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的智慧,永远不能低估,从“躲猫猫”到“综合型悴死”再到“临时性的即意强奸”再到“被死亡”。而今首都北京某法院在轰动全国的铲车冲撞法官暴力抗法一案的判决书中,“将企图冲撞法官、法警”当作犯罪行为,承继了文革的优良传统,将思想犯罪科以刑罚,开发商大为快意,其开发的著名楼盘在“暴力抗法”行为实施地拔地而起。快意的同时还有与开发商订阅秘密拆迁协议的某乡政府官员,其终于实现了如期向开发商交地的协议,奖赏自不必说,重要的是“鸡”已杀,猴该消停了吧,自此天下太平,螳臂挡车者该羞愧至死了。
司法机关的伟力在于,可以将“强制执行之果断、有力、及时”之英名传播于天下之间。平面媒体、电视媒体、网络媒体,一时间天昏地暗,众口一词,颇有文革时的震耳欲聋的山呼万岁之气概之壮观。于是乎,众所周知的执行难,民事诉讼胜诉后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人类善良愿望,在此实现了完美对接,被“暴力”的抗法者成为了阻拦时代进步的“跳梁小丑”、成为应当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被广为宣传的新概念)”被严厉惩处对象。
但事实呢,证据呢?
“思想自由”原则,素来为我国宪法保障之基本权利,也是世界公认之原则。惩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乃是人类文明的体现,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刑法理念。思想无罪,意识无罪、企图无罪!任何人,如果仅有企图而没有实际行为,则不论其“企图”有多肮脏、多委琐、多无耻、多骇人听闻,均不应治罪、均不应处以刑罚。
执行难,固然成为司法顽疾,固然罪恶滔天,但其成因,绝不应完全归责于被他们称为“老赖”者单方。执行为判决之延续,判决无论从实体、程序,是否公正、是否正当,执行本身是否正当,司法机关负有不可替代的责任。尤其是执行腾退房屋和土地案件,因为房屋和土地直接关乎被执行人的居住与财产权益,理应慎之又慎,岂能一执了之?!我党历来主张之群体路线、思想教育哪里去了,没有充分的说理、没有恰当的腾退后的居住与经营安排,岂能草率动用武力?!
暴力抗法固然不合于法、不合于情,但执法者的暴力、野蛮的罪责更重。多少暴力抗法背后折射的却是暴力执法、非法执法或赤裸裸地暴力侵权。公民之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居住权益受我国现行宪法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任何公民享有上述基本人权。挽留须有有权机关签发的挽留证;逮捕须有有权机关签发的逮捕证;调动军警须有有权机关的调令;出动近百名法官法警的强制执行活动,岂能没有“强制执行裁定”?!未宣布、未送达强制执行裁定,未出示执行员证件的情况下,近百名冲入大院,与土匪何异?!
某些法官,千万不用再费心思说什么“均已正规着装,标志明显”了!历史上,官匪一家、狼狈为奸、沆瀣一气的案例还有列举吗,难道正规着装就可以不用出示证件、不用出示挽留证、不用出示逮捕证,而径行拘捕吗。
呜呼,作为“被暴力”案的辩护律师,我们还能说什么?诸位良知未泯的有权人士,请谨记,超越你们现有官职和权势的还有人类亘古不变之真理,还有烙入我们每个人灵魂深处的人类良知。不要用你们那浅薄的“无神论”去亵渎真理与良知。
这样的文章,也许有权者并不喜欢,喜欢者均没有权,有能力声援者没有文字表达能力或表达时间,有能力声援者或不屑于卑微人物之小事。
呜呼,谁来监督司法机关?!有多少刑事审判可以直面历史,有多少暴力抗法者沉冤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