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富家族榜单的秘密
本报主笔 刘长杰
每到年底,各种统计数据都会陆续出台。近日,美国《福布斯》杂志评选出美国最富有家族榜,沃尔玛连锁店创始人山姆·沃尔顿的妻子海伦及其4名子女一同组成美国最有钱的家族,他们的财富比第二富家族多了一倍还多,也相当于2009年美国首富比尔·盖茨与美国第二富豪巴非特财富的总和。
这一结果实属情理之中。从排名上看,在早前《福布斯》发布的美国十大富豪榜单中,沃尔顿家族成员占据了四席;从业绩上看,尽管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但沃尔玛的销售却逆势增长了7.2%,年销售增长了270亿美金,仅增长数额就已相当于中国一汽全年的销售总和。今天的沃尔玛,在全球商店总数已近8000家,拥有近两百万名员工,自十年前就已成为世界上员工总数最多的公司。
很多人都羡慕沃尔玛家族的巨额财富,为这一家族卓越的商业创造力而喝彩。我们也不例外,但我们更关注是什么样的社会制度,提供了强劲的创造力,造就了伟大的沃尔玛。
在《美国最富有家族榜》上榜的25个巨富家庭中,44%的家族财富可以追溯到19世纪,36%的家族在20世纪初就拥有自己的企业。在榜单上排名第8的杜邦家族拥有最悠久的财富历史,他们的创业传奇甚至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从更多美国富有家族延续两百年的创业历史上来看,一个家族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来源于美国一贯以来对公民财产权的严格保护。
而近500年来世界大国此消彼长的历史也已证明,持久的经济增长均起因于一种适宜财产权演进的环境。这种环境包括自由劳动力、保护私有财产、专利法和对知识产权的鼓励等措施,直到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制度安排。财产权制度的创新推进了大国的崛起,这从荷兰、英国首先在西方世界兴起,美国后来者至上的历史演进中即可管窥一二。
这一逻辑也同样适用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宪法的修改就主要围绕经济改革与财产权问题展开的。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三次修宪,都以财产权内容为中心:1982年宪法规定“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1988年的修宪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租、转让”,第一次部分承认私有财产;1999年修宪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通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等内容写入宪法。2007年,《物权法》出台。
据统计,现在的中国有近60%的资本掌握在私人手中。可以说,正是中国宪法对财产权的明确保护,才出现了今日“民富国强”的局面。这一点早在上个世纪就已经被很多经济学家不断证实。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A·诺斯正是凭借在这方面的开创性贡献,获得1993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在诺斯之前的经济学家和其他学者都认为,西欧的崛起在于工业革命中蒸汽机、纺织机等一大批工业技术革新。但这些技术从何而来呢?诺斯的研究表明,是在产权法律体系的保护下,人们敢于发财致富,并且“有恒产者有恒心”,从而有了英国、荷兰、西班牙等西欧国家在近代的崛起与长期繁荣。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两位经济学家达龙·阿西莫格鲁和约翰逊沿着这一思路,继续研究产权保护制度与缔约制度之间的区别,他们的结论是:缔约制度并不是最重要的,即使没有什么契约保护制度,人们也会通过各种手段来弥补这些缺陷;但是产权保护制度则不然,由于存在某些垄断的特权,人们往往无法阻止政府以及强势集团对个人财产的践踏和肆意掠夺,因此产权保护显得非常重要。在这里,缔约制度类似于合同法,而产权保护制度就是物权法。我们由此可以看到宪法保护财产权对于当代中国改革的时代意义所在。
我们期待在宪法的保护下,中国本土的《最富有家族榜》早日出炉。
***注:此为发表于20091215时代商报头版三经论坛评论的原文,发表时http://www.sdshang.com/MMM/P_Show.asp?ID=38030有删节。
首富家族榜单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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