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合法物权:以宪法的名义
本报主笔 刘长杰
学者的良知和秉笔直书的风骨,或将再一次载入史册。
新华网报道,12月7日,五名学者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
五名来自北大法学院的学者认为,国务院2001年6月6日颁布、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并沿用至今的《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导致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员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而此前,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原计划在2008年完成修改的《拆迁条例》,修改近两年却尚无音讯。
至此,饱受争议的一系列“拆迁战争”与一度难产的《拆迁条例》,有望借学者的声音打破僵局。公众之所以有此期待,是因为2003年“孙志刚案”发生后,也是来自北大法学院的三位博士以公民身份建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当时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最终促成该办法被废止。
我们为什么如此关注这部冷冰冰的《拆迁条例》?在法学家的视野中,这一条例与上位法存在着显见的法理冲突,必须修改;而在普通百姓的心中,这一条例事关自家宅院、房屋产权的界定与补偿,事关未来财产甚至是生命的安危,不敢不察。
最近,中国的拆迁之战在多处爆发:成都的唐福珍于自家的三层小楼上自焚,上海的潘蓉手持自制燃烧瓶阻挡掘进的挖土机,贵阳被拆迁的居民用40多个液化气罐堵路讨要说法,昆明的上千商户则为阻止一个集贸市场被拆迁而走上街头抗议……
拆迁双方的条件为何始终不能达成一致?地球人都知道,这是因为拆迁的背后存在着巨大的利益诱惑。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自身无力阻止拆迁的发生,而国家也没有制度能够阻挡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在这种情形下,饱受争议的《拆迁条例》长驱直入而又百战不殆。
在英美法的法谚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被形象地概括为“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一个法治的国家里,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并称公民三大基本权利。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因此,在法学家的眼中,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否有效,取决于有关财产权的排他性和财产的自由交易性是否得到了充分而有效的保护;而明确的财产权既是市场存在的前提条件,也是整个经济活动和经济运行的制度基础。
在经济学家的眼中,有效的财产权制度能够促进交易的确定性,降低阻碍合作的外部性,刺激人们去积极从事创新和技术发明,唤起人们的敬业和创新精神,鼓励合作,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和最优利用,最终实现经济增长。
正如经济学家茅于轼所说:“一个社会如果穷人占多数,社会是不稳定的,只有中产阶级占到多数才可能稳定。要做到这一点,方法很简单:就是要保护所有人的财产,特别要保护穷人的财产,因为他们是社会中最容易受到侵犯的人群,而且也只有这样,穷人才有可能慢慢地变成中产阶级。”
我们在此郑重地呼吁:必须保护公民的合法物权,以宪法的名义!
***注:此为发表于20091209时代商报头版三经论坛评论的原文,发表时http://epaper.lnd.com.cn/sdsb/20091209/index.htm有删节。
保护合法物权:以宪法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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