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以及新闻报道的倾向性与客观性
许斌
《中国青年报》分别在14日、16日做了两期关于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等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报道,于新闻报道角度,16日的报道远远比14日的报道更加严谨,最直接之体现,在于16日的报道中,记者基本还原为了具体事件的旁观者,基本只客观记录自己的所闻所见,以为读者共闻共见。http://zqb.cyol.com/content/2009-12/14/content_2980416.htm;
http://zqb.cyol.com/node/2009-12/16/zgqnb.htm
以自己之所闻所见为基础,会形成记者对于具体事件的判断,并能以自己的判断为引导,作更加深入的追访,使读者能继续共闻共见。
任何媒体、任何记者、任何报道,都不可避免有倾向性,这一倾向性,落实为采访角度、采访对象的不同;这一倾向性,并不意味着媒体与记者无须恪守本行业的道德操守,于国际惯例,则为实际恶意原则,即记者保证不了素材内容本身的真实客观,但记者必须保证为素材之真实准确的记录者、而不是刻意的制造者。正是这一倾向性的延伸,保证了不同媒体、记者于不同采访角度采访不同对象的自由,保证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现实能够尽可能真实地还原于公众眼前。
14日的报道,所以不能被许多人认可,在一些论坛上被广泛质疑,在于报道沿用了报告文学的写法,记者直接站到前台,武断以一己之所闻所见为唯一的事实真相,武断以一己之判断为唯一客观的判断,于读者的印象,不是据采访对象所说,李庄等人涉嫌有何种行为,而是在司法认定以前,就强行认定李庄等人肯定怎样怎样了,甚至大量使用了不宜出现于新闻报道中的形容性质的贬义词句。
这样一种夸张的报道方式,曾经被广泛应用,并形成为专门的报告文学体裁,随着现代文明理念、法治理念的进步,却慢慢就将要退出舞台,便是因为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社会如此复杂,绝非简单的黑与白的混和物,任何单一角度的描述都不免会沦于偏执,任何单一角度的判断都不免会沦于颟顸,我们需要激情四溢的文学作品,但我们要求于新闻报道的,却永远只是真实、冷静地记录。
我们被来自不同角度、不同群体的描述和记录包围着,当我们不得不将关于具体事件的描述和记录集中起来,以形成为唯一的判断以至判决,首先要保证的,是所有描述和记录在不同角度上的真实而并非刻意地伪造。描述和记录之得来的程序正当,就是我们能够应用到的、对于其真实性的最可靠保障。
没有任何一种描述和记录有不受程序正义检验的特权,包括执法、司法机关的描述和记录在内。反而,正是后者在一定程度上为法的代表,需要接受更加严格的程序正义检验,以保证客观真实性,以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尽可能避免余祥林似的悲剧、避免聂树斌似的悲剧重演。因为执法、司法机关的描述和记录没有经受程序正义检验,不客观真实,无辜的余祥林被迫将一生中最美好的年华留在了监狱里,同样无辜的聂树斌甚至失去了生命。
就在中青报16日的报道中,我注意到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洪道德教授在回应记者提问时强调:“如果报道没有失实”,就是说,彼时对李庄之行为性质的判断,建立在报道属实的基础上。实际上,不仅指报道属实,更是指被报道的相关描述和记录经过了程序正义检验,能够被认定为客观真实。反之,特定判断就不成立了。http://zqb.cyol.com/content/2009-12/16/content_2984821.htm
而从《新京报》关于此事的专题报道中,我们却不幸得知,中青报的报道依据、即警方通稿对龚刚模的部分笔录实行了关键性质的技术处理、乃至是改动,以至于彻底改变原意,将笔录显示的李庄未必说过的话转嫁给了李庄。http://news.bjnews.com.cn/2009/1217/55546.shtml
李庄之具体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规定、是否违反了程序正义,非局外人如我等现时能知,我们只能希望,一应之执法、司法过程是恪守程序正义的。不仅是在具体事件中恪守程序正义,更是在执法与司法过程中的时时刻刻,都能够恪守程序正义。特别是执法与司法者、执法与司法行为本身,时时刻刻受最严格的程序正义约束。仅仅在具体事件中恪守程序正义,并司法追究之,而在其他事件中忽略了、甚至可以刻意地违反程序正义,并不进行司法追究,为违反程序正义的最恶劣方式。
外一篇:
法治事,法治了(删节发于《郑州晚报》)
许斌
