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父亲毛志林控诉警察暴力打死儿子
“我的儿啊,死的太冤了!他是被派出所警察活活打死的。”死者父亲毛志林悲伤地说,一个活生生的人被带进派出所,6个多小时竟然命丧黄泉,行凶的警察至今未受到惩罚,庄严的法律谁来维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还有保障吗?
青年在派出所6小时死亡
25岁的毛中海,是贵州省盘县乐民镇水洞坪村人。平时在家里务农。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左右,乐民镇派出所副所长何侯刚(音译)与其他两名警察以涉嫌 “抢夺” 他人财物为名,将毛中海从乐民镇与红果镇交界处分水岭处带上手铐押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当晚由于派出所警察的违法行为,酿成了毛中海死亡的悲剧发生。
毛中海在派出所内究竟遭到了谁的毒手?家属至今也不清楚。毛志林说,事后从案发地了解到,儿子当时被带进派出所以前无任何损伤,他的死亡完全是派出所警察暴力殴打所致,警察把儿子送进乐民镇卫生院抢救无效15分钟后死亡。儿子的尸体至今尚未安葬,我们一直等待警方的处理结果。
从乐民镇卫生院2009年9月11日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诊断意见看到:毛中海被他人打伤后,于2007年9月4日10点15分入院,于10点3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7年10月8日,经盘县公安局作出盘公刑字【2007】572号《鉴定结论通知书》:该鉴定结论对毛中海死亡原因认定为“颅脑伤死亡”。
据毛志林说,儿子毛中海被打死时25岁,平常无任何疾病,身体健壮。那天下午被民警带回乐民镇派出所,仅仅6个多小时身体部位多处受重伤,这说明乐民镇派出所民警对毛中海实施刑讯逼供,导致身体要害部位重伤病危,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明显是被民警毒打致重伤死亡。
事件发生后至今,派出所所长、直接办案人至今未受处罚。笔者与一名检察官谈到此案,他说,此案警察涉嫌玩忽职守、滥用械具。警察的做法明显属于不严格执法,他不应该对一个人实施刑讯逼供!”
派出所警察涉嫌“故意杀人”
毛中海死亡后第二天9点左右,毛志林居住地村支书让他到派出所去一趟。毛志林于11点左右到派出所,当时盘县公安局法医也在场,他感到惊讶,之后才知儿子已死亡,并一同到卫生院做法医鉴定,派出所也没有说是什么原因造成毛中海死亡,家人由于悲痛也没有及时查问。
第三天早晨,毛志林再次到派出所质询儿子死亡原因。何侯刚副所长说:“你儿子是抢夺时被老百姓打死的。”何还说,毛中海带到派出所后,上厕所,我们都派有民警监视。毛志林气愤的说,我儿子被你们带回时人好好,再说,如果进入派出所之前已受重伤病危,为何不立即送往医院抢救医治,却在带回派出所6小时之后才送卫生院抢救?既然没有异常表现不可能几小时后立即死亡,派出所解释前后矛盾。
毛中海死亡的第18天,毛志林再次到乐民镇派出所,让他气愤的是,派出所代所长尹得华说:“我们打的死也埋得了。”此言比土匪还张狂!
假如毛中海在进入派出所之前已经重伤病危,那么毛中海是被谁打死?为何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为何不去抓凶手?为什么不给死者家属一个明确的交待?种种迹象证实,乐民镇派出所警察严刑拷打、刑讯逼供才是致使毛中海重伤死亡的元凶。
毛志林说,毛中海涉嫌抢夺,是否有罪尚待司法机关认定,但乐民镇派出所警察对他毒打致其死亡,显然属于故意杀人。派出所警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乐民镇派出所警察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通过细致调查了解对警方推脱责任的行为表达强烈不满。村民们对毛中海突然死在派出所感到意外和震惊,“好好的一个人,进去才几小时就死了,这样的派出所真如同鬼门关!”
