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根据《信访法》规定,公民拥有按照规定的渠道、地点进行上访的权力,且对阻扰、打击报复信访人的予以严肃处理。
但是,深圳市的上访新规《通知》严重违宪和违背《信访法》规定:一是扩大对上访活动的打击范围。具体是用“非正常上访”的概念偷换了“违法上访”,将《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6种上访禁止行为扩大到14条。但这种任意解释是越权和无依据的。
深圳有关部门这样对信访劳教正式发文,表面上是“法制化”举措,可以对非正常上访人员的处理有所依据;但实质上,不过是试图将“劳教迫害信访民众”变得“合法化”、“正常化”,让迫害上升为职务行为,用起来更无后顾之忧。而该《通知》的核心无非两点:
一是扩大对上访活动的打击范围。具体是用“非正常上访”的概念偷换了“违法上访”,将《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6种上访禁止行为扩大到14条。但这种任意解释是越权和无依据的。比如“穿状衣”等,在信访条例修订前就经过比较充分的讨论,被认为不宜禁止,《通知》却对此做出了“突破”。信访民众因此又戴上了一具沉重的“枷锁”。
二是规定“非正常上访行为被拘留过后又再次非正常上访的人员,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将实施劳动教养”。这种表面的“标准化”、“规范化”实质上降低了信访劳教的门槛。为什么这么说?首先,即使多次破坏社会秩序,也可以施以多次行政拘留,并不一定非要劳教。其次,“劳教是个框,什么都可以往里装”,是否符合劳教条件解释余地很大,基本起不到实质上的限制作用。再次,在我接触过的很多案例中,更多的是被拘留多次后才被劳教(尽管这也并不正确),拘一次即可劳教显然更为苛刻。因此,从上述两点看,《通知》极有可能扩大劳教制度在迫害信访民众上的滥用,进一步损害信访民众的权利。
《通知》发布机构表示,目前一些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大量以信访形式表现出来,有人产生“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态(这只是一种心态,还是一种社会实情?),有人采取各种非正常行为,为免愈演愈烈,于是有了《通知》。
但是,换位思考一下,如果制定此《通知》的领导自己遇到确有冤情,而在腐败猖獗的当今社会,历经10多年,无法解决,你们自己怎么办?!信访人敢冒被截访、拘留、劳教的危险,坚持不懈的上访,为得是争一个公道。他们如果没有冤屈,难道被逼的家破人亡也要忍受吗?历代封建王朝开可以“告御状”,难道《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打下的天下,却不允许人民说话?!
中国正行走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作为经济特区的深圳虽有特区立法权,却也一样要遵守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政府部门若要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评价,理应使用法律这把标尺。而“非正常上访”却把“是否违法”这一标准替换成了“是否不正常”,从而扩大了“处理”的范围。且不说《通知》的实际效果如何,单从文字表述上,就不符合法治精神。
上访是一项公民权利。权利可能被合法主张,也可能在行使过程中超出法律的界限之外。深圳此份《通知》中所列举的“非正常上访”行为,实则也有不少就是非法行为。如“信访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行为”。只是这些违法行为本就应该依法处理,用不着下发一道专门针对上访者的《通知》。现实生活中,一些贪官被查处之后,也连带被发现有非法携带或非法收藏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但我们却没有看到相关部门将“上班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等危险品的行为”列为官员的“非正常上班行为”,并发文要求“依法处理”。对“非正常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本身就是个笑话。
报道还介绍了发布机构对《通知》出台原因的解释:目前一些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大量以信访形式表现出来,在大部分信访人都能自觉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信访活动的同时,也有一些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态,采用包括在国家机关门前聚集、举标语、呼口号、组织大规模非法集会、堵塞交通要道等超出正常信访活动范畴的方式,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如果不采取措施加以整治,势必会愈演愈烈,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同样应当承认,上访中的“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是个现实的存在。一些接访单位在接待访民上访时,对“正常上访”常常推诿了事,无关切之情,无处理之意,无解决之道。若是正常途径能够解决问题,访民何必要闹?建议《通知》的发布者认真读一读《中国青年报》昨日的一篇报道《“忻州第一信访大案”息访启示录》。在当地政府和上访村民双双付出了惨重代价之后,“忻州第一信访大案”终于平息。一位村民对记者说,“当官的钱花的也不少,时间花的也挺多。我们拧了半天最后来了个两败俱伤。唉!为什么不一开始就帮我们解决问题呢?”
如果访民不闹也能化解冤屈,《通知》也就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对待“非正常上访”,一昧压制是不行的,公权力应从自身出发,不断改进工作程序,积极主动帮助访民解决实际问题才是最好的处理方式。
所谓“非正常上访”包括自杀式信访或在市民中心非法聚集、滞留等。在解读之前,我们可以看看上访者为什么一定要去所谓敏感地区?如果仅仅看到这些地方的敏感,而忽视了上访者前往敏感地区的动力,恐怕是一种南辕北辙。
上访者之所以前往敏感地区,深层次原因是为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或者是为了自己的表达得到重视和解决。离开了这一点,恐怕上访者本身就无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现实中又有几个人是无事生非呢?国家信访局局长就说到“上访者95%以上都是有理的”。
既要看到“非正常上访”出现的非理性一面,也要看到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那就是对话平台的消失和利益诉求渠道的遮蔽。因此,“非正常上访”背后的利益表达渠道遮蔽更值得重视。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对上访者往往形成一种无理由的偏见与歧视:上访就等于闹事,上访者是不稳定因素。再加上某些政府部门出于“地方形象”的考虑,不惜对上访者围、追、堵、截,甚至进行打击、迫害。应看到,在分散的上访者和有组织的政府及其它社会集团之间,存在着一种力量不对称,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有可能滥用权力。可以说,上访者的意见没有一个他们所信赖的、具有秩序化特征的渠道表达。
当下的社会已经进入矛盾突发期,许多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逐渐从隐性变为显性,从零星的个人行为变成集体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信访工作必然面临复杂的形势,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我们这个社会的矛盾到了非暴力或金钱不足以解决的临界点,还是原来的思维方式、工作方式到了一定边界?面对复杂的现实,笔者以为,必须认识到,社会冲突和矛盾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信访工作无非是表达民意的一个渠道罢了,就是说,官员应对上访“脱敏”。进一步说就是应对“非正常上访”祛魅。
上访是社会的泄压阀,为此我国才制定《信访法》予以规范。我们要看到社会冲突之下的上访并非一无是处。一定程度的社会冲突其实是无法避免的,对于冲突,不能简单地否认或压制,必须承认利益冲突的客观存在,要疏导其产生原因,才能将冲突限制在现有社会政治框架内,从而维护有利于各方的社会秩序,并且将冲突控制在较小的规模内。正如社会学者孙立平先生所言,一个好的制度往往并不是表现为其中没有或很少有矛盾冲突,而是表现为它能够容纳矛盾和冲突,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至于显得束手无策或过于脆弱,同时,能够表现出很强的解决冲突与纠纷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