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63)


 

解析物权法(63

 

陈绪国

 

【原文】〖集体财产的民主公布〗

第六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解析】〖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主体与依据

本条款,规定了凡是集体经济组织或者集体行政组织必须履行的职责与义务。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各种集体组织,必须要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以利于经济民主和群众监督,防止集体损失浪费,防止贪污腐败和渎职侵权等现象的发生,保障集体经济健康平稳地向前发展,保障全体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外部和内部人员的干扰破坏。集体财产民主公布、民主监督的主体是全体成员,不是个别干部或者个别成员。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依据,是必须以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准,并兼顾集体组织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章程,兼顾村规民约、乡规民约的合理条约。涉及集体财产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法依规依约进行民主公布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要点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是集体组织民主自治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防止个别人独断专行、特立独行,各地的集体组织应当不断的总结经验,要在权力制衡上狠下功夫,同时抓住要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集体财产的民主公布制度。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性质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性质,是集体财产政治信托民主、经济信托民主和物权信托民主的集中体现。对于农民集体而言,存在土地信托统辖权、信托所有权的权属对象;对于城镇集体企业、农民集体企业而言,存在信托所有权的对象。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就是为了保障集体财产信托制度民主化、公开化、透明化、有序化和有效力,是统筹安排、过程控制、全员监管和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

建立集体财产的防火墙,发展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和集体福利事业,消除集体的消极腐败苗头,需要集体财产的政治信托民主、经济信托民主和物权信托民主的“三结合”机制,需要层层把关、人人把关、件件把关,需要把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落实到位,防止个别人专权、越权,防止集体财产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保护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以集体成员身份权为纽带,与集体财产知情权、监督权、表决权、分配权和个人财产确认权、保护权、利用权等八权合一的民主权利”性质,里面就包含了大部分的民主信托性质。以上的民主公开权,重点在于集体财产民主公开的权利,对于集体干部或者集体企业干部而言,是民主处分权的受托人;以上的民主信托权,重点在于赋予集体干部或者集体企业经理人以信托责任,用成文法或者乡规民约来约束他们,免得他们失职、渎职、损害群众利益。如果集体财产不公开不透明不民主,就是违反了集体的民主信托制度,必然会损害集体的财产自治制度,可以认定为一种失职或者渎职行为,集体成员有权依法追究责任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性质严重的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责任主体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责任制度是常规制度,首先必须明确其责任主体。固名思义,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责任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的领导班子,其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集体领导班子中,可以分门别类来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城镇集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也包括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主要负责人。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应当是“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领导班子集体负责制”=90%+10%。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占九成,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占一成。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对于集体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而言,既是一种既定的本职责任,也是一种既定的本职义务。因此,作好这项工作,可以不奖励。但是,没有做好这项工作,则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并须附加经济制裁。

 

三、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责任范围

凡是涉及集体财产变量的状况,都可以列入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责任范围之内。汇总表与明细表同时公布。公布栏公布与民主大会公布同时适用。应当允许集体成员日常质询与会议质询,给予群众以充足的知情权、议事权,并鼓励奖励群众上访、举报集体组织的不端行为和腐败现象。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主要内容,就是民主公布本集体财产的动态与静态状况。常规内容,包括集体财产保值增值或者总量平衡的变化,如集体财产的收支状况,债权债务状况,土地承包执行与变动情况,尤其是财产分配、征收拆迁补偿费分配情况等内容要民主公布。特别内容,包括财产所有权变动情况,如集体不动产或者动产的转让、抵押情况,企业改制情况,股权变动情况,村办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图书室、公园和村建公路等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与使用情况,救灾救济与养老保险的落实到人情况等内容,更要及时民主公布。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公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16条规定,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一些作风霸道的村干部长期不公布集体财产的,有可能被群众投不信任票。

 

四、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提请与间隔时间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的主要目的,一是民主选举,二是民主监督与管理,其中,集体财产的民主公布是经常性的措施。

涉及常规内容,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应当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集体企业财产民主公布应当按月公布。涉及特别内容,应当预先告知和及时公布加月度公布,同时,上榜公布与会议公布均须同时进行。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是为前提条件。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是集体经济共存共荣和成果共享的透明制度,和则共利共赢,弃则共败共损。因此,它决不是小题大做,更不是可有可无的小事。集体领导班子成员要履行掌好公布权用好公布权的职责,其他集体成员是以上信托权利的主体,也有主动履行自己的知情权、议事权和相当的表决权的义务。

集体领导班子成员未履行掌好公布权用好公布权的职责,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其他集体成员未行使自己的民主信托责任和民主监督的义务,终究会自食其果。这种物权利害攸关,每个集体成员必须慎思敏行。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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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5·城镇集体信托所有权》;

 

《解析物权法(62)之一·城镇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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