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种子法律属性分析兼与广电总局商榷


摘要:

  广电总局在12月14日的答记者问中称,明年将进一步加大违规视听网站的打击力度,对此笔者深表理解。但就广电总局之前针对btchina封站举措,并称其违规传播视听节目略有疑惑。关键是,bt种子倒底是何法律属性?笔者欲就该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二。

 

关键词:

  BT  种子 视听节目 法律属性

 

正文:

  BT种子导致版权侵权乃至犯罪已经为相关的司法实践所证明,早在2005,香港屯门法院以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权条例》第118条第(1)(f)项,如果“并非为任何贸易或业务目的,亦并非在任何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亦并非在与任何贸易或业务有关联的情况下而分发该复制品,达到损害版权的拥有人的权利的程度,亦属犯罪”为由,判处上传三部影片BT种子的香港男子陈乃明三个月的监禁。

  然而本文所要探讨的是,BT种子文件是否等同于视听节目本身?

  在这里有必要进一步的了解BT种子及其工作原理:

  BT种子是一个形象的比喻。BT下载的原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就像春天种下一粒种子,到了秋天就会收获万粒稻菽一样的滚雪球般的越来越大。于是人们就把发出下载文件的人叫做种子。

  BT首先将上传者的整个文件分为数个片段,甲在服务器随机下载了第N个部分,乙在服务器随机下载了第M个部分,这样甲的BT就会根据情况到乙的电脑上去拿乙已经下载好的M部分,乙的BT就会根据情况去到甲的电脑上去拿甲已经下载好的N部分,同时甲乙的BT会将其已下载本地硬盘中的数据片段向其他提出上传请求的BT使用者进行上传,进而上传者与下载者通过BT协议实现点对点(P2P)数据交换。而种子文件就是记载下载文件的存放位置、大小、下载服务器的地址、发布者的地址等数据的一个索引文件,如同《每周广播电视报》不等于广播电视节目本身一样,种子作为索引文也并非视听节目本身。

  再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换言之,“规定”所要规范的主要是指提供视音频节目的行为,而提供索引文件未被明文纳入该“规定”规范的范围内,那么BTCHINA是否要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似乎就不言自明了。

  其实,这是一个立法滞后的典型案例,特别是在互联网领域,由于法律无法同步于技术的发展,所以,必将会有一部分行为可能会游离于法律规范的范围之外,从法治精神而言,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唯有尽快修订法律法规,弥补法律漏洞,方为依法治国之上上之策。

 

本文作者:周宾卿,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上海数码互动娱乐专业委员会首席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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