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扯皮实际上是权责之争


  多年来,我国各级政府的各部门间存在扯皮现象,其导致扯皮的主要是为了权力的争夺和责任的推诿,主要原因是部门的职能分界不是很清楚,更没有象法律一样具有绝对权威的硬性规定,所以部门间扯皮的现象时常发生,每当部门扯皮发生,政府领导就得出面予以协调解决,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为此,解决这一问题势在必行。2009年11月13日 南方都市报消息称,国务院部门组织形式酝酿重大变化:未来各部委将由现在通行的部门“三定”方案形式规定部委机构、职能、编制,向通过行政立法、制定部门组织条例的形式转变。“

  从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我国行政机构一直采取“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方案。2008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部分部门的“三定”规定,国务院多部门开始以“三定”方案规定各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尽管2008年“三定”的一条原则为“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着力解决部门职责交叉问题”,但从新闻出版总署与文化部的纠纷可以看出,部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晰这一多年来困扰中国政府运行的矛盾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从长远看,‘三定’缺乏法律权威,不是法律,不能有效保证行政体制改革的成果”,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指出,自改革开放后,中国平均每五年进行一次机构改革,其中还有多次机构或编制调整,而“三定”也随之变化,未能固定。因此,需要在“三定方案”基础上制定各个部门的组织通则或组织条例。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看来,目前实行的“三定”方案仍然表明“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的政治结构模式”。而如改变政府设置机构的随意性与多变性,则需通过大量的立法调研,并实行法制化。

  通过立法解决这一问题固然是好,但在立法技术上务必要把部门职能的边际划分清楚,既要做到行政职能无缝隙覆盖又要没有什么的重叠,否则,立法后的部门扯皮更具法律依据,到那时,政府领导出面解决也彳很难说了,搞不好还得到法院裁判,那岂不是更遭羔吗。因此,立法过程中务必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