重庆“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本身为法治事,即任何机构、任何人不得逾越法律的框架,违背条文规定、违反程序正义者,必然被追究责任。法治事,只能在法治内了,于本件事,只能说,在为涉黑嫌疑人龚刚模等人履行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李庄等人的具体行为涉嫌违背了条文规定、程序正义,却绝不能够说,不应该、不能够依据条文规定,在恪守程序正义的前提下,为龚刚模等人提供最完善的法律服务。(《中国青年报》)http://news.163.com/09/1214/06/5QFMTJ5S0001124K.html
实实在在说,为龚刚模提供法律服务也好,此前为辽宁黑社会头目刘涌等人提供法律服务也好,于许多公众,可能真的一时在感情上接受不了,但法治社会里,之所以一定要保证龚刚模、刘涌接受法律服务的权利,之所以一定要保证相关机构、相关法律人为龚刚模、刘涌等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与自由,那是因为:法治社会不能允许任何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侵害,龚刚模、刘涌等人是否违了法犯了罪,决定于具体行为、确凿证据,而并非决定于任何强势机构、任何强势个人的单方面认定。
法律、法治的终极目的,不是为了惩罚人,而是为了保护人,为了任何一个人的公平正当权利得到切实保护。允许为龚刚模、刘涌等人提供法律服务,不是为了维护他们逾越于法律框架之外的特权,而只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李庄或者其他律师为龚刚模等人提供法律服务,甚至专门只为类似人员提供“捞人”服务,无论因此收取多少律师费,都不要紧,关键在于李庄等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行为是否恪守了条文规定、是否恪守了程序正义。而违背条文规定、违反程序正义的行为大行其道,李庄等人应因此承担法律责任无庸置疑,却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是否正是因为规则、程序本身的弊端严重,是否正是因为群体监督机制缺失,才导致了相关之恶劣行为的大行其道呢?
相关之恶劣行为大行其道,一则表现为违背条文规定、规反程序正义行为的肆无忌惮;一则,也必然表现为合法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得不到切实的保护,因此决定了,不仅要分外留意相关之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是否合法、合乎程序,于中国的现实国情,更是要百倍、千万倍地留意,因为条文的疏漏,因为程序正义的缺失,是否导致了部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尊重、没有得到充分保护。
打黑,归根到底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是打击危害社会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与个人。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打黑是法律框架范围内的打黑,打黑行为本身的社会正义属性,决定于具体的执法与司法行为是否恪守了条文规定、是否恪守了程序正义,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但凡具体之行为逾越了法律框架,种种之美好初衷,实际都不可能成为现实,具体之行为,虽名为打黑,却必定会沦为行政威权的展示、沦为行政权力肆无忌惮并发展成为绝对权力的前奏。
有鉴于此,在特定前提之下,相关方面应尽快公开声明、公开承诺,并以实际行动践行声明与承诺:批准逮捕李庄等,仅仅因为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其具体行为违背了条文规定、违反了程序正义,绝不是为了剥夺特定人员接受法律服务的权利,绝不是为了避免被告见律师,绝不是为了避免律师看案卷,更不是为了单纯维护特定之行政主体的意志,为了报复谁。此前被相关媒体报道的、在执法与司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逾越条文规定、程序正义的行为,一样会被正视、重视,一样会被校正,一样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切实维护每一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尽我之力,努力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努力争取每一个人的公平正义的权利;争取每一个人的公平正义的权利,就是为全社会争取公平正义的权利,本应为不灭的火炬,永远熊熊燃烧在执法与司法机关、以及万千法律人的心底。
许斌
