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机构改革中撤并统计局行为违法


“市县机构改革中撤并统计局行为违法”。这样的标题出现在权威的了望杂志上,让全国统计工作者看了都觉得来劲。

目前各地政府机构改革正在进行中,许多地方党委政府都会在改革进行前发出红头文件,要求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干涉地方机构改革,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设置对口部门或单位,配备对口人员。一级党委政府当然有这个权力,但是这个权力应该服从于国家法律。在国家法律没有变动之前,基本的操作还是应该依法进行,否则,说你是违法行为也不过分。

拿政府统计机构来说,20096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可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是法律的要求,是必须执行的。如果不履行,完全可以视同违法行为。

可惜,我们有些地方的党委政府却在机构改革时无视国家法律,撤并统计机构,比如南方某地,在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中,统计局的职能被削弱,由过去的信息、咨询、监督,变成了只负责数据的采集和整理。熟悉新中国政府统计发展史的同志大概都知道,这意味着,该地的政府统计工作,又回到了改革开放前的状态,或者说,回复到了1984年大办开放式统计之前的状态。那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埋头搞数据,一年编几本统计资料书,基本不与外界来往,部门地位低下,统计人员没有工作积极性,等等。由发改委归口联系,实际上也是回到了文革前的状态。这意味着,政府统计数据从此不会再由政府统计部门说了算,而是由发改委说了算。显然,这与新《统计法》的精神也是有冲突的,或者说,将会给《统计法》在当地的贯彻实施带来不利的影响。要命的是,这样的改革方案,还得到了上级编制部门和党委政府的同意。

了望杂志的这篇评论,或许能够对擅自撤并政府统计机构的违法行为起到遏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