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为180天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1月1日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取得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将抵扣期限,由原来的3个月延长到了半年。做为税法的实际制定者,税务总局承认“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税总听取纳税人的声音并制定了具体的措施,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了实质性的、倾向于纳税人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