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可收短期惩罚性赎回费
从2010年3月15日起,开放式基金管理人将可自主选择对持有少于一周、少于一个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分别加收不低于赎回金额1.5%和0.75%的赎回费;鼓励基金实施后端收费模式,手续费随持有期限不断降低,持有三年以上可以为零。基金公司可向销售机构支付尾随佣金,不设上限,但一次性奖励叫停。
基金经营亏损还照收同样的管理费。基金和基民地位不平等是证监会造成的。希望统一定出相互平等的规则。应该规定基金公司为基民赢利才能收取管理费,亏损应退回管理费。不然,基金经理拿投资人的钱不当钱,任意亏空投资人的钱,自己却拿着天价年薪,这种行 为就不该规范吗?凭什么只规范投资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