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毫无意义的概念


 “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毫无意义的概念

12月22日新华网报道:“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进入二审,进一步明确基层代表的含义”。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这似乎在考虑长期以来百姓和舆论所反映的“人民代表大会”成了“官员代表大会”的问题。

 但笔者认为:“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是个毫无实在意义、形同虚设的概念。

人大代表构成现状

修正案在讨论中注意到了舆论呼吁多年的关于人大代表“官民构成比例失衡”的呼声——因为舆论已经戏称当今人大已经不是人民代表大会,而是“官员代表大会”了——因为全国人大乃至省人大开会小组讨论时,一屋子坐下来几乎没几个头衔不带“长”的,而凤毛麟角般几个头上没官衔的真正平民代表却往往自惭形秽地缩在角落里大气不敢出(当然也有平民代表相当“勇敢”的,但人数太少难成气候)。呵,如此“人大”!笔者曾在一篇文章中根据几个省全国人大代表构成数据的认真统计,做过如下统计图,这一状况一目了然:

这样的比例能叫“人民代表大会”吗?这样的比例能体现毛泽东在新中国建立前夕曾与黄炎培说的“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民主”吗?毛泽东是将“人民来监督政府”视为防止人亡政息以及政权兴衰“周期率”的法宝和“新路”的。各级官员当“人大代表”,自己监督自己?岂不滑天下之大稽?

●  这就算是明确了“基层代表的含义”?

选举法修正案回避了“官、民”这一概念,巧妙地使用了“基层”这一模糊概念;回避了“比例”这一概念,而使用了“适当数量”这一模糊概念。 概念一旦模糊,执行起来自由度、伸缩度、模糊度就大了。这大约是一种“良苦用心”吧。

“官、民”概念基本上是绝对的。头衔有诸如带“长、主任”或“书记”一类有行政级别者即为“官”,否则,一般来说可算作“民”,亦即笔者和大多数人所认为的“平民”。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和划分是符合毛泽东之“让人民来监督政府”之“人民”的概念的,也是符合《宪法》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之“人民”的。如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百分之八九十都是有各种头衔和行政级别的官员,那就混淆了“官、民”的概念,那实际上就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官员”,人民没有了当选代表权,而只有“被代表”权了。

何谓“基层代表”?就中央一级而言,省级以下可算作“基层”;就省一级而言,市、县、镇一级也可算作“基层”;就市、县一级而言、局、委、办、乡镇、工厂企业学校也可算做“基层”……那么请问:选举法修正案中的“基层代表”有何实在意义?就全国人大来说,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各种局长不是都可以算作“基层代表”吗?这就算是“明确了基层代表的含义”?

比例”与“适当数量”:一对毫不沾边的概念

“官、民比例”之“比例”是绝对的、明确的,而“适当数量”则是相对的、模糊的。使用绝对概念在实践中具有刚性,而是用相对的模糊的概念,实践中往往就有很大的自由掌控的空间。所以说,“比例”与“适当数量”是一对毫不沾边的概念。怎样的“数量”就算是“适当”了?衡量的标准是什么?如此制定政策、法案岂不滑天下之大稽?打一比方,说“本届人大工农代表比上一届增加了七成”(闭口不谈实际“比例”),乍一看,实在可喜可贺;但一查上一届工农代表人数只有3人,那么3人的“七成”是多少呢?是2.1人而已,四舍五入,今年实际增加数其实是2人。此类报道的文字游戏在去年全国人大召开时已经屡见不鲜了。再玩这样的文字游戏真有愚弄民众之嫌了。

而如果对人大代表构成的各类成分给出“比例”而不是所谓“适当数量”的要求——比如:各级官员与平民的比例、各类工人农民代表占总数的比例、在平民代表中知识分子与非知识分子的比例、在代表总数中民族、性别、界别的比例等等(同时对某些概念给以明确的界定)。这样一种刚性的伸缩性较小的要求,就可以有效地控制人大代表的合理构成,使人大代表真正具备“人民性”。

综上所述,正在进入二审的“选举法修正案”如果就这样被“通过”了,笔者以为,这只是一场以更换毫无意义的概念来玩弄文字的把戏而已。试问读者朋友:假如你是某地主持人大代表选举的负责人,你懂得如何掌握“适当数量”吗?你知道如何判定何谓“基层代表”吗?

新华网记者谭浩、隋笑飞撰文末尾写道:“这一草案如获通过,中国将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的原则,扩大人民民主。”——是啊,形势似乎看好,似乎接近“人人平等”了——可是如果官民比例问题得不到合理控制,改变的也只是县以下官员和省市官员的比例而已。难道不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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