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当正“两委”关系


  

中国的村民自治紧随包产到户,自发诞生于改革开放之初,其制度化成果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试行10年、又正式施行11年后,日前首度提交最高立法机构修改。
修订草案涉及选举、决策、管理、监督各方面,根据形势变化调整多处内容。基层民主正是这样从细节中做实、推进,方能有望“升级”。
但芝麻要捡,西瓜也要抓。仅就村委会论村委会,恐难鱼跃龙门、发生质变。村民自治这一民主“窗口”,多年来始终留有一个“暗影”,即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俗称“两委”关系难理顺。
此前有些地方流传一个说法,村委会选举是辛辛苦苦选出个“二把手”。一语道中要害。本次修法,亦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与以往并无实质区别。“两委”关系的现行规定只有原则性提法,无外乎“领导”、“支持”、“保障”,揆诸实际,往往沦为大小高下之别。有的村支部、村支书以领导自居,包办一切,独揽村务;有的村委会、村主任则挟民意自重,发动“夺权”,另立“核心”。村委会换届之时,拒交公章、帐目的事多有发生。有地方的村民还曾要求像选村主任一样由他们直选村支书。
村“两委”关系近于政权层级的“党政”纠葛,但又有所不同。根据宪法、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党章、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前者依自下而上的民主政治逻辑运行,后者则须恪守“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要求。
依村委会组织法,村中大小公共事务几乎悉数归于各种村民组织,在村民自治框架内,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皆有安身之处。
另一面,有关条例又赋权党支部: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按理,“两委”皆非行政机构,但实际上又都具有“准行政机构”的特征。由于缺乏具体界定与可操作性,“准行政”的“两委”往往叠床架屋,职权存在极大的弹性与碰撞空间,村民自治便往往裹足其中。
近年的“两票制”、“一肩挑”、“联席协调”等探索,因地制宜解决了部分碰撞,但仍非可普遍应用的治本之道,具体问题如:村主任不是党员怎么办?要害问题是:两个权力受托主体(即使是同一人)、两种权力运行逻辑的边界仍未分清。
改善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并打通与人民民主的关节,区分“领导”与“执政”,仍是当前中国在探索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其实,村民自治作为民主的“试验田”,背负“两委”难题,恰能在这方面大有作为。
借鉴某些地方经验,建议如下解决之道:让村党支部退出“准行政”领域,不再“直接领导”村委会,其“领导核心作用”可通过宣传、教育、解释、沟通、引导等非强制性措施获取民心,进而施诸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在村“议会”里发挥“党团”功能,以实现“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由此引申,执政党向连接民众和公共权力的现代政党转型,可始于村。