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的交换价值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斯密把交换价值称做是“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而马克思则解释说:“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这个比例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断改变。”然而,他们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交换价值,但却都没能把它解释清楚。从斯密在解释交换价值时丝毫没有提到使用价值,我们可以看出他认为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是没有关系的,从而我们可以得出他并没有搞清楚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对于人们的交换行为而言,产品的使用价值是引发人们进行交换的原因,没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必将失去其交换价值。它们之间怎么可能没有关系呢?而从马克思在解释交换价值后,又进一步从交换价值中抽象出劳动来做为价值的分析过程,我们则可以得出他也没有从根本上认识交换价值。为什么这样说呢?下面,我来做一分析。
众所周知,马克思是通过对交换价值进行分析后,认为使用价值无法成为交换中的共同的东西后,才将使用价值撇开,从而抽象出劳动做为价值的。然而,他犯了与斯密一样的错误,没有考虑到交换行为的具体性和社会性,从而才认为使用价值不能做为交换中的共同的东西。试想,对于同一个人而言,用于交换的两个物当然会对其具有不同的具体使用价值,否则他便不会去进行交换了。然而,对于不同的人而言,情况则变得不一样了。下面,我们把交换行为放在具体的社会条件下来进行考察。
显然,交换发生时交换双方都会认为对方产品的具体使用价值比自己产品的具体使用价值大,进而他们才会考虑交换的。否则,只对一方有利的话,交换是不会发生的。既然交换的双方都认为对方产品的具体使用价值比自己产品的具体使用价值大,而且交换行为又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了,自然在两样产品之间也就产生了一个等号。显然,这里面一定有一个使它们相等的东西存在。那么,这个东西该是什么呢?是交换双方自己的产品对自己的具体使用价值彼此相等吗?显然不可能!要是那样的话,每个人都会抬高自己产品对自己的具体使用价值。这样一来,最终的结果可能是交换行为不能发生。那么,剩下的也就只有彼此产品对对方的具体使用价值了。显然,我们只有在自己产品对对方的具体使用价值中才可能找到这个共同的东西。然而,当我们得到这一结论时,我们发现自己产品对对方的具体使用价值只有对方才知道,我们是无法清楚了解的。也就是说,我们是没有依据可以断定交换双方产品对对方的具体使用价值一定会相等的!那么,是不是我们就无法找到一个彼此相等的使用价值了呢?显然,也不是!我们可以在自己产品对对方的具体使用价值中来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产品的具体社会使用价值。虽然我们无法清楚地了解自己产品对对方的具体使用价值,但我们可以自己推测呀!如果我们的推测得到了对方的认同,那不是就找到了一个交换双方都能接受的产品的具体社会使用价值吗?如果交换双方都认同的彼此产品的具体社会使用价值相等的话,我们不是就找到交换活动中的这个相等的共同东西了吗?显然,这是可以实现的!当我们试着把这一结论拿到社会实践中去考察时,我们会发现它和事实是完全相符的!我们在市场中进行讨价还价,以至最后成交的过程,就是交换双方各自产品的社会使用价值或者说交换价值形成过程的一个生动写照!当然,如果这一形成过程是完全竞争的,那么人们交换行为的最终结果也就只能是在交换彼此的劳动时间了。
下面,我试举一例来对产品交换价值的形成做一说明。如:有甲、乙二人分别生产羊和斧头,他们都想用自己的产品去交换对方的产品,甲拿一只羊想换乙的三把斧头,而乙不同意,他只愿意拿一把斧头来换这只羊,最后经过双方讨价还价以一只羊换两把斧头成交。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起初甲推测自己的一只羊对于乙的具体使用价值应该可以相当于乙的三把斧头对乙的具体使用价值,于是其提出了以一换三的交换方式;而乙则推测自己的一把斧头对于甲的具体使用价值应该可以相当于甲的一只羊对甲的具体使用价值,所以其提出了以一换一的交换方式。结果是双方的推测有差距,无法达成共识,不能成交。于是,甲降低了对自己羊的社会使用价值预期,认为自己的一只羊对乙来说应该能相当于乙的两把斧头,所以便又提出了个以一换二的交换方式;同时,乙也降低了对自己斧头的社会使用价值预期,认为自己的一把斧头对甲来说应该能相当于甲的半只羊,所以便又提出了个以二换一的交换方式。此时,由于甲乙双方在产品交换比例的认识上达成了一致,或者说彼此推测的自己产品的具体社会使用价值得到了对方的认同,所以交换便达成了。于是,甲用一只羊换了乙的两把斧头,而乙则用两把斧头换了甲的一只羊,一只羊等于两把斧头,产品的交换价值也就形成了。那么,在这里面共同的东西又是什么呢?显然,在这一过程中,首先甲乙双方各自都有对自己产品的具体社会使用价值的预期,并产生了一个交点;其次甲乙双方都在这个交点将自己的预期变成了现实,实现了自己产品的具体社会使用价值。这样一来,我们便在这一过程中找到了一对相等的具体社会使用价值。也就是说,在这里面相等的共同的东西就是产品的具体社会使用价值。从这一过程我们不难看出,交换双方都是想通过推断出自己产品对对方的使用价值或者说自己产品的社会使用价值,并以此来和对方的产品进行交换。由于他们并不了解对方的情况,所以便有了开始的相互讨价。由于无法一下达成共识,于是便有了后来的还价。经过双方还价后,如果在产品交换比例上能达成共识,便有了成交。进而也就实现了自己产品的具体社会使用价值,从而也就形成了产品的交换价值。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使用价值完全可以做为交换中的共同的东西,来形成交换价值。马克思之所以会将使用价值撇开,抽象出劳动做为形成交换价值的共同的东西,那是因为他延续了斯密对交换价值的错误抽象过程,忽视了交换的具体性和社会性,进而才导致了他将商品中最本质的东西使用价值或者说效用给抛到了一边。试想,没有了使用价值,或者说没有了效用,谁还会去交换,又怎么来形成交换价值呢?
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可以得出,产品的交换价值就是指传统意义上的产品的社会使用价值,当然在这里我们完全可以把它直接称做是产品的社会价值。它通过供求双方在具体条件下的较力或者说讨价还价来最终形成。
说明:本文主要内容节选自本人的《价值论》(修订版),由于本人所知所识及能力的限制,文中难免有一些不妥和不足之处,还请学界前辈及众网友提出质疑和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