《中国青年报》分别在14日、16日做了两期关于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等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报道,于新闻报道角度,16日的报道远远比14日的报道更加严谨,最直接之体现,在于16日的报道中,记者基本还原为了具体事件的旁观者,基本只客观记录自己的所闻所见,以为读者共闻共见。http://zqb.cyol.com/content/2009-12/14/content_2980416.htm;
http://zqb.cyol.com/node/2009-12/16/zgqnb.htm
以自己之所闻所见为基础,会形成记者对于具体事件的判断,并能以自己的判断为引导,作更加深入的追访,使读者能继续共闻共见。
任何媒体、任何记者、任何报道,都不可避免有倾向性,这一倾向性,落实为采访角度、采访对象的不同;这一倾向性,并不意味着媒体与记者无须恪守本行业的道德操守,于国际惯例,则为实际恶意原则,即记者保证不了素材内容本身的真实客观,但记者必须保证为素材之真实准确的记录者、而不是刻意的制造者。正是这一倾向性的延伸,保证了不同媒体、记者于不同采访角度采访不同对象的自由,保证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现实能够尽可能真实地还原于公众眼前。
14日的报道,所以不能被许多人认可,在一些论坛上被广泛质疑,在于报道沿用了报告文学的写法,记者直接站到前台,武断以一己之所闻所见为唯一的事实真相,武断以一己之判断为唯一客观的判断,于读者的印象,不是据采访对象所说,李庄等人涉嫌有何种行为,而是在司法认定以前,就强行认定李庄等人肯定怎样怎样了,甚至大量使用了不宜出现于新闻报道中的形容性质的贬义词句。
这样一种夸张的报道方式,曾经被广泛应用,并形成为专门的报告文学体裁,随着现代文明理念、法治理念的进步,却慢慢就将要退出舞台,便是因为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社会如此复杂,绝非简单的黑与白的混和物,任何单一角度的描述都不免会沦于偏执,任何单一角度的判断都不免会沦于颟顸,我们需要激情四溢的文学作品,但我们要求于新闻报道的,却永远只是真实、冷静地记录。
我们被来自不同角度、不同群体的描述和记录包围着,当我们不得不将关于具体事件的描述和记录集中起来,以形成为唯一的判断以至判决,首先要保证的,是所有描述和记录在不同角度上的真实而并非刻意地伪造。描述和记录之得来的程序正当,就是我们能够应用到的、对于其真实性的最可靠保障。
没有任何一种描述和记录有不受程序正义检验的特权,包括执法、司法机关的描述和记录在内。反而,正是后者在一定程度上为法的代表,需要接受更加严格的程序正义检验,以保证客观真实性,以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尽可能避免余祥林似的悲剧、避免聂树斌似的悲剧重演。因为执法、司法机关的描述和记录没有经受程序正义检验,不客观真实,无辜的余祥林被迫将一生中最美好的年华留在了监狱里,同样无辜的聂树斌甚至失去了生命。
就在中青报16日的报道中,我注意到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洪道德教授在回应记者提问时强调:“如果报道没有失实”,就是说,彼时对李庄之行为性质的判断,建立在报道属实的基础上。实际上,不仅指报道属实,更是指被报道的相关描述和记录经过了程序正义检验,能够被认定为客观真实。反之,特定判断就不成立了。http://zqb.cyol.com/content/2009-12/16/content_2984821.htm
而从《新京报》关于此事的专题报道中,我们却不幸得知,中青报的报道依据、即警方通稿对龚刚模的部分笔录实行了关键性质的技术处理、乃至是改动,以至于彻底改变原意,将笔录显示的李庄未必说过的话转嫁给了李庄。http://news.bjnews.com.cn/2009/1217/55546.shtml
李庄之具体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规定、是否违反了程序正义,非局外人如我等现时能知,我们只能希望,一应之执法、司法过程是恪守程序正义的。不仅是在具体事件中恪守程序正义,更是在执法与司法过程中的时时刻刻,都能够恪守程序正义。特别是执法与司法者、执法与司法行为本身,时时刻刻受最严格的程序正义约束。仅仅在具体事件中恪守程序正义,并司法追究之,而在其他事件中忽略了、甚至可以刻意地违反程序正义,并不进行司法追究,为违反程序正义的最恶劣方式。
外一篇:
法治事,法治了(删节发于《郑州晚报》)
许斌
重庆“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本身为法治事,即任何机构、任何人不得逾越法律的框架,违背条文规定、违反程序正义者,必然被追究责任。法治事,只能在法治内了,于本件事,只能说,在为涉黑嫌疑人龚刚模等人履行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李庄等人的具体行为涉嫌违背了条文规定、程序正义,却绝不能够说,不应该、不能够依据条文规定,在恪守程序正义的前提下,为龚刚模等人提供最完善的法律服务。(《中国青年报》)http://news.163.com/09/1214/06/5QFMTJ5S0001124K.html
