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在通知中称:“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我想政策并没有一刀切一方面在于不想挤压已购房的利益,目的在于抑制其投机,所以细则的出台更使得调控显得很温柔,另外一方面也同样就是想区别对待。我想应该买的时间越短,所应纳税额就会越大,因为想抑制短期投机,但短期内房价上涨毕竟有限,所以未必起到遏制的作用,而相反另一方面对于购买超过5年免征营业税,我们知道越买早价越低,与现在的差价越大,这样5年作为分界线将呈现冰火两重天,接近5年的差价大,而超过五年的免征营业税,所以我想差额也应累进征税,也就是要衔接后五年外和五年内的情况,所以对于购买时间和交易时间差距大的所导致的差额大而低税率征收,而时间越短,差价越低,而高额征收,这样就打击了短期投机,但不管怎样在遏制投机的同时,政策也是在照顾投资者的利益的,否则就不会对五年以外的免征了,所以我们看到到细则出台,我们倒发觉这一招也较柔,并不强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