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国家标准之争实际上是利益之争


  电动车国家标准之争实际上是利益之争

  以轻便、快捷、节能、环保的电动自行车受到生产厂家、消费者的亲睐,也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摩托车厂家转型趋之若鹜,如果没有相关标准,市场混乱,不好管理,制定电动车国家标准是必须的,问题是如何制定?标准应符合谁的利益?

 2009年12月15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研究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的相关问题。考虑到目前电动摩托车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制定好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还需要一个过程,经研究决定,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

  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此前公布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等4条关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相关国家标准,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一项“20/40标准”备受瞩目——“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

  这个标准引发争议令人深思!

  1、电动车国家标准制定者被质疑缺乏中立,很难从“背后利益”中超脱。有报道说,查看一些国家标准的具体文本,不难发现参编单位很多都是清一色的垄断企业和公权机构。电动车新国标之所以被指为“强势利益集团利用制定标准的手段设置技术壁垒和准入壁垒”,参编企业往往还需要缴纳数目不等的“参编费”。这些“参编费”的收取是否清白,本身就大可质疑;更重要的是,企业打破头皮想做参编单位,非常大方地缴纳“参编费”,不可能只做贡献不谋利益。国家标准扮演着界定利益、保护权益的重要角色,理当格外强调程序正义,否则,有可能被利益集团左右,成为打击竞争对手的王牌。电动车国家标准之争实际上是利益之争。

  2、电动车新标准缺乏法律支持难免尴尬。 国家标准委称“电动摩托车是摩托车的一种”,北京市交管局相关人士称,这项行业标准尚缺乏法律支持,《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电动摩托车的概念。北京市交管部门也从未给电动摩托车或者电动轻便摩托车上过牌照,国家标准委员会制定的是行业标准,从实际来说,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标准是否能执行,还缺乏法律支持。电动车标准缺乏法律支持自然引发争议,难以自圆其说,遭遇尴尬引人深思。

  3、电动车国家标准被指伤害众多厂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失去民心。据报道按照这个新标准,意味着如果今后电动自行车将“升级”为摩托车,上路需要和开汽车一样考驾照、上牌、买保险,然后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照此新规,两千多家企业都可能退出市场,超过500万就业工人将面临失业,按现有1.2亿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计算,近亿人出行将受到影响。出台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不能忽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何况此番“被标准”的是一个拥有近亿人“电动一族”。如果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经过听证程序,不征求民众意见,冒然推出,强制推行,听到的大多是挨骂声,遭遇的恐怕是执行难,损害的只能是公信力,穷折腾。

  4、网友质疑新电动车国家标准荒唐,行业协会及时维权。

  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出台的《电动车国家标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

  第一个就是荒唐的速度标准,说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电动车和机动车是不一样的,比如宝马车的最高时速是250公里,那么只要是有油而且公路畅通的情况下,宝马车是可以一直跑到250公里的时速的,而电动车的最高时速如果是20公里的话,能够达到这个最高时速的时间只是电池刚刚充满后的短短几分种,而随着电池的耗用,最高时速就慢慢的变成了18公里,15公里,12公里,最后还没有走路快,所以最高时速20公里这个标准是非常的荒唐的!

  第二个标准就是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真是可笑,难道电动车如果是45公斤就会把公路压坏?电动车如果要有良好的操纵系统,和安全系统,还有良好的电池,重量是不可能不超过这个标准的。根据业内人士测算,如此需求至少需要17公斤左右的电池。再加上6公斤的电机,8公斤的车架、轮圈,还有七七八八的龙头、带孩子的架子等配件,“除非用更轻的锂电池,不超过40公斤很难”。

  第三个标准是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真是好笑,制定这个电动车标准的人一定是没有骑过电动车的,增加电动车的脚踏功能只会提高电动车的重心,这样对安全来说其实是有着很严重的负面影响的,而且增加的脚踏功能几乎是根本用不上的,增加的只能是生产的成本,而且是一种浪费,就象是现代的汽车再也不用前面装两个栓马的架子一样。

  第四个标准就是一次充电后最大行驶里程不能超过25公里。
真是好笑,看到了这个标准我就想起了慈禧太后的马拉火车,一次充电后只能跑25公里是严重制约电动车的发展的,相信几年后一次充电可以行驶250公里的电动车一定会出现。

  中国电动车新国标出台后,中国自行车协会申请暂缓实施,之所以提交这份申请,是出于五个方面的考虑。“首先,参与制定这项标准的单位并不具有广泛代表性;其次,新的电动车国家标准和10年前出台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无缝对接的说法缺乏严谨的科学发展观精神;第三,这项标准缺乏公信力,不具备普遍服从性;第四,强势利益集团利用标准的手段设置了技术壁垒和准入壁垒,容易造成不公平性;第五,这项标准如果实施可能将造成城市交通的拥堵和混乱。”

  标准的背后就是利益,不能把国家利益化为部门利益,利用公权力化为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更不能伤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牺牲中低收入者的利益!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据报道,2009年12月16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出《关于电动摩托车相关标准实施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

  蔡律   200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