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徽上访女遭强奸”案判决的两点疑问?”


   

  核心提示:11日,李蕊蕊黑监狱被强奸案初审完毕,被告人徐建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附带民事赔偿李蕊蕊经济损失2300.9元。据李蕊蕊的律师介绍,徐建当庭表示要上诉。李蕊蕊对8年刑期表示认可,但赔偿数额过低。

  对这起案件的判决,笔者有两点疑问:

  一、“看守”是什么身份?被告人强奸犯徐建,在李蕊蕊的附带民事起诉书中,其身份为聚源宾馆的“看守”。这个“看守”到底是个什么身份,法院为何没有调查清楚,“看守”身份会不会在法院庭审过程中起到保护作用?

  二、为何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费?在判决中,李蕊蕊经济损失被认定为交通费457.2元、医疗费1145.4元、就医住宿费504元、误工费194.3元,共计2300.9元,“心理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其列。

  大家知道,性侵害对女性造成的心理损害远远超过对其身体的损害,性侵害对女性心理伤害很大,造成的身心伤害时间很长,将会是一生的阴影。因此,法院理应支持性侵害的精神赔偿。从保护受害权益来说,法律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应该废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为了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法院不能为了提高效率,将犯罪分子本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豁免。这不合法理,也不合情理,更不利益保护受害人,唯一可以换来的就是犯罪分子的嚣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