实实在在说,为龚刚模提供法律服务也好,此前为辽宁黑社会头目刘涌等人提供法律服务也好,于许多公众,可能真的一时在感情上接受不了,但法治社会里,之所以一定要保证龚刚模、刘涌接受法律服务的权利,之所以一定要保证相关机构、相关法律人为龚刚模、刘涌等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与自由,那是因为:法治社会不能允许任何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侵害,龚刚模、刘涌等人是否违了法犯了罪,决定于具体行为、确凿证据,而并非决定于任何强势机构、任何强势个人的单方面认定。
法律、法治的终极目的,不是为了惩罚人,而是为了保护人,为了任何一个人的公平正当权利得到切实保护。允许为龚刚模、刘涌等人提供法律服务,不是为了维护他们逾越于法律框架之外的特权,而只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李庄或者其他律师为龚刚模等人提供法律服务,甚至专门只为类似人员提供“捞人”服务,无论因此收取多少律师费,都不要紧,关键在于李庄等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行为是否恪守了条文规定、是否恪守了程序正义。而违背条文规定、违反程序正义的行为大行其道,李庄等人应因此承担法律责任无庸置疑,却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是否正是因为规则、程序本身的弊端严重,是否正是因为群体监督机制缺失,才导致了相关之恶劣行为的大行其道呢?
相关之恶劣行为大行其道,一则表现为违背条文规定、规反程序正义行为的肆无忌惮;一则,也必然表现为合法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得不到切实的保护,因此决定了,不仅要分外留意相关之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是否合法、合乎程序,于中国的现实国情,更是要百倍、千万倍地留意,因为条文的疏漏,因为程序正义的缺失,是否导致了部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尊重、没有得到充分保护。
打黑,归根到底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是打击危害社会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与个人。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打黑是法律框架范围内的打黑,打黑行为本身的社会正义属性,决定于具体的执法与司法行为是否恪守了条文规定、是否恪守了程序正义,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但凡具体之行为逾越了法律框架,种种之美好初衷,实际都不可能成为现实,具体之行为,虽名为打黑,却必定会沦为行政威权的展示、沦为行政权力肆无忌惮并发展成为绝对权力的前奏。
有鉴于此,在特定前提之下,相关方面应尽快公开声明、公开承诺,并以实际行动践行声明与承诺:批准逮捕李庄等,仅仅因为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其具体行为违背了条文规定、违反了程序正义,绝不是为了剥夺特定人员接受法律服务的权利,绝不是为了避免被告见律师,绝不是为了避免律师看案卷,更不是为了单纯维护特定之行政主体的意志,为了报复谁。此前被相关媒体报道的、在执法与司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逾越条文规定、程序正义的行为,一样会被正视、重视,一样会被校正,一样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切实维护每一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尽我之力,努力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努力争取每一个人的公平正义的权利;争取每一个人的公平正义的权利,就是为全社会争取公平正义的权利,本应为不灭的火炬,永远熊熊燃烧在执法与司法机关、以及万千法律人的心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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