在毛中海被抓派出所的几个小时内里到底发生了什么?有几名警察涉嫌犯罪?这些至今是个谜。家属要求司法机关尽快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据一知名律师说,警察办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采取刑讯逼供等手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否则,取得的证据无效,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就是说,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在通常情况下只构成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但是如果因此而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就要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且从重处罚。
公安局意图花钱“私了”
毛志林说,派出所说毛中海涉嫌“抢夺”,按照此说,儿子如果失足,经司法机关查实,根据其犯罪情节治罪我们无可非议,但派出所警察采取暴力将其活活打死却称是死于其它原因难以让人信服。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此后,我多次上访控告,盘县公安局一开始答复说,你要多少钱?我说,办案人员对毛中海刑讯逼供致其死亡已经触犯国法,难到只给钱就不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吗?如果这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盘县岂不成了一句空话。在共和国法制健全的年代,我坚信法律绝不容许乐民镇派出所这些“特殊公民”为所欲为。
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表明检察机关是法律赋予监督权包括对侦查权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18条2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人民警察法》第22条第四款规定,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的行为;第48条规定,警察有上述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5月,盘县公安局信访科科长通知毛志林到派出所,什么原因也不讲,见面后直接问家属要多少钱,说可以给补偿,而不是赔偿。毛志林说,我儿子平白无故死亡,公安机关首先要查明凶手,希望你们依法立案侦查,至于赔偿待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后再谈。
2009年9月,盘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谢局长请退休的老公安局段局长与我谈,因为段局长老家和我一个寨子,都是彝族,平常都熟悉。老局长给我打过两次电话,之后,我们见面,他谈受谢局长委托和我谈赔偿问题,并问我要求赔偿多少?我回答说要80-90万。老局长说回去和谢局长商量后再回答你。此后再无音讯。
从盘县警方试图“私了”来讲,并没有正视过自己的错误,也没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过反省,他们“破财”只不过是想“消灾”,想用金钱摆平一切。我们注意到到死者的家人也同意“私了”,但是要求警方必须处理杀人凶手。
据当地群众说,乐民镇派出所打死人并不是第一次,在10多年前,该派出所也打死过人,当时两名施暴的警察都判了刑,警方赔死者家里8万多元。他们还说,盘县其他派出所也出现过警察打死人案件,至今未受到处理。
不难想象,当“私了”一旦成为“通行证”,意味着法律底线失守。这是非常可怕的后果!我们相信,法律会还死者及其家人和当地老百姓一个公平公正,因为在中国任何人打人都是违法的。
本案简评
公民合法权益受保护 罪恶“黑手”应严惩
近几年,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办案等问题有所抬头,当事人在派出所非正常死亡事件频繁发生,暴露了一些公安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一些公安民警责任心不强、工作方法不当等问题。
刑讯逼供是一个罪恶的毒瘤,滥用职权是频发当事人在派出所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根源。毛中海在乐民镇派出所仅6小时即非正常死亡案。此案关键是基层警方“权力过重”和“制约失衡”才是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虽然毛中海“抢夺”东西违法,但打人警察更是知法犯法。法律规定,任何一人都不能出手打人,毛中海充分享有人权。在如今的法治社会,任何事情都应该依法处理。以暴力方式不仅给他人带来难以想象的伤害,也给自身和家庭带来痛苦。通过这个事件,希望人们增强法律意识,避免类似悲剧不能再次发生。
警察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可乐民镇派出所却滥用职权,成了乱打人的暴徒法盲。毛中海被打后,身上很多伤痕均为钝器所致。从其身上伤痕看,他被人拳打脚踢过。
此案参与殴打的人员一定认为矢口否认就能脱罪,其实不然。死者身上的伤痕伤势等,完全反映出哪处是致命伤。此外,涉案的所有人的口供也不能自圆其说。整个案件中盘县公安机关表现得最踊跃、最积极,也能反映出它的属下才是参与殴打的人员,妄图浑水摸鱼逃脱责任是不可能的。
派出所是负责地方社会治安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如若发生案件,警方对当事人就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对其询问、调查,如涉嫌违法犯罪,可以采取强制性限制措施。前提是派出所应当是一个有安全保障的地方,而毛中海被带到派出所之后死于非命,这无论如何都是很不正常的。
毛中海进了派出所可能遭到“大刑伺候”。其身上伤痕累累已经证明他被逼供拷打过。法治社会是讲究法律手段的,采取暴力逼供是无能的表现,也是让人难以容忍的。犯罪嫌疑人并非犯人,就算是犯人,除死刑犯外,也都有人身安全权利,派出所民警毒打疑犯是不合法的,这种办案手法只会使公安机关丢失公信力。
毋庸讳言,警察队伍绝大多数都是好的,这是基本事实。也正是有了像乐民镇派出所极少数害群之马的警察,滥用刑具,才严重损害了警察的形象。像乐民镇派出所殴打致人死亡的警察毕竟是极少数人。对这起事件的凶手,司法机关必须要严肃惩处。
盘县乐民镇派出所内非正常死亡事件,必须引起各级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需要加大力度处置违法违纪的办案警察,除掉随意殴打顽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