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醉死算公伤,因公醉驾算啥?


因公醉死算公伤,因公醉驾算啥?

昨日,市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可视为醉酒,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11日重庆晚报)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912/1211_17_1470658.shtml
重庆市高院行政庭几位资深法官称,如因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伤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特殊对待,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照此解读,我们不禁要问:如果是因公醉驾呢?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吗?
在最近一段时期的大规模整治酒驾行动中,被查处的醉驾者多声称因公饮酒,有以“出了问题单位负责”劝酒的,有单位出面疏通关系试图捞人的,更有报道说,某单位对被拘留的员工不仅工资照发,还送中华烟。如今若参照依重庆此规,对那些“因公”醉驾者岂不是也得特殊对待?
中国人似乎特别讲究酒文化,往往习惯于在酒席上叙交情、论公务、谈业务,尽管限制“三公消费”的呼声甚高,但要在短时间内彻底改变这一习惯,杜绝“因公饮酒”现象,显然不是件容易的事,制定、出台相关规则时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无疑是实事求是的体现。
制定政策法规毕竟是件极其严肃的事情,必须兼顾前后连贯、左右衔接,避免出现政策打架、法规冲突,更何况这类司空见惯的“酒精考验”,怎么说也是件摆不上台面儿的事,这样的“网开一面”,无异于变相鼓励,显然有悖于现今的社会公共理念,也不利于促进官场作风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