个宏观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出发的。
这给中国以极大的启发。现在在中国好像有这样一种认识。国家只能对国有企业限薪、只能对国有金融企业高管限薪,而不能对其他企业限薪。实际上不仅要从出资人上考虑限薪,而且要从防范经济金融风险上限薪,同时,还要从防止中小股东利益被侵害上限薪。但是,至今为止,中国对国资委管辖的国有企业高管限薪略有进展,而对于金融企业高管的限薪可以说没有任何进展。这不,日前,银监会就明确表示,银监会不是我国商业银行薪酬的主管部门,不存在对商业银行进行“限薪”的问题。其实,银监会早就说过类似话语。银监会是银行业的业务监管部门,不是国有出资人代表,因此,银监会的话语不无道理。其他金融机构,比如: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以及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等。与银行一样都没有明确管理薪酬的部门。试想,连一个具体管理部门—出资人管理部门都没有,何谈限制高薪呢?
这里有几点必须澄清。有人说,按照国际惯例,薪酬激励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银行高管薪酬具体办法和水平的高低由银行董事会决定。若照此思维下去,必然出现金融企业高管自己给自己定薪酬的现象,并且薪酬会越来越高,花红会越来越离谱。因为,这些董事会成员都是享受高薪、高花红的对象。同时,不禁要问,这些董事会成员能够代表出资人—国家吗?从根本上能够代表“人民”这个股东吗?在中国国有金融机构里,谈董事会制定、决定薪酬高低,完全是瞎掰。
有人说,财政部应该作为国家出资代表。这还有一定道理。但是,必须认识到,财政部管理的国有资产非常之多,并非金融资产一项。由财政部管理金融企业高管高薪也不是最佳选择。因此,中国国有金融企业的高薪、高花红失控的原因在于出资人约束缺位。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国有金融改革一个目的就是要明晰产权、克服出资人缺位的现象,到如今却更加缺位了。
从法律上说,也存在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缺失的情况。《公司法》第103条已经明确了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报酬的决定权,且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无对公司董事报酬的明确限制。并且,没有考虑到所谓的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的情况。我国民商法主要奠基人之一、著名法学 家江平 教授明确表示:对金融界高管高薪进行限制,应该通过法律明文条款来实现。“不能因为一部分行业占有国家资源、得到高利润,而让高管享受高薪,人为造成行业之间的巨大差异,这不符合分配原则。不能因为行业‘肥’,高管就因此而‘肥’。” 也有专家认为,《公司法》第103条类似“肥猫条款”,而这一“肥猫条款”从某种角度而言,似乎有悖于“社会责任”的社会化原则。
因此,从金融危机的教训看,从预防经济金融风险看,从公平公正正义看,从社会责任看,一些占有国有资源企业高管享受高薪、高福利、高花红的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特别是对金融企业高管高薪、高奖励、高花红现象不能继续失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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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e.cn/cysc/newmain/jdpd/zjxw/200909/27/t20090927_19709982.shtml
http://www.chinanews.com.cn/cj/cj-ylgd/news/2009/09-27/188879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